浦 城 县 财 政 局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浦农〔2021〕130号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浦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浦城县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浦城县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于2021年7月14日浦城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浦城县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浦城县财政局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0日
浦城县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2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资金使用规定,明确扶持方式、承担主体、 补贴比例、项目验收要求等,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好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规定的资金使用要求,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确定建设项目,组织项目验收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围绕食用菌(主要为灵芝)等优势特色种类,全面
提升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补齐制约全产链发展短板,实现一产提质、二产提升、三产提档。重点支持六大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一)良种繁育提升工程。 建设培育现代化菌种研发繁育、菌包专业化生产培养供应中心。支持建设菌种研发实验室、液体与固体菌种生产线,开展重点优势特色品种提纯复壮和良种繁育,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应用现代生产工艺,提高良种繁育效率,实现菌种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确保菌种质量。支持建设自动化拌料、装袋、灭菌及净化接种、规范培养等现代化菌包生产培养中心,有效提升菌包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菌包质量和供应能力,降低菇农前期劳动强度与生产风险。
(二)工厂化生产设施提升工程。 支持产业集群区新建工厂
化生产线或现有工厂化生产线改造提升制袋(瓶)、灭菌、接种、传送、上下架、培养、环境控制、包装等环节设备设施,提升工厂化生产的自动化装备水平,扩大工厂化生产产能,提高生产技 术水平和单产。
(三)标准化生产提升工程。 支持灵芝新建标准化生产基地
和对现有生产基地菇棚进行改造提升,配套温控、通风、绿色防控等设备设施,推动传统菇棚标准化改造升级,推广标准化生产 管理技术,推进“三品一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采后商品化处理提升工程。 加快产业集群区食用菌产品冷藏保鲜、烘干等商品化处理基地建设,补齐产地贮藏保鲜、烘干等基础设施短板。 重点扶持培育食用菌分选、清洗、冷藏、烘干、包装等功能的经营主体,逐渐完善“县、乡、村”三级产地分选清洗、冷藏保鲜、烘干、包装中心网络。
(五)精深加工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食用菌产地加工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发即食食品、冻干品、保健品、功能性食品等精深加工产品开发与生产推广,支持企业开展加工生产线、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等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提升,延长食用菌主产区产业链条,逐步补齐精深加工短板。
(六)三产融合提升工程。 开展三产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整合菌渣综合利用、产业文化、产品营销、品牌培育与宣传等要素,推进食用菌产业向文化康养、休闲观光、多媒体营销等多元化市场主体聚集参与发展;全力实施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行动计划,通过购买服务,借助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和企业个人资源等融媒体等平台作用,多渠道宣传产业集群内食用菌区域品牌,积极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方式,提升集群内食用菌品牌影响力和传播范围,带动全县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浦城县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补助对象主要为县域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食用菌协会、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
第七条 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
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可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投入,或按照中
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
全县整体项目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
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等;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原
则上不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
第四章补助条件和补助方式
第九条 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具备农业产业发展
基地的优先安排扶持项目,有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优先安排扶
持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用地必须经过批准,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
补”的补助方式,对2021年1月1 日之后建设的项目内容进行
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 五 章 项 目 申 报 要 求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在浦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内容,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第 六 章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第十四条 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扶持县域辖区内食用菌(主要为灵芝)主导产业的相关项目建设,按照生产、加工、物流、技术研究,公共服务等全产业链功能分工,实施“良种繁育提升工程”、"工厂化生产设施提升工程”、"标准化生产提升工程”、“采后商品化处理提升工程”、“精深加工能力提升工程”“三产融合提升工程”等六大提升工程,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培育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定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补助方案,在浦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进行项目批复,并将批复情况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南平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调整变更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建好财务账目,提交的正式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须有准确真实的佐证资料支撑。比如:购置生产线设备的,必须有购买合同、对公账户支付凭证、购买设备正式发票;建设生产车间厂房的,必须有对公账户支付凭证、正式发票及项目工程预算书、结算书、结算审计报告书等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日常调度和工作督导,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食用菌产业集群加快建设,严禁产生"大棚房”问题,严禁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对食用菌产业集群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组一般3-5人;也可由第三方审计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核验。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适时组织抽查、监督。
第 七 章 其 他 工 作 要 求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合力。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亲自抓,重点建设项目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挂钩人员,主动靠前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实施、早建成投产。
第二十四条 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明确挂钩专家,负责具体指导项目建设。要组织推进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动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信息服务便捷化,激发产业发展新活力新动能。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指定信息员,每个月底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并于6月28日、9月28日将项目建设季度进展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要根据中央资金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提交自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 八 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4日浦城县人民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