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闽财建〔2021〕17 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7 月21 日
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闽政〔2021〕4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在2021—2023 年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全省年度经济工作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
1.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2.会同省发改委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联文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3.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
会同同级发改部门,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组织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发改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发改委
1.根据 全省年度经济工作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开展 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
(二)市、县(区)发改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的谋划、筛选、初审把关、申报,并共同制定因素法下达本地区资金的分配方案。开展日常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全省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营销活动开展;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制造服务业发展、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建设等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建设;
(三)支持利用现代理念、网络信息技术、新型营销方式、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途径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态;
(四)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九条 引导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 引导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引导资金,由省发改委以各地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年度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年度新增入库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明确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引导资金,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等。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经评审的项目投资额的10%,对列入国家战略支持的、对全省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带动作用的龙头性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复核,并按程序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应于每年10 月20 日前,提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0 月31 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项目已获得过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引导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规定收回引导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对引导资金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预算执行中,应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实施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省财政厅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引导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 月31 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财建〔2019〕34 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