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 2021 〕 69 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建阳区旧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建阳区旧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区旧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 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复垦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旧村复垦项目实施,制定我区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村复垦项目是指采取各种工程措施,对低效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复垦整治、垦复和培肥,新增已经等级评定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域内的旧村复垦工作,建立 健全旧村复垦项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旧村复垦的重大事项,将旧村复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旧村复垦管理,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旧村复垦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村复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区财政局负责旧村复垦资金预算安排、预算审查与资金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旧村复垦项目耕作设施建设和地力培育的指导、作物种植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旧村复垦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旧村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址第五条 要以村民意愿度为基础,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对项目实施后的新增耕地面积、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合理确定开展旧村复垦项目区范围。
第六条 项目区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坡度库等进行套合,符合要求的地块方可纳入项目区范围。
第七条 项目业主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推进补偿、安置、拆迁和复垦等具体工作。要依规公开、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召开村组会议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充分考虑和结合集镇、村庄规划及用地布局需求,对低效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认真调查核实,进行科学选址,选择有水源、交通便利、复垦后便于耕作的地点列入范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九条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地形测量,进行实地踏勘、拍照、梳理等工作,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设计必须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交通、水源、地形、高程、工程量、客土等因素,优化项目总平面布局,科学合理布设格田,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提高复垦耕地的质量。对水源、土壤、交通及耕作等条件好的地块要设计复垦为水田。拟开垦为水田的项目,必须具备稳定、充足的水源,须设计防渗层和耕作层;耕作层土壤土质原为沙土或粘土的,须设计改良措施。
第十条 旧村复垦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立项范围:
(1)低效利用的农村居民点(地类编码为203)。
(2)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地类编码为204)。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旧村复垦项目:(1)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3)自然保护区;
(4)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生态林;
(5)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
(6)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向区自然资源局项目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转报区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项目业主直接开展项目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备案后,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结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资金审计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拆迁复垦的方式,落实足额补偿、安置到位、规范拆迁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工作;要遵循自愿原则规范推进旧房拆除,不得组织强拆。要按照保民生、保安全、保量质的原则,加强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质以及类似或相近的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九条 完成招投标工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招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需提交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凭证。
第二十条 旧村复垦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区自然资源局备案;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批准。
项目变更规模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规模15%以内。变更规模在15%以内的,由项目业主编制变更设计说明书报区自然资源局批准;超过15%的,由项目业主出具书面说明文件,连同项目规模设计变更方案(原则上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和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旧村复垦项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时应审查竣工报告、竣工图,核对工程量等,并邀请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通过自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实施。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用预算安排在竣工验收费中支出。第二十四条 旧村复垦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区级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通过实地检验、审核竣工报告等,进行全面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验收组提出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完善工作,并提交区级验收整改反馈报告(附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第二十六条 ( 对存在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不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要求、资料不齐全等情况的项目,责令实施业主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区级验收并整改到位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向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旧村复垦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旧村复垦项目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并通过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立项面积5万元/亩申请预算资金。预算资金在项目结算后扣回,如出现项目预付资金后,因群众、场地等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完成的,已预付资金将通过财政结算体制扣回。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按实际交易金额分档结算:(1)旧村复垦项目产生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入在40万元/亩以上,按30万元/亩并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30万元的14%)和项目管理费(30万元的5%,其中3%归乡镇、街道) 与乡镇( 街道) 结算;
(2)交易收入30-40万元/亩的,按25万元/亩扣除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和项目管理费后与乡镇(街道)结算;
(3)交易收入20-30万元/亩的,按20万元/亩扣除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和项目管理费后与乡镇(街道)结算;交易收入20万元/亩以下,按实际交易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和项目管理费后与乡镇(街道)结算。
第三十一条 小城镇试点镇建设旧村复垦结算优惠政策:(1)交易收入在40万元/亩以上,按40万元/亩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和项目管理费与乡镇(街道)结算;(2)交易收入在40万元/亩以下,按实际交易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和项目管理费后与乡镇(街道)结算。第三十二条 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的支出,其支出比例不低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60%。第三十三条 指标交易资金专项用于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等支出、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应与项目所在村委会签订《旧村复垦项目建后管护协议》,监督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验收合格项目建后管护,杜绝抛荒、弃耕。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旧村复垦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帐户,将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纳入项目投资预算,管护资金按500元/亩/年提取,共提取五年,累计每亩提取2500元,按管护年限向项目建后管护主体分年度拨付。
第三十六条 旧村复垦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国土所、农技站等相关人员,对旧村复垦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七章 新增耕地备案第三十七条 通过市级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用于系统备案: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文件);
(2)竣工图等图件资料;
(3)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
(4)耕地质量等别情况(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等别等) ;
(5)新增耕地面积认定表;
(6)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第三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旧村复垦项目在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中介单位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的新增耕地影像采集、外网报备、指标结算等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第三十九条 新增耕地存在以下问题将不予以通过:(1)项目区整治不到位。指项目区没有施工痕迹或施工痕迹不明显;地块未平整、翻耕和清理;灌排设施不完善不实用;旧村复垦项目旧宅主体建筑未拆除等。
(2)项目区过度开发。指地块坡度大于25度;植被破坏严重;大部坡陡坎高,台面狭小,山体和生态遭破坏;表土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等。
(3)田间工程设施不完善。未按设计要求修筑田间设施;田间工程设施坍塌、损坏,不能正常发挥其功用。
(4)影像采集不规范。指影像采集没有反映项目区全景、新增耕地现状和重要田间工程设施;影像定位点、方位角偏移,不在项目区内;未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补充耕地项目远程监管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6〕147号)规定采集的其他情形。
(5)与保护区红线重叠。指项目区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等红线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6)后期管护不力。指项目区地块抛荒、撂荒,现状为杂草、树木等;坑塘水面(灌溉用的蓄水池除外)、搭棚养殖在新增耕地中占较大面积。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应重视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复核工作,复核前做好迎检工作,复核后认真听取总结与落实复核组反馈的意见,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附 则
培关时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旧村复垦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清单
附 件 2
旧村复垦项目申请市级终验材料清单
一 、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项目立项的通知(区政府的批复);
二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三、 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图; H÷
四 、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的设计变更方案及区级自然资源局批准文件、变更规模超过15%的提供区级政府批准文件和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审核文件;五、 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附光盘)
六、 项目竣工测绘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加盖公章);
七、 项目竣工报告(业主单位);
八、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九、 项目移交(或管护资金)协议;
十、项目省厅指标初审表;
十一 、项目实施情况表(加盖区级自然资源局公章);
十二、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认定表、核定工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