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 “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 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 号) 和《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21〕3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驻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必须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鼓励其他类型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从业活动。无特殊情况所有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均由业主自愿在平台择优选择。按照“应进则进”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监督管理的审批服务中介纳入中介超市管理的范围如下:
(一)发改部门:工程咨询(含节能评估) 等。
(二)工信商务部门:工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等。县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咨询和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系统测试、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
(三)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等。
(四)自然资源部门:测绘、房屋测绘、土地(含地上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文件编制、林地调查表及可研报告等。
(五)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六)住建部门:工程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
(七)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培训、水路运输培训、交通公路 设计、工程咨询 等。
(八)应急部门: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等。
(九)卫健部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水质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
(十)水利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移民安置规划、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咨询和设计等。
(十一)气象部门: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检测等。
(十二)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审批服务中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会同主管部门商定。
二、准入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法定行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近一年内无失信记录。
三、委托方式
(一)直接选取。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专业领域、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 2 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1 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参照《惠安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投标办法》执行。
四、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审改办:负责梳理涉及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牵头动态调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中介超市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制定完善中介超市管理规定;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报名入驻中介超市具体工作,并出台中介管理具体办法。
1.核对信息。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初核,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推送入驻“中介超市”,并对其进行管理。
2.事项调整和维护。对本部门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指南信息的维护更新,如有修改调整应及时更新发布。
3.业务管理。对中介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管,即查看中介机构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对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项目未在中介超市选择的(需招投标除外),窗口人员可拒绝收件受理。同时,对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质量、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结合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的评价情况,根据本行业制定的行业中介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分。
4.信用和投诉管理。根据本行业制定的信用榜规则,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红黑榜管理。对于本部门咨询件、投诉件的处理,要及时登录中介超市进行回复处理。
5.合同和政策管理。对本行业相关合同范本的管理,并及时发布在中介超市,以便下载。及时在中介超市发布本行业中介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五)项目单位:负责登录中介超市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并进行评价。
1.注册登录。项目单位登录中介超市,在线填写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情况。属企业的应上传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注册。
2.发布服务。项目单位在中介超市发布购买中介服务公告应明确以下信息: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需中介服务内容、时限、最高限价;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报名时间、竞价时间,报名期限不少于 2 个工作日;需明确的其他信息。
3.服务评价。项目单位可对中介机构已经办结的项目,可从“效能情况”“收费情况”“服务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中介机构:负责对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并提供中介服务。
1.注册登录。中介机构登录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驻。一是在线填写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上一年度服务情况(含奖惩情况)、联系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情况;二是选择行业主管部门、主营业务等相关信息;三是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表及资质证明等电子材料。
2.接受委托。项目单位选定中介机构后,中介机构在线接受委托,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线下与项目单位就合同金额、合同实际工期、合同签订说明等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正式合同。
3.提供服务。中介机构登录中介超市,填写合同信息并上传合同电子档,即正式受理并提供服务。若因特殊原因没有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组织可进行“终止服务”操作并备注原因。中介机构根据合同规定,应在承诺时限内把成果文件上传中介超市,并在审批后办结所委托项目。
五、服务评价办法
(一)评价流程。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 “ 一项目一评价 ” 星级评价制度,由中介超市的项目业主方、 “ 超市 ”运行管理方、业务管理方共同确定评价。其中项目业主方应当在中选的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 25 分。 “ 超市 ” 运行管理方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 25 分。审批部门应对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分值 50 分。
(二)评价标准。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单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评分累计计算所得。评价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在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含 80 分)的为四星级,在 70 以上 80 分以下(含 70 分)的为三星级,在 60 以上 70分以下(含 60 分)的为二星级,在 60 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三)评价范围。对于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重点项目,业主及审批部门必须对中介服务成果文件进行评价,其他项目可对成果文件采用双随机抽查、评价(随机抽取专家和成果文件,半年一次全覆盖)。
(四)评价公示。评价结果通过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有关媒介对社会公布。
六、中介服务惩戒机制
(一)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进驻中介超市便民服务专区的,责令退出)。
1. 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进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
2. 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用,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终止服务的。
3. 因文本编制及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成果 3 次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
4. 应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联合采取 “ 价格同盟 ”“ 轮流坐庄 ” 等有悖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6. 被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7. 中选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2 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进驻中介超市便民服务专区的,责令退出)。
1.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 “ 中介服务惩戒机制(一) ” 有关条款被处理的。
2. 有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行为的。
3. 与行政机关存在暗中挂钩现象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或审批部门没有按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议,县审改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报县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对委托的中介服务不进行评议,或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报批衔接不力,出现多次修改补退或往返窗口的,将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效能办处理。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中介机构认为不存在违规情况或对星级评价有异议的,中介机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进行书面申诉,上述部门应予核查处理。
七、约束机制对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采取公开方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
(一)各审批职能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未在中介超市选取的,不予于备案、审查和审批。
(二)县委巡察部门:将中介服务选取情况列入县委巡察的重点工作中。
(三)项目业主:在备案、审查或审批中被发现中介服务未在中介超市选取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约谈,并退回办件。
(四)中介机构: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未在中介超市备案的,一经发现,今后将禁止其进驻惠安县网上中介超市。
八、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印发日起试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1.本办法由县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2.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单位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属于我县新准入、新招商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在中介超市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附件:1.惠安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
2.惠安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附件 1
惠安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
(项目建设单位)附件 2
惠安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