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根据《教育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按我省地方课程教学需要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课程规划,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地方课程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地方课程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选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教材。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设区市(含平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和使用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主要立足本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党委宣传和新闻出版部门对所属中小学校本课程教材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进行审核,加强意识形态、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稳定、民族宗教,以及地图标识等方面内容的审核把关。普通高中国家课程选修部分校本课程教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或编写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富有福建地方特色,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与国家课程和其他门类地方课程内容协调配合。选取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门类地方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原则上应具有教材编写相关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门类地方课程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 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地方课程教材。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二)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三)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按规定完成编写或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人员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且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和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同类教材审查,不得参与自己编写的教材的审查。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送审的地方课程教材要隐匿编写单位及编写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编写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地方课程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编写要求等,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知识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初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材书稿。教材书稿必须是全套教材,图文全部定稿且完整。
(二)编写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主编及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主编、编写人员公示信息及党组织审核意见。
(三)送审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点和适用范围。
(四)试教试用方案。包括教材试用目的、试教方法、试教计划、试用范围及拟试教学校的有关情况。
(五)出版部门政治把关声明。
(六)初审表。
第二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复审。通过初审的教材,完成试教试用周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应在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教材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审结果通知书。
(二)送审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根据初审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教材试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情况。
(三)教材试教试用报告。包括教材试教试用情况、效果和试用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四)出具试教试用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五)定型成品的送审教材。
(六)复审表。
第二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 “ 保本微利 ”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七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教材选用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每年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福建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选用工作方案,组织安排选用会议,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教材选用版本。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省属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采用设区市选定的教材版本。
第三十条 设区市应组建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组织学习教材选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教材选用评审标准,安排实施选用工作程序,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当地的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15 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须德才兼备、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能把握素质教育发展方向,经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民主推荐,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择优聘任。主任委员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课程教材、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
在组织开展教材选用工作前,各设区市须将选用工作方案和教材选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材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确定。学科组形成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每个学科组由当地同学段、同学科的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7 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学科组成员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设区市应在辖区内遴选符合条件的在职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认真考察候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分学科、学段编制学科组成员候选名单。在教材选用工作前,设区市应依据候选名单,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学科组成员。各学科组组长作为选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及候选名单必须全过程严格保密。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候选名单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在选用工作完成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更换版本书面申请。更换教材版本申报程序为: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版本理由;县域内一定比例的学校对同学段、同学科教科书提出更换版本申请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向设区市提出更换申请报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广泛征求辖区内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或更换工作一般在当年4 月15 日前完成,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省部分地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省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需选用。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学校编写的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七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市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一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编写的校本课程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职业教育“三教”改革,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教材建设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四条 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牵头制定全省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区)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负责落实国家、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教材规划
第五条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重点规划国家规划教材(职业院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的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以外的,体现福建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教材。
第六条 省教育厅在联合省级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教育行业指导机构、教科研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第七条 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坚持编选结合。在教材供给充足、市场竞争充足的课程和专业领域,以组织遴选、锤炼精品为主;在市场供给不足、体现福建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以及福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域,以引导开发、组织编写为主。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八条 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应在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中发挥带头作用。鼓励校企“双元”合作编写教材,重点是适应新业态、新职业和新岗位要求,适应职业教育“三教”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单位、编写人员、主编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的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二条、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省级规划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由省教育厅定期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十九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进行资质清单管理。
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 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 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 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设区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管理所属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制定和完善教材选用办法。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每学期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省属职业院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县(区)属职业院校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体现福建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教材)。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省属职业院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县(区)属职业院校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对市、县(区)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教育项目遴选、省级“双高”建设和职业院校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福建省”“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技工院校教材管理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健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加强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高校落实国家和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教材的规划建设,制定体现福建区域学科优势特色的教材规划,开展高校优秀教材评选工作。
第八条 高校负责本校教材的规划建设,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九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鼓励结合行业特色,协同行业、企业打造一批精品产教融合、跨专业融合教材。
省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省学术的国内与国际影响力,用教材向世界讲述福建故事、传播八闽文化。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全省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高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高校根据审核要求与要点,制定本校具体审核程序。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高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主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涉意识形态领域的教材必须经学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如无上述教材,则应当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通用教材,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落实教育部关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工作部署,加强马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督查,提高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覆盖率和教材使用率。
第二十三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契合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优秀教材,全国领先、使用广泛的精品特色教材,新专业紧缺教材及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高校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核心编者原则上是指教材核心章节的编者或参与编写不少于20%教材篇幅的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闽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省和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高校要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福建省各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及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教材使用情况和相关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福建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校级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