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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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7 年制订的《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关意见建议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反馈。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林业防灾减灾、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地方政府主导,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补助对象:各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林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是林业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林业局下达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市林业局是林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建立健全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林业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指导监督,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查核实、验收及资金拨付,林业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

第七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开支范围:造林补助、林木种苗培育、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等。

第八条 造林补助是对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九条 林木种苗培育补助是指对林木种苗生产(含造林苗木培育)、种子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优先补助林木良种培育项目。

第十条 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补助是指对森林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示范点建设、乡村(社区)绿化美化、义务植树和创森宣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林业防灾减灾(林业应急资金)补助、生物多样性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

第十二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是指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县(市、区) .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试点的补助。

第十三条 林业防灾减灾(林业应急资金)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等。

(一)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森林火险测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演练及森林火灾扑救,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补助包括自然保护地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一)自然保护地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地管理机构聘用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等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及评价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三)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是指对重点古树名木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及宣传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家庭农场等开展林药、林菌、林菜、林蜂、林禽、林花等林下种养项目补助。

(二)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名优花卉苗木品种引进、新品种选育、推广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等补助。

(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竹业产业的丰产竹林机耕路建设、喷(滴)灌设施建设、竹林垦覆与施肥、竹农技术培训等补助;油茶产业的油茶名特优新经济林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等补助。

(四)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竹材(笋)精深加工示范县建设、林业生物质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林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林业品牌建设、林业展会等补助。

(五)林业科技补助是指用于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林业标准制修订、林业科技、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服务、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林业专项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林业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林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上只能申报一次。

(二)市林业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林业专项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林业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财政局共同签发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按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由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

(四)有关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 日内,应当将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林业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林业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林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林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林业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林业专项资金执行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业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以上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林业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林业部门要加大项目检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检查办法,由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检查,应做到市级林业专项项目资金全覆盖。市林业局按项目总量20%进行抽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林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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