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2021〕27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霄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自然资源 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云霄生态环境局,圣城集团, 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云霄分中心:《云霄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 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抓好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7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扬尘污染治理水平,切实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进我县“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控尘”为核心,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整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停车场地、道路保洁、绿化栽种和养护、裸露土地等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通过预防管控、集中整治、综合执法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云霄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收储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县级城市建成区内拆房工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运输遗撒、露天焚烧垃圾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桥梁、港口等工程建设与拆除,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职责范围内公路上(港区内)物料运输、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与拆除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整治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
1.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2.配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到位,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程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综合采用清洗、清扫、覆盖、绿化、喷淋、喷雾、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设置防溢基础,不得有泥浆外漏;高度符合相关规定,安全可靠;上部应设置朝向场内区域的喷雾装置。
5.砂石等散体材料应设置围挡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防尘网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水泥、粉煤灰、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进行密闭存放或设置围挡进行封闭、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6.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必须采用硬化处理措施,尽量做到“永临结合”。鼓励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重使用的预制混凝土铺砌块。
7.施工现场应保证土方作业宜一次性开挖,作业时应湿法作业,遇能产生扬尘的干燥土时必须边喷淋边进行开挖、回填或转运作业。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拆除工序,应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冲淋水溢出场外。
8.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内侧场内主道路应按有关规定固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特殊情况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满足现场冲洗要求的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装置应保证整个车身得到冲洗。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9.建筑工程施工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确需搅拌零星混凝土、砂浆,应对搅拌区域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覆盖,清运过程应当密闭。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设置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塌陷区、弃土坑等。
12.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确需切割、钻孔作业的,应当采用湿法作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需在现场切割配置岩棉、玻璃棉板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材料的,应当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并采用布袋式吸尘器等器具防止碎屑、纤维飘散;鼓励采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油漆,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有效遮挡,减少VOCs 排放。
13.建筑物拆除作业应设置围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拆除工序应当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防治措施,严禁冲淋水溢出场外。整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做到工完料尽,对场地进行覆盖,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或透水铺装处理。
14.绿化作业过程中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控尘措施,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完毕。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 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业企业厂区扬尘治理
1.企业厂区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粉状、细颗粒物料(水泥、白灰、黄沙等)必须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块状物料(煤炭、矸石等)应入仓入棚,同步采取喷淋收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2.厂区及周边道路应硬化,未硬化的要绿化到位。厂区道路实施负压清扫、湿扫、洒水等保洁措施。厂区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等应当密闭运输,车辆使用全密闭机械式苫盖装置,空载时也应当密闭行驶。
3.砂浆混凝土搅拌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搅拌主机除与各类材料和除尘设备连接口外,不应有其他出口。鼓励、支持发展全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
4.矿山资源开采进行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采用湿法方式作业。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或降尘抑尘装置。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5.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和仓库,应当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采取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扫和冲洗散落的物料,保持出口处道路整洁。
(三)道路扬尘治理
1.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辆应当洁净上路,车身外侧不得夹带物料、泥砂。运输中必须采取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2.城区主干道、辅路、人行道、背街小巷实施湿扫保洁作业,保持路面潮湿不起尘。作业采取“一冲洗二吸扫三洒水雾化四人工清扫保洁”的工作模式。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店面门前要每天冲洗一次,每天保洁。
3.国省道,县、乡、村的道路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4.道路保洁应当根据路况和气象条件,择时选择适宜的湿法清扫、路面冲洗、真空吸尘等作业方式。
5.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6.规范停车场地管理,停车场地应硬化,定期清扫洒水,保持场地清洁无积尘,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
(四)县级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治理
1.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建、水利等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3.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云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扬尘防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推进小组,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召开扬尘防治工作推进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做到有部署、有措施。
(二)严格执法督查
充分发挥大气联席会议办作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改正、约谈责任单位法人、记录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建立常态化扬尘防治机制,确保扬尘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县大气办将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对整治提升工作行动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三)强化舆论监督
各乡镇、云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向社会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有关管理标准,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曝光典型扬尘污染案例,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扬尘防治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跟踪调度
各乡镇、云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整治进展跟踪调度,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于每月30 日之前将本月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县大气办汇总(联系人:吴晓丽,联系电话:0596-8527510 ,邮箱:yxhbzlg@163.com ,传真:8545170)。县大气办将对开展防治工作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到位、防治成效不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