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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1 年
特急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诏政办〔2021〕30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退役军人局等五部门关于诏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退役军人局、老区办、财政局、卫健局、诏安医保局制定的《诏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
医疗补助办法
县退役军人局 县老区办 县财政局 县卫健局 诏安医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完善医疗补助制度,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 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优〔2007〕29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 年10 月31 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人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账户。按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个人补助资金全年标准的30%(即180 元),拨入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医疗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下的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 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按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病住院的补助标准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下的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80%给予补助。
(三)1-6 级残疾军人患病住院,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下的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由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给予100%医疗补助。
(四)1-6 级残疾军人个人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在个人医疗保障卡给予报销,不足部分根据漳州市医疗保障中心诏安管理部出具的证明,从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中给予补助。
(五)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过去因战、因公负伤现旧伤复发(或子弹弹片仍残留在身体里的)或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所在村(社区)、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证明和医院医疗诊断结论,其医疗费用经县退役军人局研究决定,从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 元。
(六)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当年的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 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本人向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诏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提供报销凭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记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收费发票凭据,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等;村(居)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局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用药记录,诊断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发票凭据由县医保机构审核,补助资金由县退役军人局审批发放。
第八条 县退役军人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材料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本人向县老区办提出申请,填写《诏安县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报销凭证,补助资金由县老区办审批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的申请材料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条 我县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鼓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就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治疗。诏安县总医院、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诏安县西潭中心卫生院、诏安县霞葛中心卫生院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诏安县妇幼保健院为挂钩医疗机构。各县级定点(挂钩)医疗机构与县退役军人局签订医疗服务优惠协议书,并对所签订的医疗服务优惠项目要认真履行。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分别凭《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就医。定点(挂钩)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按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标准,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或本县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挂钩)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并将减免金额造表登记。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按照本县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 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省、市、县按7:2:1 比例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中央医疗补助资金,其中1-6 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000 元,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新增中央医疗补助资金与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退役军人局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退役军人局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退役军人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退役军人等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挂钩)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挂钩)医疗机构的减免和优惠的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定点(挂钩)医疗机构对就医就诊病人要严格把关,凭证登记看病,对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补助费用的,将依法追回其报销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局、老区办、财政局、卫健局、诏安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 年5 月份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时,再适时修订。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6〕4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诏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