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莆体〔2021〕6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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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体〔2021〕60 号

莆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

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满足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现将《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

莆田市体育局

2021 年6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保障市民健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作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各项目类型,包含全民健身中心、智慧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笼式篮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

第四条 市、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应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指导和监管。

(二)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配套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省级补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市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

(四)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电子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对各县(区、管委会)报送的管理维护人员信息以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10%。

第七条 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指导和监管。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省、市级管理维护补助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组织巡检、维修、维护。

(四)落实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维护人员备案制度,同时督促中标企业建立并向本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已安装器材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器材生产厂家、器材名称、具体安装地址、安装时间、安装件数、用户单位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以备有关部门检查。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人员变动情况随时更新,并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体育局报送。

(六)定期对辖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体育干部进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的培训。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至少1 人以上),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责,实施管理维护工作。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要于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所在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管理单位职责:

(一)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公众健身安全。

(二)将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体育设施器材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并对健身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防止资产流失。

(三)向所在乡镇(街道)上报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按合同约定,联系相关企业及时维修。

(四)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受赠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报废或更新配置。

(五)每年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健身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六)鼓励管理单位建立公共体育设施责任保险制度。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责任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其管理维修维护责任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第三章 开放和运营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受建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负责场地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义务:

公共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以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高危险性项目为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三)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

公共体育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主,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的体育设施器材按有关规定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督促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和其他建设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公布报修电话,协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受赠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一)使用单位发现器材设施损坏,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同时联系生产厂家进行修复。

(二)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超出维修期的器材,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四)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使用单位报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拆除、报废。对安全使用年限内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体育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更换场地的,应当征得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先行确定新场地。在安全期限内的器材,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确需搬迁,报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先建后拆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进行搬迁,新建体育用地不得小于搬迁前面积,搬迁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由于室外健身器材质量问题以及安装不规范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器材生产厂家或安装单位负责赔偿。(二)安全使用期内,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械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四)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室外健身器材必须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五)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单位酌情责成损坏者赔偿或修复;侵占或故意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企业签定售后服务协议,要求中标企业对所购的器材投保产品质量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和巡检维护制度,受赠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以上情况纳入年终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市体育局将对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将减少该县(区、管委会)下一年度申报市级以上体彩公益金资助数量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家提供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体育局将有关情况报省体育局按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9 年 2 月印发的《莆田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莆体〔2019〕31 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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