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侨委办〔2021〕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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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委办〔2021〕55 号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校外

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6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校外

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服务的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宁政办〔2021〕23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相互配合、互相补充的良好局面。

二、监管职责

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市场监管牵头,社区配合,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1.社区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聘请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2.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和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与许可证》的核发,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

3.社会事务局: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4.教育局: 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沟通机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5.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6.消防救援大队: 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建设局: 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它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依法审批

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托管机构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文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食品经营、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应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与社区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校外托管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营规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校外托管机构要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 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0 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 名工作人员);托管学生最多不能超出80 人;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三)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参照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重点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筑面积应当在100 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 平方米以上,远离易燃、易爆、高压、剧毒、危险化学源,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要对从业人员的背景严格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

(五)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提供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积垢,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供应的食物应按要求每餐进行留样;厨房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六)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营场所应符合房屋质量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要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

(八)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如有开展接送业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配备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及校车驾驶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九)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一般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同步完善其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减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设施。

(十)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外托管机构不得通过在职教职工等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托管。

(十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各社区要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相关单位、各社区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每半年由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整治,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社区要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并将信息通报各有关职能部门;各校外托管机构台账应当包含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安全责任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登记过程中,对于明确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者,也要登记造册,通报各社区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教育部门在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过程中,要将掌握的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给各社区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三)实施联合惩戒。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违法违规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托管机构开办规范,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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