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2021〕6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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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2021〕62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县级土地

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机制,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11 〕 274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 2017 〕 27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18 〕 31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18 〕 60 号)、《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 <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 > 的通知》(南委发〔 2018 〕 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利用工程措施,对耕地(含园地)外的其他地类进行整理、垦复和培肥,对新增耕地进行等级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域内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重大事项。经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将经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拨付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督促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整治项目耕作条件审查、耕作设施建设和地力培育的指导及评估、作物种植技术指导与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涉及范围内林地与非林地审核;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水资源利用、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乡镇(街道)作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为乡镇(街道),也可以为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项目区应选择未利用地,避让图斑为林地的地块。项目区占用河流岸线及保护蓝线内土地,需提供水利部门同意的开发证明。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县级土地开发:

( 1 )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土地;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明显耕种难度大的地块;

(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 )自然保护区;

( 4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生态林;

( 5 )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

( 6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立项。立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多个地块可合并立项。项目面积应大于等于 3 亩,单个地块应大于 400 平方米。

第九条 前期工作到位后,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根据村组织意愿选定地块,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 1 )乡镇(街道)关于申请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报告(含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

( 2 )项目开发前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 3 )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同意实施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所涉及村村民小组的村民签名及权属证明材料;

( 4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事宜的,还应当附具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材料、进行实地复核、确认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并在确认完毕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项目,根据地形及群众意愿,并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11 〕 128号)精神,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的内容应当进行项目现状和问题分析,提出土壤改良、水利及生产路等工程措施,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规格、数量等计算工程量,参照土地整理或水利项目工程预算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编制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第十三条 有设计资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已立项项目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相关图件,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经审计的项目预算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业主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合理使用资金,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项目批准后,乡镇(街道)应办理相关审批、工程施工费预算、工程招投标等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招投标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乡镇(街道)凭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工程施工费预算审核确认文件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质以及类似或相近的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八条 完成招投标工作后,乡镇(街道)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招投标公告、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需提交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凭证。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因不可预见原因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批,变更方案需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

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原则不得超过原批准预算 10% 。超过原批准预算 10% 以内的部分,且补助资金不增加的,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其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可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完成后可一并计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要按计划和进度要求推进县级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每年 3 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4-5 月完成项目测量和设计评审工作, 6 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7 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数的 30 %, 8 月底前完成 80 %, 9 月底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乡镇(街道)申请预验收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预验收由乡镇(街道)组织,预验收时应审查竣工报告、核对工程量,且应邀请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预验收后,由乡镇(街道)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可以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实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用预算安排在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内容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酸碱度以及耕作层厚度、田园面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通达条件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是项目竣工的前置条件,未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施工单位不得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后,施工单位应向乡镇(街道)提交工程项目竣工报告,乡镇(街道)审查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乡镇(街道)要落实验收组提出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完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审核竣工报告并通过实地检验,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过县级验收并整改到位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向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市级验收。申请市级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县自然资源局的申请验收报告;

( 2 )县自然资源局的县级验收报告;

( 3 )项目建设方案;

( 4 )乡镇(街道)项目竣工自验报告;

( 5 )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 6 )项目地块开发后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

( 7 )项目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不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要求、资料不齐全等情况的项目,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并与农业农村、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行信息共享。项目招投标档案由乡镇(街道)归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整合省级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费等多项资金。统筹以上资金建立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补助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十二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标准: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开发成水田和旱地的,每亩补助标准分别按 5 万元和 2 万元造价包干,具体投资额按实际规划设计和预算,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国家利用综合等别水田不低于 9 等,旱地不低于 11 等。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完成县级土地开发复垦任务的乡镇(街道),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每亩给予乡镇(街道)奖励 1.5 万元(其中,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亩奖励 3 万元),每亩给予村级新增耕地奖励 1 万元;未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结转次年追加任务。

新增耕地面积需通过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并取得验收备案号方可确认。

第三十三条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竣工决算评审制。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自然资源局为报账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县自然资源局设立县级土地开发资金专账,专项用于核算县级土地开发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预算将工程投资预算指标(含整合资金)下达到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工程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工程进度、投入额度和已建工程质量合格,并备好相关监理材料,乡镇(街道)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测绘、招标代理、审计等相关服务费用由相关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完成情况,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

项目验收通过且在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后,县财政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申请,将包干补助资金扣除工程预算资金的差额以及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支付给各乡镇(街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重视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复核工作,复核前做好迎检工作,复核后认真听取总结与落实复核组反馈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项目开发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

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单位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应当监督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或个人落实验收合格项目建后管护措施,杜绝抛荒、弃耕,涉及林地的种植木本经济植物。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土地开发后期管护,确保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不抛荒,乡镇(街道)应建立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帐户,将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安排 5 年后期管护费和土壤改良经费,水田 ( 必须种植水稻 ) 前三年每年每亩补助 1000 元,后两年每年每亩补助 800 元 ;旱地 ( 种植农作物 ) 前三年每年每亩补助 800 元,后两年每年每亩补助 700 元,按管护年限向项目建后管护主体分年度拨付。

县级开发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坚持 “ 谁使用,谁负责 ” 原则,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对县级开发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九章 新增耕地备案

第四十条 通过市级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用于系统备案:

( 1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文件);

( 2 )竣工图等图件资料;

( 3 )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

( 4 )耕地质量等别情况(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等别等);

( 5 )新增耕地面积认定表;

( 6 )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乡镇(街道)应按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认真核定新增耕地范围,对新增耕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在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的备案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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