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汀政办〔2021〕37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长汀县公廉租房配租住户资格复审
及转租转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汀县公廉租房配租住户资格复审及转租转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3 日
长汀县公廉租房配租住户
资格复审及转租转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我县公廉租房配租期满住户的续配租申请审核工作,清理不符合公廉租房配租资格及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公廉租房住户,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及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市纪委五届六次全会点题整治公租房违规承租问题的部署要求,决定对2020年12月31日前配租入住县公廉租房的住户进行资格复审及对转租转借行为进行清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审对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配租入住县公廉租房的住户。
二、配租资格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汀政综〔2012〕419 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惠减免鳏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一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保障房租金的批复》 (汀政综〔2014〕343 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9 年度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汀政综〔2019〕342号)等有关规定,县公廉租房配租住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户籍登记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常驻户口登记在县城关派出所满3年以上(含3年),或常驻户口登记在大同派出所、策武派出所的城市规划区大同镇、策武镇被征地失地农民。
( 二)住房条件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收入标准
经县民政局认定,2020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城市低保收入596元且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的为城镇低保家庭,不足城市低保收入2倍即在596元(含596元)至1192元(不含1192元)的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足城市低保收入3倍即在1192元(含1192元)至1788元(不含1788元)的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中:
1.个人收入认定。(1)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人员(含聘用或劳务派遣)的收入,均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书面证明并经单位法人签字确认。(2)灵活(零工)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男女不同年龄段进行区别对待劳动能力收入,但每月收入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①男性:18-23周岁和56-60周岁的每月最低收入按不低于1420元确认,24-55周岁的每月最低收入按不低于15天/月×120元/天=1800元确认,6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无退休金或社保养老金的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均按无收入认定; ②女性:18-55周岁的每月最低收入按不低于1420元确认,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无退休金或社保养老金的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均按无收入认定。(3)对全年收入记录不全的人员,其有收入记录的月份,按收入记录计取收入,无收入记录的月份收入按照灵活(零工)就业人员男女不同年龄段月最低收入标准计取收入。
2.不计取的收入。(1)政府颁发给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和政府或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新农合、新农保)。(7)低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低保金。(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他项目。
3.不计收入人员。(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义务兵)。(2)一、二级残疾人。(3)固定职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人员,经长汀县汀州医院组织专家小组鉴定出具医院证明及院长签字确认患有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中风后遗症、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全面性发作)、精神分裂症、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和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 Ⅳ级)及糖尿病致使心、脑、肾其中一种以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并造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且医疗费支出大于收入导致家庭困难的人员,均不计取收入。
(四)保障人数计取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府住房保障面积的人数计取,按照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进行确定。其中:
1.子女有住房,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无房居住的不得享受公租房政策,户口已迁出长汀县且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不得计入家庭人数。
2.参军服役年限未满且未提干的人员或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或劳教及劳动改造服刑未满期人员应计入家庭人数。
3.汀州镇低保、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的配偶、子女或独生子女的父母(含岳父母),若户籍登记在城关派出所以外的,可计取入住公租房套型面积的家庭人数,但不予计取享受政府住房保障面积的家庭人数。
4.家庭成员无户籍登记的,不得计取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人数或入住公租房套型面积人数。
5.父母未计入公租房配租家庭人数的,其父母自有房产面积不计入公租房配租家庭自有房屋面积;若父母计入公租房配租家庭人数的,其父母自有房产面积按公租房配租人继承份额或所占份额计入公租房配租人家庭自有房屋面积。
(五)不予申请家庭
家庭或家庭成员有下列之一者,其家庭均不得申请公廉租房。
1.拥有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或一辆总质量≤4.5吨货车以外机动车辆的。
2.经商办企业工商注册资本金实缴出资10万元以上或认缴出资50万元以上的。
3.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含店面、写字楼、车库、车位等)。
4.有吸毒、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赌博、 标会等行为的。
5. 已领取房改工龄住房补贴的。
6.在2015年1月1日以来有购买、转让、交换、赠与住房(含有限产权住房或住宅用地)的,但因治病或供养子女念书出售住房且现无房居住的应予除外。
7.在2015年1月1日以来将配租公租房进行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等行为而被收回配租公租房的。
8.在2018年1月1日以来弃权或不愿意入住配租配售保障房的。
9.人均实际居住尚未确权祖遗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大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大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0.人均实际居住自有违法、违章建筑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大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大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1.在2018年1月1日以来有离异配偶的,且房产判给配偶方,或在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房的。
12.因弄虚作假或隐瞒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骗租骗购保障房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家庭,从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廉租房配租。
三、复审程序
( 一 )申请
公廉租房配租住户,应在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5日根据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长汀县公租房续配租申请审核表》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填报。
( 二)初审
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0日, 由公廉租房配租住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汀州镇人民政府完成对公廉租房配租住户资格的初审和公示。汀州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居委会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日。
(三)复审
2021年7月11日—2021年8月10日,由县民政局完成提请县人社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汀州医院等有关单位完成对公廉租房配租住户相关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2021年7月11日—2021年8月10日,由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单位完成对公廉租房配租住户建(购)、交易房屋(含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及房改、住房保障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审核。
(四)确认
2021年8月31日前,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完成县人社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汀州医院、民政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保障中心、汀州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居委会等单位对公廉租房配租住户收入、资产、住房、人口、户籍等相关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的汇总与公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签订合同
截止2021年8月31日,公廉租房配租合同期满住户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廉租房配租条件的,应在2021年9月1日至15日到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与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长汀县公廉租房配租合同》,续配租年限为3年, 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其中:
( 一)标准租金
公廉租房配租的标准租金,按照《2020-2022年长汀县公租房配租标准租金价格表》(附后)规定执行。
( 二)租金缴交
由公廉租房配租住户按每月一次向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缴交,然后由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取的租金上缴县财。
(三)租金核减
1.住保内面积租金核减 。城镇低保人员按100%核减、低收入人员按50%核减、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按40%核减,其中:城镇低收入“三无人员”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或城镇低收入人员有一级残疾或癫闲、双目失明的,或城镇低收入人员经长汀县汀州医院书面证明患有十一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中风严重后遗症、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全面性发作)、精神分裂症、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Ⅳ级)、糖尿病致使心脑肾其中一种以上并发症的,均按100%核减。
2.住保外面积租金核减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镇低收入 “ 三无人员” 的,或有一级残疾、癫闲、双目失明城镇低收入人员的,或经长汀县汀州医院书面证明患有十一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 中风严重后遗症、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全面性发作)、精神分裂症、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Ⅳ级)、糖尿病致使心脑肾其中一种以上并发症的城镇低收入人员,分别给予1口人家庭核减70%、2口人家庭核减50%、3口人家庭核减40%、4口人以上家庭核减30%的优惠减免。
(四)物业管理
公廉租房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由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配租入住公廉租房住户代收取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然后专项用于小区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水电路维修、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
五、清理腾退
公廉租房配租合同期满住户若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廉租房续配租申请审核的,或虽已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廉租房续配租申请审核但不符合续配租资格条件的,均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自行腾退出公廉租房;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公廉租房的住户,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自行腾退出公廉租房;对逾期或拒绝腾退的住户,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和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配偶或子女户籍在外县的,其配偶或子女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情况书面证明;未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的,只计取入住公廉租房套型面积住户家庭成员,不列入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的计取人员。
附件:2020—2022 年长汀县公租房配租标准租金价格表附件 2020-2022 年长汀县公租房配租标准租金价格表
保障内面积标准租金优惠核减 (元/㎡月) 保障外面积标准租金优惠核减 (元/㎡月)
标准
楼层低收入人员 1 口人家庭 2 口人家庭 3 口人家庭 4 口人以上家庭 小 区
中等
低保
租金
偏下
其他
1级残疾、癫痫、 双目失明、11种 重大疾病人员
(元/㎡月)
收入
(层)名 称
人员
人员
6.50×30%
=1.95
7.00×30%
=2.10新民小区
6.00×30%
=1.80
6.79×30%
=2.04
5.50×30%
=1.65
6.00×30%
=1.80茶园小区
5.00×30%
=1.50
5.75×30%
=1.73
4.50×30%
=1.35
5.00×30%
=1.50百益山小区
4.00×30%
=1.20
=2.00
4.79×30%
=1.44
3.50×30%
=1.05
4.00×30%
=1.20和谐小区
3.00×30%
=0.90
3.79×30%
=1.14
2.50×30%
=0.75
3.00×30%
=0.90祥和小区
2.00×50%
2.00×30%
=0.60
2.75×30%
=0.83
6.50×30%
=1.95
7.00×30%
=2.10金盆架小区
6.00×30%
=1.80
6.75×30%
=2.03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主动公开信息索引号:LY05100-2500-2021-00111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3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