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建城〔2021〕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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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城〔2021〕2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 州

市 水 利 局

2021 年6 月2 日

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工作,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工作,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政府有关文件指定牵头负责

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政府文件、纪要或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中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或区政府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发改部门在立项批文等文件

中明确,并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业主责任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

项目:

(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征迁费用,下同)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四)其他应按照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第四条 市住建局牵头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代建工作政策和相关具体实施制度;建立统一的代建单位名录库;开展代建工作考评,落实代建管理奖惩规定。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将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合并统称建设单位)建立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责履约。

代建单位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为主责,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配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政府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提供优质的专业化工程管理服务。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第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具体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交通、水利部门另行制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入库,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在其资格允许范围内承接代建业务。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从代建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

总投资超过1 亿元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场

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1 亿元(含1 亿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选择、抽签或比选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重点考核项目代建人员配备、代建方案和企业代建业绩、资信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考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单位进行代建管理服务。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

(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二)重要民生项目、片区开发项目、影响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项目、城市更新改造类项目等,经市政府或片区开发指挥部研究同意的;

(三)招标流标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代建单位: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十条 代建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随机抽

取法评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中标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应报送市住建局。

第十一条 急、难、险、重、小等类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从代建名录库中直接委托或随机抽取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名录库中的代建单位不得拒绝承担代建任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实行全过程代建服务,即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即可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前期阶段开始代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全过程服务。建设项目也可实行阶段代建服务,即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直至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后选择代建单位代理后续全部建设工程管理服务。

第三章 代建工作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签订代建管理合同。委托事项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等发包和编制管理,项目前期阶段、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施工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和监管,施工过程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项目的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编制和管理。

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等发包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及代建单位提供的支付进度计划,及时做好资金支付工作;完善项目跟踪机制,督促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审核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等申请,按规定协助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并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定、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及时将代建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报送建设单位;制定年度详细的资金用款计划,并于上一年度10 月份报送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结算等工作,并在完工半年内向建设单位、市住建局等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或材料设

备供应工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项目代建单位参与项目的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代建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的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价未达到法定需公开招标标准的,建设单位经研究同意,可由代建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工作。

代建单位承担前述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法定资格的,可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经理应结合项目特点择优确定,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代建项目经理的,应书面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向市住建局报备。

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且由代建单位

或代建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建项目经理,代建单位拒不更换的,由市住建局予以责令更换,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应当对代建事项、代建目标、资金管理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免责事由、纠纷处理、奖罚条款等做出明确约定,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定代建单位30 日内与其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单方终止正在实施的代建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移交时限;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工期、移交时限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全部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财务决算。

第四章 代建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计取。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或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明确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并应符合相关取费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项目类型及工程进度申

请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进度预提。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预算中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拨付的审核,确保建设单位管理费拨付进度与工程进度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项目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一定比例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管理费。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调整项目规模、工期的,代建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项目或

单方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造成代建单位对参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会同交通、水利、国资部门建立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将评优评先情况和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代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将代建单位及代建项目经理的评优评先情况和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向市住建局通报,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报送项目代建管

理费计提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住建、国资等部门加强对代建取费的监督检查,避免违规计提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等考评制度,明确考评内容、标准、方式,落实奖惩措施,定期公布考评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

考评与奖惩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代建合同等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机关

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且自行组织建设的,该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代建资格;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配备及考评奖惩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县(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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