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综〔2021〕55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光泽县民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民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1 年5 月21 日
光泽县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光泽县丰富旅游资源,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力扶持和培育特色民宿品牌,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福建省旅游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接待场所。闲置资源含农村合法住宅(有产权证或乡、村两级同时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
第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县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民宿发展有关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发展民宿。
第五条 凡在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须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有合法产权。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为合法建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经营层数不超过3 层(含3 层,不包括建筑3 层以上部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经营客房数量14 间〔含14 间(套)〕以下。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达到B 级以上;装修良好,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民宿要统一规范使用“XX 民宿”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
第七条 开设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申报前业主应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完成消防评估。
第八条 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技防监控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手机APP 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
(六)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七)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通过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八)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房间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房间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房间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房间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卫生间有通风设施。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三)有茶具清洗消毒专间或区,设有清洗水池、电子消毒柜、保洁柜。
(四)民宿内的各类生活用品须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卫生环境良好;
(五)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
(六)严格落实塑料污染治理,民宿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第十条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要求,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符合消防安全。
(三)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做到住宿登记信息系统畅通、信息登记准确。
(四)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12 个月内多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并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对授予的民宿等级标牌予以收回。
第三章 申办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文旅局牵头,按照《光泽县民宿办证流程图》(附件1),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勘察、一站式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民宿业主填写《光泽县民宿开办申请表》(附件2),签署村(居)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申请报告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乡(镇)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文旅局审批。
(三)由县文旅局牵头,在收到乡(镇)审批的民宿开办申请表的7 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核小组开展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填写《光泽县民宿联合勘察意见表》(附件3),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民宿业主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
(六)民宿各项设施按许可标准实施后,报县文旅局统一进行审核。
(七)开业经营后,民宿业主可向县文旅局申请等级评定,县文旅局根据《光泽县民宿认定评分表》(附件4)评定分值达到70-80 分、81-90 分、91 分以上的分别授予“丙级光泽民宿”“乙级光泽民宿”“甲级光泽民宿”标牌,未达到分值要求(70 分及以上)的不得私自张挂“光泽民宿”标牌。
(八)由县文旅局填写《光泽县民宿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5),出具验收意见并授牌。
(九)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评定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未达“光泽民宿”相应等级认定标准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
第十三条 民宿管理试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支持推进民宿发展,履行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县公安局: 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2.县财政局: 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3.县统计局: 负责做好与民宿相关的经济统计工作。
4.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5.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指导民宿所在地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配合做好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并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乡(镇)上报的民宿发展规划。
6.县应急局: 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负责加强民宿的消防监督,服务措施,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信息。
7.县水利局: 协助民宿规划的选址工作,防止民宿的建设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乡(镇)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协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乡(镇)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他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8.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标志和标牌。
9.县住建局: 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对报备的单体民宿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备案,指导民宿外立面的改造与建设。
10.县农业农村局: 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落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11.县文旅局: 负责制定全县民宿发展相关规划;负责制定民宿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县统一营销;负责民宿的授牌、资金奖补兑现等工作;负责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建立民宿评级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宿信息库,定期公布;负责统一办理辖区内旅游民宿改造申请、验收备案等相关事项;组织相关部门限时进行现场查勘、竣工验收、出具综合意见;负责指导民宿特色文化的建设,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负责民宿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受理宾客对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培训民宿经营者服务规范和从业资格认证。
12.县卫健局: 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宿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民宿客房卫生条件及公共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13.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民宿登记信息及时准确。
14.县城管局: 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
15.县税务局: 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依法申报纳税。
16.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开展对民宿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乡(镇)开展对民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7.各乡(镇):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指派专人监管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对民宿设计方案的组织实施;针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如遇违反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18.行业组织: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文旅局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六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县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游客;
(二)经营者拉客抢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产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污染环境的行为;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联合所在乡(镇)依法调查取证,依规查处。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文旅局备案。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的;
(三)涉嫌吸食毒品的;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碍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
(七)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对用于经营与客房数量同时达到3 间房、5 张床及以上规模民宿,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县文旅局验收合格,首次被评为丙、乙、甲级的“光泽民宿”,分别按10000 元/1 间房、12000 元/1 间房、15000元/1 间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奖励的民宿提档升级,只奖励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整体民宿村打造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奖补资金从旅游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执行期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针对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 个月内,按照本规定所列事项进行整改。公安机关将在整改期届满后,统一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整改合格后允许其继续经营,未整改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光泽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2.光泽县民宿开办申请表
3.光泽县民宿联合勘察意见表
4.光泽县民宿认定评分表
5.光泽县民宿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1
光泽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业主填写民宿开办申请表依次提交所在村(居)委会、乡
(镇)派出所、乡(镇)政府审核
县文旅局牵头联合审核小组收到申请表在7 个工作日内
组织各职能部门赴现场勘察审核
业主向公安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提交申请并
办理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许可或登记
待所有相关证照办理齐全并正式营业后,由民宿业主或
村(居)委会申请县文旅局前往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
意见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
附件2
光泽县民宿开办申请表
附件3
光泽县民宿联合勘察意见表
编号:
附件4
光泽县民宿认定评分表
编号: 经营者: 联系电话:附件5
光泽县民宿联合验收意见表
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