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 2021 〕 101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下同)建设管理,补齐工作短板、筑牢监管链条,促进城 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 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 2020 〕 38 号)文件要求,结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 网格化 ” 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20 〕 54 号)、《中共 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街 道)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 〔 2019 〕 84 号)等文件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产业园区 或工业园区,下同),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依法取得 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含开工报告,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 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 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个人私宅建筑工程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 基建程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不得将一个 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 业承包单位。2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 米及以下,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工程项目,建设单 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按照《泉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 网格化 ” 管理工作导 则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20 〕 54 号)文件要求,在醒目位 置公示工程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审批信息。同时, 应将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信息公示内容(参考样式 详见附件 1 )抄送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镇(街 道)、经济开发区应完善零星工程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建立 健全零星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制度。(二)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 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 用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 图(图集若无结构施工图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结构施工图纸),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 建设。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 3 层。 农村住宅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以上( 4 层及 4 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 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 村住房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 城市、镇规划区内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建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 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基建手续办理的责任主体,对房屋建筑 工程的建设活动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 量和安全标准,应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落实全过程管理。执行 工程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工程基建审批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 质量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等机构,下同)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 应主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
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不得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供应预 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含 辖区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依 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抄报相关部门。1 .城市、镇规划区内:发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已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抄 报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应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 .村庄规划区内:发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抄 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 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依法 处置;应办未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应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 .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监管,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对未依 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抄报自然资源、 城市管理部门。(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和城乡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在监督管理和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未经用地 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查处;已办理用地审批 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抄告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四)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 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工程属 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制止、查处。发现已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应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分部分 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未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的房屋 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建 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其中,发现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内容的,应抄告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 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查处。(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违法行为。发现农 村宅基地项目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抄告所在镇 (街道)、经济开发区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上抄告(报)期限均为 3 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收到抄告 (报)信息后应立即核查处置,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及时书面 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三、严格许可抄告制度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用地审批 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应定期函告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建筑工程 的,函告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城市管理部门。经自然资源部门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 (规划方案审批图)应通过系统推送、邮寄等方式寄送城市管 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留存。(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办理 情况函告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每月定期将零星工程 备案情况抄告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等部门(抄告汇总表参考样式详见附件 2 )。(四)依托泉州市 “ 互联网 + 政务服务 ” 一体化行政服务平台, 增设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模块,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平台模块未 建成前,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 相关许可办理信息书面函告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 关部门。四、严格建设活动监管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泉州市及本级房 屋建筑工程 “ 网格化 ” 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建筑 工程网格化巡查制度,以村(社区)为网格单元,将非法占地、 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等行为纳入网格化巡查重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房屋 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职责,加强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 区相关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监管工 作全覆盖、无死角。(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要在土地卫片执法、 “ 两违 ” 执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核查频率,充分运用土地卫 片、 “ 无人机 ” 航拍图片等进行图斑比对,及时发现非法占地和违 法建设行为,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各镇(街 道)、经济开发区网格化巡查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需要,向供水、供电、 供气等单位函告违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情况,供水、供电、供气 等单位不得为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服务。(四)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 是否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 核实不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 工验收。对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 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 手续。(五)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 核管理内容,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审 批、建设活动巡查、违法建筑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 检查,并视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处理措施。(六)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建立房 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置举报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 群众举报查实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约谈并追究有 关责任。(七)房屋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用地用途、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属商业、办公项目的, 建筑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应符合商业、办公使用需 要;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工业生产需要;属军 事设施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军事设施用途需要,不得 采用住宅、公寓等建筑平面形式与功能设计,不得违规 “ 商改 住 ”“ 工改住 ”“ 军改住 ” 。违反建筑设计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 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查处,抄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 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户口迁移等手续,不 予列入招生服务范围,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属 军事设施项目的还应抄告项目所属部队上级单位。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房屋建筑工程用地审批、工程 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 产权登记等审批环节加强管控,核对项目用地出让意图及相关 政策,严格用地联席会议议定的各项功能指标条件,不得对已 供地项目进行出让后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动态调整,发现违法 违规审批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对未建立和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网格化巡查 制度,未按要求落实违法信息抄告(报)、行政许可信息抄告 制度,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对实施和参与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员,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 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四)对未依法办理基建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房屋建筑 工程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 追究建设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范围内新建、在建、已建 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意见。我市之前已印发的文件中相关规定 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泉州市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自 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 本意见,细化内部工作流程。附件: 1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信息公示内容 (参
考样式)
2 .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零星项目情况抄告汇总
表(参考样式)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信息公示内容
(参考样式)
附件2
×××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零星项目情况抄告汇总表(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