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21〕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17
收藏
详情

周政办〔2021〕30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周宁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周宁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5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我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宁政办〔202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立足周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周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有符合消防(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文书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食品经营、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具有规范的经营主体名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参照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重点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提供托管的场所应不是“两违建筑”,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 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 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 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 名为女性);每增加15 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 名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应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要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猥亵等犯罪事件。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积垢,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供应的食物应按要求每餐进行留样;厨房工作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食品药品、卫生和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如有开展接送业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校外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一般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要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要求同步完善其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减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校外托管机构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经营活动、收费行为及其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五)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负责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六)消防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九)各中小学校:负责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学校教职工参与校外托管和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管理体制,由县政府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以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管校外托管机构。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期初组织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安全检查,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并将信息通报各有关职能部门,形成托管机构信息通报、共享制度。台账内容包含: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相片、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清单(原件)、从业人员学历证书、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不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培训承诺书(原件)、安全责任承诺书(原件)等。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批登记过程中,对从事校外托管业务的机构进行登记造册,通报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教育部门在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过程中,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给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定期予以通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规范经营、符合条件的托管场所,动员师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对校外托管工作发展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