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文件
榕教综〔2021〕28 号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 若干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 见》,促进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高校发展实际,现 将《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学)》2.《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 育)》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 年5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促进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教育局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民办中小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主要为非营利性市属民办中小学学校。
(二)具有良好发展潜力,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达三年,年检连续两年合格以上,近三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三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 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认定工作,组织申报项目评审,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执行、资金管理、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接受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能力素质的培训和保障教师待遇;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聘请专职保安人员;奖励年度办学许可评估结果优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奖励和扶持标准
(一)对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进行补助。资金支持学校加强内涵和规范化建设,扶持范围涵盖: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图书(电子图书)、信息化建设;艺术、体育素质教育设施建设;其他重点扶持的市级民办教育项目。
以学校学年度(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完成后,以正式发票时间为准)改善办学条件投入费用为基数按比例补助。对市属民办学校补助经费不超过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费用的10%,每所学校封顶10万元。
(二)对提高教师能力素质参加的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教师待遇保障进行奖励。对学校为教师设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奖励,奖励数为实际支出20%,每所学校封顶8万元。对为学校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给予奖励,奖励数为实际支出30%,每所学校封顶8万元。
(三)学校加强安全管理,聘请专职保安人员。按照提供的保安公司劳务协议及工资发放票据对市属民办学校给予奖补,每年奖补金额统筹安排后确定。
(四)对年检评估等级为优秀(以文件确认为准,下同)的民办学校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金额统筹安排后确定。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和市级政府表彰的,不重复性奖励,按最高级别的表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八条 学校申报项目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每年9月15日前各校向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供有关票据等相关佐证材料,教育局核实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当次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含当年当次在内)。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追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取消其1-3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如有变动,奖补数额按比例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
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高等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高等教育)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高等教育)(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福州市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属于扶持对象。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民办高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发展潜力,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
(二)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三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四)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架构清晰,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开展民办高校办学水平认定工作,评审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学校按要求做好综合能力自评、参与办学水平认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执行、资金与资产管理,绩效自评,接受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申报形式,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内涵和规范化建设,申报项目范围涵盖:
(一)学科专业建设与结构优化;
(二)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实训教学条件改善;
(三)图书(电子图书)、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学水平;
(四)高水平艺术团建设;
(五)其他重点扶持的市级民办教育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使用方向、申报评审办法以及具体补助和资助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竞争方式 ,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结合评审结论、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民办高校办学水平认定等,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付。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九条 民办高校申报专项资金须提交民办高校综合能力自评报告、福州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具体以市教育局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已获市级以外其他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申请市级补助后,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成功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其他市级财政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应用于补助添置仪器(乐器)、设备、图书出版物等。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装修、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津贴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学校规范办学、 项目建设进度、总投资进度、财务及资产的规范管理将作为下一年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进行分类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民办高校进行财务清算时,所获财政资助的资金及设备应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政府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教育局按规定组织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下达后,民办高校未通过相关合格评估的,将追回已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并相应调整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民办院校使用专项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于存在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民办高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资金或追回已拨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