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林综〔 2021 〕 30 号
浦城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浦城县森林资源
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浦城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林业局
2021 年4 月26 日
浦城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之后的年度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是指利用《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对森林资源小班属性库和基本图数据(以下简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录入、审核、更新、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各建档单位要建立健全资源数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资源数据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建档单位责任心强、熟悉森林资源管理技术、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人员。
第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森林资源技术中心承担。
乡镇(街道)林业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县属国有林场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审批)、自然保护地、营林、防灾减灾、森防、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等)。
第六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时点统一为每年12 月31 日。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判读区划的变化图斑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变化地块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第七条 森 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界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等界线的变化情况;
(二)林地依法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依法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三)林地地类、权属;生态公益林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生态区位、林种、林地保护等级、起源、优势树种、龄组、坡度、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类型等林分因子变化情况;
(四)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五)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市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要因子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建档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作为上一级审核的附件之一。
(二)涉及土地类别变化的地类变更。对于土地类别发生变化(林地与非林地之间)的地类变更的,应视不同情况提供对应资料:
1.依法占用征收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有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但未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不得变更土地类型,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2.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违规行为已查处的,且已恢复植被的,按实际地类变更档案。应提供相关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
对于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且已查处未恢复植被或未查处的,不得变更土地类型,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成林外发生生态公益林变更的,应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1.林地占用征收。对于因林地占用征收发生的生态公益林变更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审核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 格式矢量图。对于已完成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审核手续但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手续的,且林地审核同意书未过有效期的,可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将已同意使用生态公益林小班的生态级别变更为“已批未用”,林种暂时变更为“商品林”(具体亚林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再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依法动工后再变更为“非林地”。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重点生态公益林备案批文,调进小班一览表,调进小班位置图。
2.其他情况。因区划调整、区划错误等情况,涉及生态公益林地类、生态级别变更、保护等级变更、林种变更、小班范围变化、生态区位改变和储备库建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批复后,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照片等佐证材料变更。可对接国土三调数据认定的地类为依据。
(四)林分起源变更。应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1.天然起源变更山场有造林验收单的,要求变更小班范围与造林实测图一致或在造林实测图范围内,且造林验收单填写的树种与变更山场的优势树种一致,要求优势树种占比达到八成及以上。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远景、近景彩色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变更范围以红线勾绘)、遥感影像、经营林股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
2.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林(杉木占比9 成及以上),参照《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小班林相因子(林相整齐、树桩年轮不超过2 年、单层林、株行距明显等)确属人工造林的,可不需提供造林验收材料。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并需年龄鉴定)、小班远景、近景彩色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变更范围以红线勾绘)、遥感影像。
3.因前期差错能提供林业相关部门确认确属人工造林证明材料的,并且需要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并需年龄鉴定)、小班远景、近景彩色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变更范围以红线勾绘)、遥感影像。
4.人工起源变更为天然的,提供调查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附林权所有者申请报告、权属依据)、小班基本图(变更范围以红线勾绘)、遥感影像。
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远景、近景彩色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遥感影像。
相差5 年以上(不含5 年)才允许修改(有造林验收单除外),应视不同情况提供对应资料:
1.年龄变更依据造林验收单的,应提供相应小班经营林股审核确认的造林生产验收单和当时所用的基本图,并附相应的小班最新基本图。图件中小班区划必须清晰,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并说明所附图表与该小班之间关系,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 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签字。并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
2.年龄变更无造林验收单的,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调查方法是锯树桩数年轮变更年龄的,所选取的树木应当按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小班平均木。选择多株样木时,各样木年龄误差不得超过2 年,要求样木年轮清晰可辨。并附相应小班的最新基本图,图件中小班区划必须清晰,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附相应小班近景、远景照片(即林相清晰照片、小班全景照片),确保反映小班林分状况,需要鉴定年龄的树桩GPS 定位及照片(树桩及样木各一张且编号对应一致),照片上写上所取得样木的经纬度。
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并附相应小班的最新基本图,小班平均坡度量算一览表。坡度相差2 度以上(不含2 度)才允许修改。
应提供调查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或遥感影像。可对接国土三调数据认定的地类为依据。
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或遥感影像、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权属依据。可对接国土三调数据认定的地类为依据。
(十) 同一大班内小班界线因区划错误的(与相邻小班林相一致的连片面积小于4 亩),提供调查单位出具调查报告、小班基本图(变更范围以红线勾绘)、遥感影像,经审核通过可进行边界修改。
等非乔木林分地类,实地为乔木林分的小班,应提供有关树种、起源、年龄等重要因子,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及相应的图件、照片。
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时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复印件所提供单位的印章)。现场调查报告和照片要有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 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签字。现场调查报告应包含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调查人员职称证书、调查人员身份证,并附相应的小班基本图(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所附照片要有近景、远景若干张,确保反映小班林分状况。所有图件均按2000 坐标系,提供纸质、电子版本各一份。
第九条 森林资源成果公布。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公布后,方可公布本辖区森林资源成果。
第十条 森林资源数据使用范围。森林资源数据主要为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是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伐区设计、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三类调查应遵循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
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只可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管理,及时存档。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档案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十三条 对年度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单位,县林业局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出具森林资源数据变更调查成果的单位和调查技术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出具的森林资源数据变更调查成果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对由于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公益林调整、森林灾害、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通过遥感判读、森林经营管理资料核对、现地核实等方法进行核实,将变化情况更新到森林资源数据库,形成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过程。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对接融合,若出台新的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