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广〔2021〕69 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 个专项资金
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类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 年3 月29 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 福建省 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 和网络视听发展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福建省 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创新创优、科技创新 和公共服务和公益广告 等扶持补助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专款专用、跟踪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估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 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 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通过项目库,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内容创新创优方面: 经评审, 对包括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公益广告、网络视听等栏目、节目、作品和机构等给予适当扶持补助奖励。
1.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国家级广电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项目;
2.体现福建特色,讲好福建故事,围绕重大宣传主题,倡导主流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创新创优作品;
3.主题积极向上、定位鲜明,富有创新、体现特色,具有典型引领示范作用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栏目节目;
4.宣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内容创新创优方面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我省广播 影视电视 、网络视听机构。
(二)科技创新方面
1.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的项目;
2.获得“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3.我省广播电视科研与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前沿技术应用、工程建设与改造、监测监管与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4.发挥重大科技创新引导作用,包括超高清电视应用、智慧广电、5G 高新视频、应急广播等对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
(三)公共服务方面
5. 积极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公共 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传播手段创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需求的项目。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分别制定资金申请使用规程,明确上述 各类别项目 资金 的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 实施细则由省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具体要求 ,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宣传主题,由省局 党组会议或 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重点项目扶持引导的主要方向和资金分配方案 。, 并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方向和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上述各类项目内容中的一项,不得多头申报。并主动提供项目已获得的其他省级财政性资金扶持补助情况的说明。原则上,一个项目不重复给予扶持和补助。
第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7 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8 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和公示,9 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的所有项目资金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 省属广播电视机构(含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宣传办 等单位和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向省局申报。
(二)初审。 按照本办法规定,省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单位、部门推荐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 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申报项目情况,省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四)研究。 根据评审意见,提交省局会议研究,确定扶持补助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示。 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经研究确定的扶持补助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六)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受补助单位开具票据,省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由省委省政府、广电总局和局党组确定的重大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经费需求,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第十 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 一 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 ,、 无效必问责 、低效多压减、有效多安排 ”要求,省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每年组织监督检查 。
第十一第十二 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第十三 条 受扶持补助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广电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第十四 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省级财政外,应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质量出现问题,或与申请专项资金时提出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款。
第十四第十五 条 本办法由省 省 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十六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积极参与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20 年-2025 年)》精神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补助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补助以下方向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惠民工程的巩固和扩展;
(二)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受灾、损毁的恢复和重建;
(三)“智慧广电乡村工程”等省局主导推动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四)省局乡村振兴挂钩帮扶、联系点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五)其他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需求的项目。
第五条 省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推荐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补助重点。
第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网络传输机构、无线发射台站、监测机构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按照省局的项目申报推荐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原则上每年10 月前完成项目申报,11 月前完成项目评审和公示,12月中旬前完成当年度的所有项目专项资金下达。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汇总后向省局推荐。
第九条 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扶优扶特、跟踪监督的原则。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条 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在局机关纪委和人事处监督下,从省局科技委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委员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5 人,单数),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回避制度。专家小组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十一条 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扶持补助项目候选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提交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经研究决定的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向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报告,最终评选结果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局主导推动的“智慧广电乡村工程”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和省局乡村振兴挂钩帮扶、联系点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建设补助经费,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下达给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次性下拨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的1 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形成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财经制度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设资金科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推荐单位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局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已失效
福建省广播电视动画片、广播剧
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福建省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动画片”)、广播剧创作生产,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季度推优、年度评优等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补助电视动画片、广播剧发展的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申报扶持资金。
第三条 申报作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反映“中国梦”伟大实践。要围绕福建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深入挖掘展示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畲族文化、海洋文化、船政文化、侨乡文化和闽台交流等特色文化,特别是以古田会议为代表的“红色”主题、以清新福建为代表的的“绿色”主题、以海上丝绸之路为代表的“蓝色”主题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宣传管理处具体实施,省局每年印发通知,部署安排年度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具体工作。
第五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经广电总局评为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推荐季度国产优秀动画片的通知及公布年度国产动画片评审结果的通知,经总局评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的,给予动画片每部不超过10 万元的资金配套扶持。
(二)经省局评为年度优秀电视动画片选题。 优秀动画片选题评选扶持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项目,向省局推荐。每年扶持1-2 部动画片,10 集以下每部补助不超过20 万元,26 集以下每部补助不超过30 万元,26 集以上每部补助不超过50 万元。
(三)经省局评为年度优秀广播剧。 优秀广播剧评选扶持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项目,向省局推荐。每年扶持1-3 部广播剧,总额度不超过20 万元。
第六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每年组织优秀动画片选题、广播剧年度扶持评选工作。会同省局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与动画片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对该年度各地各单位初审推荐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年度优秀动画片选题、广播剧扶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年度扶持项目须在当年度11 月前完成,动画片项目取得发行许可证、广播剧项目取得播出证明后省局拨付扶持资金,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资金。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三年内,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局宣传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须用于动画片的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省局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各设区市、平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应完善相应重点题材动画片、广播剧推荐评选、奖励扶持工作机制,配套资金,长效推动重点题材动画片、广播剧创作生产,持续形成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电视动画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同时废止。
福建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和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广播电视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扶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项目,促进广播电视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奖励和扶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省广播电视局(简称“省局”)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及标准:
(一)奖励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1.获得上一年度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评审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含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等四类奖
项),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以上的选手,按一、二等奖分别奖励0.2 万元、0.1 万元。同时,对获得一等奖的选手所在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奖励工作经费1 万元。
(二)扶持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1. 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工程任务,如智慧广电、超高清电视、5G 高新视频、应急广播等对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以上每个项目扶持补助不超过30 万元。
2.广播电视科研与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前沿技术应用、工程建设与改造(包括技术设备改造升级)、监测监管与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创新项目。以上每个项目扶持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省局主导推动的申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项目,由局务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扶持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三条 扶持项目应为近3 年内已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 年,优先扶持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建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网络传输机构、无线发射台站、监测机构,以及我省广播电视科研机构或企业等,均可作为申报单位。
第五条 项目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评选的组织工作由省局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每年评选工作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7 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8 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和公示,9 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的所有项目资金下达工作。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初审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省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中心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第九条 在局机关纪委的监督指导下,从省局科技委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委员中抽取专家(不少于5 人,单数),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推荐的项目(不含省局主导推动的申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回避制度。专家小组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十条 省局科技处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奖励和扶持项目候选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提交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奖励和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奖励和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科技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向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报告,最终评选结果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奖励和扶持项目的,在当年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里其他有关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奖励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促进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设资金科目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