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综〔2021〕22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邵武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2020 〕 4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 2018 〕 14 号)、《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 2019 〕 218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闽商务〔 2019 〕 126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专项用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办)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引入审计部门予以共同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本项目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000 万元,用于我市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与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业品下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应用推广与其他等方面。
(一)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建设闽赣(邵武)互联网产业园,形成邵武市电商第三方仓储快递分拨中心。整合包含四通一达等快递物流公司进驻。产业园内建设第三方智能仓储,通过云监控与系统,直接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同作业,分仓管理,加快物流分拨速度,以集约化的运营形式,切实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同时,通过业务整合推动商贸、供销等实体商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协同发展,有效提高全市物流配送水平。整合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邮政、各大快递物流公司的县乡村物流站点资源形成共同配送体系,择选部分乡镇设置镇级网点快递配送中心,将电商快递的小件包裹运送至村级物流配送站点,同时鼓励冷链物流仓库建设等,通过乡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将各级货物送至分拨中心,从而接驳全国。
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补助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 49% ( 490 万元)。
(二)完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实现电商市场主体集聚、服务管理、人才培训、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技术支持、品牌建设、金融信用和其他衍生增值服务等功能,根据需求设人才中心、产品中心、单品管理中心、品牌中心、质量追溯中心、仓储物流区、网商办公区等,并配备好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等硬件办公设施设备,满足平台服务商、运营团队、网商微商等电商主体正常办公需求,符合拎包入驻的条件。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交由具备运营经验及条件专业企业运营管理,负责常规业务对接、咨询、管理、维护、协调等工作,同时协助政府整体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补助金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 15% ( 150 万元)。
(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升级改善邮政网点、供销网点、农村超市、益农社站点、四好公路等资源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乡村电商服务站,在全市重点乡镇建设乡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若干个村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实现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点全覆盖。进行基础建设和装修,支付、话费充值、寄揽快递、信息咨询、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服务,其中乡镇级电商服务站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整合当地农特产品线上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站点具备电脑、显示屏、办公桌椅等必要的电商服务硬件和网络设施,站长能熟练操作电商平台,能为农户提供网络代购、农村产品代销、缴费符合省标要求、服务满 6 个月且服务次数超过 200 次的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服务满两年且近 6个月服务次数超过 200 次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乡镇服务站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其所在村服务站不再支持)。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补助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 5% ( 50 万元)。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与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城市公共品牌 “ 南武夷 ” 培育提升工程,建立统一 “ 南武夷 ” 优质农产品的大数据库,打响城市品牌知名度,营造良好的品牌氛围,助力本地农产品进城。支持开展邵武市农村特色产品的网络品牌培育,引导农业企业增强商标和品牌意识。加大对 “ 三品一标 ” 、 SC食品生产许可认证及品牌商标相关认证的申报支持,提高本地经营主体和贫困户的质量意识、标准意识、诚信意识,减免贫困户网销产品检测费用。充分依托淘宝、天猫、京东等成熟的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引导和鼓励我市优质农产品 “ 触网 ” ,鼓励本地农业龙头企业和我市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建立合作,推广 “ 农业龙头企业优质产品 + 实力电商企业技术和渠道 ” 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开展农产品电商扶贫活动。升级改造完成具备网超条件的农特产品展销体验馆,与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及乡镇合作集中展示邵武农特优产品,实现线下体验线上购买。
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与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 10% ( 100 万元)。
(五)工业品下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传统经济与互联网经济有效嫁接,鼓励农特产品深加工,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大胆 “ 触网 ” ,向智能化、网络化发展,着力推进农产品、工业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打造以 “ 南武夷 ” 品牌农产品的产业集群,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企业附加值 ; 依托本地工业企业,发展流通企业供应链及物流资源,带动小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实施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以实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最大化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加大力度发展连锁经营,在农村地区建立连锁店;鼓励以数字化赋能 “ 南武夷 ” 地域品牌,开展工业品展销、推广活动,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提高产品知名度,让我市工业品走出农村、走进城市、走向全国。
工业品下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0% ( 100 万元)。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训体系,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传统企业经营者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强化电商培训基础,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电商管理素质、农村青年电商创业和农民参与电子商务产业链就业的能力;针对各类型学员合理开展电商培训;建立培训后长期跟踪服务机制,为参训学员提供培训后跟踪指导服务,如实做好培训记录,确保培训取得实效。重点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开设直播平台卖货、新零售、短视频营销等专题培训班;完善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创新孵化、创意文化的引入和对接,引导传统企业和个人实现创业就业,为我市培养一批本地化电商实用人才;开展电商沙龙、高峰论坛、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补助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 10% ( 100 万元)。
(七)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应用推广与其他。采用墙体、路牌、横幅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公共品牌宣传,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应用与其他项目(存在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推广补助总额占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总额的 1% ( 10 万元)。
第四章 资金使用、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类和项目申报支持类两种方式。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类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合同要素,明确、细化供应商承担义务与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款项。项目申报支持类支出,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电商办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评审。项目扶持情况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审核
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电商办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包括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事务所专项审计核实、实地验收、现场查看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支出)的 50% 。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电商办联合指导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企业(个人)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电商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材料。
项目评审按照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的原则,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电商办对项目实施企业(个人)所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再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事务所专项审计核实、实地验收、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出具专项报告。对每个项目给出 “ 合格 ” 或 “ 不合格 ” 的验收结论。
第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对审核无异议并经验收 “ 合格 ” 的项目,由实施企业(个人)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电商办提出资金申请,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电商办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邵武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电商办按相关规定下拨资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电商办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会同市财政局、电商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效、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或承办企业必须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需对资金使用方案适当调整时,应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财政局、电商办联合上报项目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项支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及购买流量(如宣传广告、入口推荐、搜索优化)等支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出,不得用于投资设立公司等。
第十四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公开与示范项目有关的信息,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进行转账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市审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支付的资金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电商办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出台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