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省级 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通知
浦政办〔2021〕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2 月19 日
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缓解桉树公益林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根据《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由于在公益林地中种植桉树或者桉树林因区位重要被划为公益林,其采伐处置权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了生态保护与经营者处置权的矛盾,为此,根据《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和《漳州市省级生态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结合我县实际,适当放宽公益林中桉树采伐管理政策,允许林农对其中的一代林分进行采伐改造提升,让林农的经营成本得到一定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同时通过调整树种结构,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混交复层林,促进生物多样性,更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综合生态效益。
二、支持政策
(一)改造对象
本次改造提升的范围为漳浦县辖区内(不含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及中西、下蔡国有林场管辖区域)同意改造种植乡土阔叶树种或营造混交林的三级保护省级公益林中的第一代桉树,待改造提升取得可推广成果后,视情况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对二级保护公益林中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桉树开展改造提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造提升的范围:
1.坡度大于35 度的;
2.重点“三线林”中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的。(“三线林”指大型水库和湖泊150 米以内的;铁路两侧各100 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 米以内;大江、大河两岸150 米以内,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 米以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实施皆伐改造:
1.坡度大于30 度小于等于35 度的;
2.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等不宜采用皆伐的。
(二)更新年龄
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公益林桉树更新年龄,参照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三级保护公益林的规定执行,统一规定为9 年。改造提升补植套种的目的树种达到有林地标准后,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桉树的,可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三)采伐方式及强度
一是为便于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种,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公益林桉树采用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择伐、渐伐的,其强度可参照用材林主伐择伐的强度:即不大于伐前林木面积蓄积的40%,同时要做到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择伐不能造成天窗。
二是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的,面积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即:面积不超过3 公顷,其中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5 公顷的,可扩大到按小班实际面积。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的前提下,同一年度同一小班允许多块小块状皆伐,保留的林带、林块应在相邻伐区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申请采伐。采伐更新验收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伐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四)分区位分年度改造
本次改造提升分5 年实施,不搞一刀切,分区位分年度制定计划:
第一阶段:2021 年12 月31 日前,首先在漳浦县属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及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开展改造提升工作。
第二阶段:2022 年1 月1 日-2025 年4 月25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改造工作。
县林业局应根据实际改造提升申请情况,按年度制定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灾害、更新验收不合格、申请人采伐意愿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作方案的,在采伐限额充足的情况下每年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采伐限额
对于符合本方案要求,县采伐限额确实不足的,按照“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要采伐林木”向省林业局申请使用省级备用采伐限额,每年总量以省林业局批准追加的备用限额为准。
(六)权属材料
申请者原则上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对于符合改造提升条件的桉树确实难以及时办理林木林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申请者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材料:
1.相应林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如林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等);
2.与该林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载明的林地所有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
在林木权属明确无争议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的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可以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特殊情形
对2010 年11 月21 日至2011 年5 月21 日我省大造林期间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的宜林荒山造林,除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点区域外的桉树第一代林分,同意改造种植乡土阔叶树种或营造混交林的,提供造林验收表等证明材料,可参照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条件予以批准采伐改造提升。
(八)改造提升采伐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在当年3 月底前提供初步申请材料,县林业局审查汇总后列入年度采伐改造工作方案,上报市林业局备案。同时由县林业局分批安排采伐限额指标,进一步开展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工作。
初步申请材料如下:
1.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提升登记表(登记表应说明拟采林木的地点、面积、拟改造提升树种等具体情况,并附采伐改造伐区位置示意图);
2.林木权属材料;
3.生态公益林采伐迹地更新改造提升承诺书。
(九)采伐迹地更新改造
1.更新改造树种应选用林业部门推荐的乡土阔叶树种或林业部门认可的其它阔叶树种,一律不得采用桉树造林或桉树萌芽更新。
2.迹地更新改造由林权所有者自费自行实施,并负责管护成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县林业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采伐改造提升工作专班,研究、组织、统筹安排省级公益林桉树的改造提升工作,制定采伐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确保在实现“双增”目标的前提下开展采伐改造提升工作。各乡镇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各分场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提请专项研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公益林桉树的改造提升工作。各乡镇场要勇于承担责任,全力支持配合,确保在实现“双增”目标的前提下开展改造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加大桉树改造提升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经营桉树的业主了解改造提升的政策,营造积极参与改造提升工作的氛围。
(三)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1.开展调查摸底,通盘考虑。要摸清家底,区分轻重缓急,分区位分年度制定计划,确保符合改造对象的这一代林分经改造提升后,该地块今后严格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管理,做到统筹兼顾。
2.合理选择改造方式。根据桉树林分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用改造的方式,既可以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也可以进行择伐、渐伐等补植改造。
3.合理选择改造提升树种,确保伐后及时提升。伐后改造应按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采用乡土阔叶树种。林业部门要挑选培育一批适合我县种植的乡土阔叶树种供业主改造种植,及时开展造林技术指导。为确保伐后及时改造提升到位,县林业局应当及时把当年度开展改造提升的伐区采伐相关情况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应当督促林权所有人做好其伐区桉树萌芽条清除和造林更新、幼林抚育等工作,确保新种阔叶树尽早成活成林,及时有效恢复森林植被,达到改造提升目的。
4.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1)建立分片负责制度。申请改造提升采伐一律由林权所有人本人申请和办理。为加强伐区管控,确保不出现超证采伐等滥伐、盗伐行为,建立林权所有人、护林员、村两委干部三级联合管控制度,以林权所有人为主要责任人,护林员(森林协管员)、村两委人员为第二责任人,明确责任,监管采伐全过程。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各分场对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伐区要侧重加强监管巡护,每片生态公益林伐区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各乡镇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监管负属地监管责任,所在地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各分场)负行业监管责任。
(2)及时明确伐区界限。伐区设计单位在伐区调查设计时要在伐区四周界线喷涂明显标志,并向林权所有人指示清楚,防止界线不明导致越界采伐。林业站、林场应在林权所有人取得采伐证后,组织伐区设计单位、林权所有人、护林员(森林协管员)、村两委干部及采伐工队负责人再次明确伐区界线,树立伐区位置标牌,签订《伐区监管责任书》,在各方都明确的情况下方可实施采伐。
(3)建立伐区核查制度。采伐期间或采伐结束后,县林业局要及时通过双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人员开展伐区核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建立伐后更新验收制度。对当年有开展改造提升工作的乡镇场,县林业局应在下一年度7 月31 日前会同属地镇村等有关人员,对改造提升情况进行验收,汇总后形成县级验收报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伐后更新验收不合格或不按改造提升方案开展工作的,暂停改造提升工作直到整改到位,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九条、《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对未履行承诺进行改造提升的林权所有人,将按林资规〔2019〕3 号文要求纳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5.建立改造提升档案。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各分场)要及时收集、整理改造提升的相关资料(包括改造前后的林分状况、图像资料等),及时记载改造提升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汇总报送县林业局备案。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4 月25 日止。
附件:1.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提升登记表
2.漳浦县乡土阔叶树种一览表(推荐)
3.桉树公益林采伐更新改造提升告知书
4.桉树公益林采伐改造提升信用承诺书
5.《伐区监管责任书》
附件1
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提升登记表
联系电话乡(镇) 村 大班小班
拟改造否第一代桉树林分
树种林木已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证,证号为:。
林木未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但其所在林地已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证(证号为:),并取得与的承包合同。
按照《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
负责人:
月 日(公章)
乡镇人民政
负责人:
府意见
年 月 日采伐改造伐区位置示意图,如无法一次性完成改造的,需标示分批改造安排情况。附件2 漳浦县乡土阔叶树种一览表(推荐)
苗木规
简要种植技术要求 备注
格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株行
引种,非常适
距2.0x3.0 或2.5x2.5m,回表土,
宜在我县种
下足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
植
3-5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株行
引种,非常适
距2.0x3.0 或2.5x2.5m,回表土,
宜在我县种
下足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
植
3-5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4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1111 株/㎢,株行距
引种,适宜在
2.5-3.0x2.5-3.0m,回表土,下足
我县种植
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4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1200 株/㎢,株行距
2.5-3.0x2.5-3.0m,回表土,下足
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4
月。
挖明穴,规格60x30x30cm,最小
一年生
初植密度为1111 株/㎢,株行距
容器苗,
2.5-3.0x2.5-3.0m,回表土,下足
Ⅰ、Ⅱ苗
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4
月。
挖明穴,规格60x30x3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1200 株/㎢,株行距
2.5-3.0x2.5-3.0m,回表土,下足
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4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400 株/㎢,与其它树
种混交,营造混交林,回表土,
下足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
3-4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1665 株/㎢,株行距台湾
2.0-2.5x2.0-2.5m,回表土,下足相思
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5
月。
挖明穴,规格60x40x30cm,最小
初植密度为1650 株/㎢,株行距山杜
2.0x3.0 或2.5x2.5m,回表土,下英
足基肥(复合肥)。造林时间:3-4
月。
附件3
桉树公益林采伐改造提升告知书
:
你向本机关申请桉树生态公益林采伐改造提升,为做好此项工作,依据《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漳州市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以及《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等规定,现将采伐后需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列入改造提升方案的桉树林,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伐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珍贵树种, 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改造提升后严格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管理。
漳浦县林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桉树公益林采伐改造提升信用承诺书
漳浦县林业局:
本人(身份证号:)种植在 乡(镇)村大班小班的巨尾桉林木,其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本人所有,符合改造提升条件,现自愿申请采伐改造提升,拟采伐面积为亩,为确保伐后改造提升到位,本人郑重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提供给林业部门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漳浦县省级公益林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规定进行采伐改造提升,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检查。
3、采伐后不再种植桉树,并彻底清除桉树萌芽条,严格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造林技术规程》等规定,选择乡土阔叶树种进行造林更新,同时做好管护和补植工作,确保成活成林。
4、本人保证在翌年3 月31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在翌年7 月31 日前接受县林业部门迹地更新验收。
5、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伐区监管责任书
为更好贯彻执行《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确保漳浦县省级生态林桉树改造提升到位,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搭车”采伐行为发生,明确监管责任人员责任,现就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监管制定如下责任条款。
1、本责任书所述伐区监管责任人包含拟申请采伐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木所在地的护林员(森林协管员)、所在村两委干部,其中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为主要责任人,护林员(森林协管员)、村两委干部为第二责任人 。
2、拟申请采伐森林、林木情况:拟申请采伐森林、林木位于 乡(镇)村 大班 小班,伐区面积 亩。
3、伐区监管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漳浦县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等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对上述伐区采伐改造工作进行全程监管,防止超证采伐、批东伐西等“搭车”采伐行为发生。
4、伐区监管责任人在该申请人取得采伐证后,必须会同当地林业站(县办林场各分场)工作人员和采伐工队负责人到伐区现场明确伐区边界,之后方可实施采伐。在采伐期间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采伐工队越界和超强度采伐,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林业执法部门报告。
5、伐区监管责任人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林木采伐安全生产管理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发生采伐安全事故和森林火灾。
6、伐区监管责任人在监管过程中如因监管不到位,发生越界采伐等盗滥伐林木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林业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伐区监管责任人各一份。
主要责任人(森林、林木所有权人)(签名) :
第二责任人 (签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