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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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已于2021 年1 月15 经区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1 月18 日抄送:市府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市卫健委,区委洪书记、区政府颜区长、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存档(二)

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洛江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

一、扶助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扶助对象:

1. 夫妻一方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在发生生育行为前意外死亡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2. 夫妻一方及其独生子女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自觉接受本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管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因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且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伤残特殊家庭”)。

上述两种家庭以下统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治疗康复后,其扶助对象资格及享受的扶助内容自动停止。

二、扶助内容

(一)经济救助

1.一次性紧急救助。 “失独家庭”每户可一次性获得6000 元-50000 元的慰问补助。其中,独生子女未满一周岁死亡的给予6000 元慰问补助;1 周岁及以上未满3 周岁死亡的给予15000 元慰问补助;3 周岁及以上未满7 周岁死亡的给予25000 元慰问补助;7 周岁及以上未满16 周岁死亡的给予30000 元慰问补助;16 周岁及以上直至发生生育行为前死亡的给予50000 元慰问补助。“伤残特殊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 元慰问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卫生计生帮扶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

2.长期性持续救助。 享受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原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夫妻每人每月再享受300 元补助。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3.意外事故救助。 区卫健部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直系亲属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一次性给予3000 元的经济救助。其中:(1)夫妻双方均为区内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各发放一半;(2)夫妻双方均为区内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区卫生计生帮扶资金”全额发放。(3)夫妻一方为区内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为非区内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发放。(4)夫妻一方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工作单位不在我区的,另一方属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区卫生计生帮扶资金”按一半标准发放;(5)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但一方工作单位不在我区的,由我区所在单位按一半标准发放。(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4.卫生医疗保障。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区财政专项给予全额补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住院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分局)

5.子女就学保障。 加强对计划生育伤残特殊家庭子女的培养,让他们通过学习自立自强。其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就读高中的每年补助2000 元,就读中专、职专的每年补助1000 元,就读五年高职的每年补助3000 元,就读大学及以上的每年补助5000 元。所需费用从“区卫生计生帮扶资金”中支付。(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二)居养保障

1.改善居住条件。 在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中,对依法符合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实施养老保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财政专项全额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三)优先服务

1.就业方面。 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劳动技能;定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业意向调查,根据就业意向,协调所在辖区企业优先推荐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2.就学方面。 对需要就读辖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中小学)的“伤残特殊家庭”子女,按照“就近、方便”原则,由学生家长自主选择适宜他们子女就学的学校,学校方面应给予关心和照顾。对适宜接受“特殊教育”的“伤残特殊家庭”子女,由教育部门帮助联系相关特教机构,协调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就医方面。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辖区内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可以电话预约医生,优先挂号、就医、缴费、取药。辖区内各公办医疗单位应开设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或“优先服务窗口”,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区卫健部门每年组织1 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亲情关怀

1.提供再生育服务。 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双方的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帮助实现其再生育愿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提供收养服务。 区民政部门对依法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帮助其实现收养愿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提供法律维权。 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设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4.开展心理疏导。 组织心理咨询师对愿意接受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责任单位:区妇联、团区委、区总工会)

三、申报程序

(一) 各村(社区)要及时将《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申请表》送到符合申请条件的扶助对象手中,并做好支持、配合等工作。

(二) 扶助对象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申请表》中“申请人基本情况”栏的内容后,交由所在村(社区)。所在村(社区)负责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后签署好村(社区)意见,并上报乡镇(街道)卫计办。

(三) 各乡镇(街道)卫计办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对村(社区)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再次核查,严格按扶助对象的条件进行把关,确保符合扶助条件后签署意见上报区卫健局。

(四) 区卫健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后进行资格确认,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扶助内容,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及时沟通、协调、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帮扶救助工作的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建立信息档案。 区卫健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档案,完整保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实行一户一档的建档制度。

(四)确保经费投入。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为帮扶救助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五) 本《意见》授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开始实施,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13〕5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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