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 2021 〕 8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促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促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为激发我市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热情,进一步提高征兵工作质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龙岩市征兵工作的意见》(龙政综〔 2020 〕 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
每年年初,调整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征兵办公室落实集中办公。各乡镇(街道)参照调整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武装部、派出所、退役军人服务站、卫生院、中学等人员组成,设置宣传组、政考组、体检组,根据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等工作需要开展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武装部。
(二)明确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根据上级征兵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市级送检人员和预定兵员等重要事项。基层武装部负责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宣传发动,政考组负责政治考核、走访调查,体检组负责体格检查、病史调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订《征兵工作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数、廉洁承诺、安全责任等),征兵工作人员签订《廉洁征兵承诺书》。对未完成征兵任务或出现退兵的单位,实行征兵工作一票否决,在党管武装绩效考评中征兵工作不得分,并按照 “ 谁签字、谁负责 ” 的原则,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检讨并取消年度征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二、落实优抚优待
(一)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为激发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热情,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征青年质量,对从我市入伍的大学生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本科毕业生为 30000 元、专科毕业生为 20000 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新生)为 5000 元。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市财政申请核拨解决。市征兵办牵头,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后,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当年年底前发放到位。 (负责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二)落实安置优惠政策
对服现役满 12 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 5 至 8 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 4类对象,接收单位可以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收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负责单位: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落实招考优待政策
1 .公务员招录优待。由组织招考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2 .事业单位招考优待。漳平市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每年按招聘综合类岗位人数的 2% 比例 (不足 1 人的按 1出 3 个专门岗位用于招录从漳平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退役士兵。
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笔试成绩加分。服役满 13 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 8 分;服役满 9 年至 12 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 6 分;服役满 6 年至 8 年的复员士官加 4 分;服役满 3 年至 5 年的复员士官加 2 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 3 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 2 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 1 分;伤残士兵另加 3 分;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3 分;大学生退役士兵可另加 5 分。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 10 分。 (负责单位:市委编办,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3 .鼓励公职人员(含已通过招聘考核未正式入职人员)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保留公职,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计发基本工资。 (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规范进疆、进藏兵员优待金发放
对在新疆、西藏地区服役不满 2 年的兵员,以《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档案记载为准,按照其实际服役(驻防)时间发放优待金和一次性优待补助金 。(负责单位: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规范大学生返乡应征补贴补助
对按时返乡参加应征的大学生,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 1 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 100 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乡镇(街道)纳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预算。 〔负责单位:各乡镇(街道)、财政局〕
(六)义务兵优待金待遇同城化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100% 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按就高原则发放,实现同役同酬,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负责单位: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实行教育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 2013 〕 1 号)执行。对在漳平入伍的退役军人子女招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参加城区优质学校招生专项指标随机派位,未派到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区中小学就读;学前教育阶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区公办幼儿园就读。申报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集审核。(负责单位: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实行住房优待政策
漳平籍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和从漳平入伍的非城镇户籍退役军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负责单位: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实行创业优待政策
支持漳平入伍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龙岩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 5 万的基础上,根据漳财外〔 2020 〕 2 号文件精神,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当年新培育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企业,属培育新企业且当年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错月)的给予奖励扶持由 3 万元 / 家提高至 4 万元 / 家,属老企业(上年 10 月以前注册成立的)或次年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由 1 万元 / 家提高至 2 万元 / 家。所需经费从工信科技局和商务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负责单位:财政局、工信科技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加强拥军优属工作
(一)悬挂光荣牌
新兵入伍授衔后,组织军属登记相关信息,报上级审核通过后 30 日内,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武部政工科及时组织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时,退役军人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
(二)送喜报
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后 20 日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共同组织。一等功以上,由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1 名市主要领导参加;二等功由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1 名市领导参加;三等功由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市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乡镇(街道) 1 名主要领导参加; “ 四有 ” 优秀士兵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武装部组织,村(居)主要负责人参加。对立功受奖军人家属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一等功 10000 元、二等功 5000 元、三等功 2000 元、 “ 四有 ” 优秀士兵 500 元。所需经费从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市财政予以核销。 (负责单位: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
(三)走访慰问军属
春节、建军节等节日,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由乡镇(街道)武装部、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对现役军人家属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走访慰问,标准:光荣年画和春联、慰问品(不少于 200 元)。慰问现役军官家属,市、乡镇(街道)领导参加。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由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并将光荣年画和春联于春节前送达,采购慰问品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解决。 〔负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调动参与征兵工作积极性
(一)关于实施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条件
1 .参与征兵工作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给予通报表扬。 ① 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行政责任明确,工作秩序良好,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② 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辖区内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③ 无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且大学毕业生征集数不低于任务数; ④ 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及有关政策规定,无违反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生; ⑤ 积极做好军人军属的优待工作,落实优抚政策。
2 .参与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 ① 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优异的; ② 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勇于同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③ 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保证兵员质量有较大贡献的; ④ 积极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影响广泛,社会效果显著的。
3 .适龄青年当年被批准入伍且安心部队服役,本人及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个人奖励。 ① 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获得优秀士兵、三等功等荣誉 , 在团级以上单位军事比武中成绩突出的),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② 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市、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二)关于通报表扬或奖励的程序
1 .征兵工作单位受通报表扬,由市人武部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征兵工作人员受通报表扬,由市人武部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应征青年和家属受奖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推荐,报市人武部批准。
(三)关于通报表扬或奖励的实施
1 .市政府、市人武部联合对当年征兵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 .征兵工作人员受通报表扬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军队人员),每人发放 1000 元奖励费;
3 .应征青年及家属受奖励的,每人(户)发放 1000 元奖励费,奖励费的颁发或送达要采取有利于浓厚征兵氛围的方式进行;
4 .奖励费在征兵经费中统筹解决。
五、严肃征兵工作责任追究
(一)征兵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或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未达到指导比例要求的;
2 .各职能部门不尽职、不尽责,计划不当、组织不周,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 .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新兵质量差,退兵率超 1% 的;
4 .与接兵部队关系不融洽,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出现责任退兵问题的;
6 .发生廉洁征兵事故案件的。
(二)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 .违反征兵命令、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2 .为逃避服兵役者提供方便、开脱罪责或故意把明显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队的;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秘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
4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拉关系、开后门,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5 .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6 .不履行征兵职责,造成应征青年未能按时完成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工作的。
(三)适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作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处理
1 .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2 .初检初考合格后,拒不参加复检复考的;
3 .言行不当,给征兵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有其他兵役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四)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作拒绝、逃避征集处理
1 .以纹身、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搞自我淘汰,拒绝、逃避征集的;
2 .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
3 .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4 .体检政考合格或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
5 .有其他兵役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六、拒服兵役退兵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