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 州 市 公 安 局
文件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公综〔2021〕31 号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漳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暨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2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暨促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 2019 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的决策和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7 〕 1 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公综〔 2020 〕 12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建设富美新漳州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优化户籍管理职能,户籍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地市级核准业务全部下放至县级核准。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本市农村地区人员均可申请在本市城区城镇落户,实现落户“零门槛”。在居住地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全面放开近亲属投靠迁移落户条件,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均可申请投靠迁移落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数满 5 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 进一步优化行政区划调整设置,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稳妥有序推进乡改镇、镇改街、村改居等,扩大城市面积、增加城市容量和规模,做大做强城市平台,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在完成农村权益确权的地方,探索实施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 按照《漳州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全面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地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实现“有房就要有址、有址就要有牌、有牌就要应用好”的目标,全面彻底解决“房屋没址没牌”给群众造成的迁移落户困难、生产生活不便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时,应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因素,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地区的财力支持,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和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申请专项债、争取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伐,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宅基地使用权。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 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可筹建公租房,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对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以及在异地转移接续方面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不受户籍限制,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地入漳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互联网 + ”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力争在 2020 年底全面实现跨乡、跨区域就业服务政策资讯网上查询、网下落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租赁公租房或实行租赁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各级党委、政府确认的新引进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 + 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根据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管理。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统一城镇户籍职工和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 按照“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配套学校布局规划建设。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学位有余时,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 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 < 居住证暂行条例 > 办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标准,将居住证服务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以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文旅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六)健全统计体系。 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