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文〔2021〕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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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文〔2021〕15 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 月25 日

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提升城镇承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 号)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镇(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在镇建制集镇规划区范围外和乡建制辖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按本规定缴交配套费。

县城规划区外,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无需缴纳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镇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环境卫生、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第三条 配套费由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应做好征收协助工作,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并全额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出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配套费按住宅、商服、工业三种建筑用途征收,各用途项目在平川和城厢辖区的按五个类区标准征收,在其余建制镇的按三个类区标准征收。乡建制辖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配套费按建制镇相应建筑用途最低标准征收。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六条 同一栋建筑涉及多个征收类区或多个用途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各类区或各用途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第七条 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定是根据城镇土地利用及近期建设等规划进行。还未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建制(乡)镇由县住建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划定初步规划红线,作为过渡时期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定依据。

第八条 各乡(镇)对建设工程报批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时一并明确项目配套费征收类区,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收费类区和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征收,缴入国家金库武平支库。

第九条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应缴未缴配套费的,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三)国家、省、市文件有减免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第十二条 已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为应征配套费建筑用途或增加容积率的,应重新计算并补缴增加部分的配套费。若改变用途或减少容积率后应交配套费少于原缴交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擅自对应缴未缴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文之后的乡改镇配套费征收按照本规定执行,类区划分由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镇政府共同划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文〔2010〕193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武平县城规划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办法

3.武平县建制镇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办法

4.县城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附图

附件1

武平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附件2

武平县县城规划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

划分办法

根据县城建设用地规划及近期建设发展布局,县城规划区内分一至五类区。具体如下:

一类区: 园丁桥—云寨溪--东环路--城南加油站--大洋坪溪--平川河--平川桥--育才路—西环路--鼓楼西路--武安路--北环路—园丁桥,道路及河道中线环线内范围。

二类区:

北部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北环路,西至武安路,北至官尾上及幸福小区北侧规划道路的围合范围。

南部区:东至古山公园、职专、红军小学、龙洲商贸城、翰林春天东侧规划道路为界;南至南环路、工业大道、新业路;西至平川河、平通桥、平南路、武平大道加油站西侧老205 省道、南环路西段、三厂西侧规划路;北至一类区边界构成的围合区域。

三类区: 环城东路、环城南路、高速路收费站、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构成的围合区域除一、二类区的范围。

四类区: 县城规划区87.69 平方公里内除一至三类区、万安镇、中山镇以外的区域。

五类区: 平川街道及城厢镇位于县城规划区(87.69 平方公里)外的区域。

附件3

武平县建制镇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

划分办法

岩前镇: 一类区范围为:东至国道205 线红线以东500 米,西至岩前溪,南至省界,北至工业西区主通道(兴林路)和兴林路往东延伸的规划工业北路为界,以上范围之外的岩前工业园区(含高新区)的所有范围均为一类区;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十方镇: 一类区范围为:东至国道205 线红线以东500 米,西至长深高速公路,南至规划方岩路,北至黎明路(上杭街接205国道及黎明文化广场)红线以北200 米。以上范围之外的十方工业园区(含高新区)及动车新城范围均为一类区;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中山镇 :在中山镇辖区内,一类区北为中山河,东、南为西门溪,西为荫骘桥至老城村部连线;二类区为县城规划区(中山)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县城规划区(中山)以外的地区。

中堡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高林公路及中心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桃溪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国道358 线(集镇主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万安镇: 万安镇辖区扣除相邻的县城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为国道357 线(集镇主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县城规划区(万安)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县城规划区(万安)以外的地区。

永平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国道358 线(集镇主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东留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国道357 线、沿河东路以东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沿河西路以西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武东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十方至中堡新老两条公路围合区域及两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内范围、陈六公路(陈埔-六甲)和陈寨公路(陈埔-黄埔)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象洞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宁象公路、政府路、沿河东路、沿河西路、教育路、盈塘路(集镇-官坑)道路红线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湘店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国道357 线及尧洋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大禾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沿河路及中心街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中赤镇: 一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岩前镇至中赤道路及县城至中赤道路及沿河路道路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的范围;二类区为集镇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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