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2021〕1 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 月18 日
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级(包含社区,下同)社保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 号)和《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整合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指导〔2014〕13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规范管理,调动村级社保协管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社保协管员的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的管理由县人社局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做好人员的选聘、考评、培训、补助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村级社保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评,承担本辖区村级社保协管员的岗位聘用、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制定协管员聘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实行绩效挂钩机制,根据工作业绩,落实工作补助;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健全完善考评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村(社区)负责领导本辖区社保协管员开展工作,村级社保协管员协助村委会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聘用管理
第六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按每村(社区)各1 名,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会操作运用电脑,具备信息统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知识、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善于沟通;
3.基本了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纪律意识观念强,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4.有吃苦耐劳精神、责任心强。工作不计较得失,能热心为群众服务;
5.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口碑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年龄上原则控制在女性18 — 45周岁,男性18 — 55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为本村常住居民;
7.现任社保协管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聘;
8.从事社保协管工作必须保证每月20 天及以上时间在本村生产生活;
9.现任村“主干”不得兼任。
第八条 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选聘方法
各村(社区)根据选聘条件,制定招聘方案,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及其他醒目位置公布招聘公告,报名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一周;报名结束后,村(社区)应及时汇总报名人员情况,征求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意见后,由村(社区)确定推荐候选人,再报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各镇
(园)、土楼管委会审批拟聘人选。拟聘人员所在村(社区)应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 天。
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由拟聘人员本人申请,经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审核审批后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聘用手续及聘书由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和颁发。
第九条 每届村级社保协管员的聘期为三年,自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审批之日起计算(中期聘用的,到下期选聘时终止)。所聘的村级保障协管员聘期届满未续聘的或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不再担任村级社保协管员的,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解聘并上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辞职或解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各镇(园)、土楼管委会、村(社区)应在一个月内确定接任人,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一)村级社保协管员聘期已满不再续聘的,应由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的村级社保协管员应向村(社区)移交相关资料;
(二)村级社保协管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村(社区)和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镇(园)、土楼管委会两级研究,同意辞职的,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三)由村(社区)向村(居)民公告,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村级社保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提前予以解聘;
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年终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所在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二次及以上被镇(园)、土楼管委会通报批评的;
2.有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的;
3.有其他行为须解聘的。
(五)村级社保协管员辞职或解聘后,各村(社区)应优先考虑从本期报名候选人中选聘新的协管员。
第四章 协管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必须在镇(园)、土楼管委会、村(社区)的领导下,负责本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日常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召开的工作例会,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业务培训,能熟练进行信息化办公;组织收集本村(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丧葬补助金申领等各项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申报、养老金发放、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所需材料的收集、录入和上报;
(四)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每月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五)做好参保扩面的宣传发动、生存认证、待遇多领追讨及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开展村级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就业培训服务基础台账,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本村人力资源相关数据信息并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七)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和就业培训信息;
(八)协调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等工作;
(九)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协管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村级社保协管员依法从事社会保障工作,应当得到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碍;
(二)村级社保协管员工作补助资金应得到保障,定额按时发放到位。
第六章 协管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对村级保障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各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为:村级保障协管员的职责、任务、要求,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有关政策法规,就业创业培训宣传发动、劳动关系协调、业务经办规程等基础知识。
第十五条 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协管员培训,并对教育培训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要以自学为主,参加培训为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效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章 协管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对优秀村级社保协管员,可优先将其列入党员发展的培养对象或推荐为村“两委”和“两代表一委员”的候选人。在各类评先评优中,村级社保协管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协管员的工作补助标准
(一)村级社保协管员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 元(包括基本补助100 元+绩效补助100 元),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补助发放办法。为确保村级社保协管员的工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基本补助部分统一由县人社局按月打入协管员个人帐户;绩效补助部分实行全县统筹,与人口数量、工作实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每年年底发放一次。
第八章 协管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村级社保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人社局统一部署,由各镇(园)、土楼管委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镇(园)、土楼管委会每年组织对村级社保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县人社局。考评内容由各镇(园)、土楼管委会根据县人社局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成绩评定设百分制。个人考核结果按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分在85 分以上(含85 分)为优秀,75-85分(含75 分)为称职,75 分以下为不称职;对在省、市、县检查中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追责问责的协管员给予辞退。考评结果分别在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绩效补助、是否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报名表
2.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聘用审批表3.南靖县xx 镇、管委会村级社保协管员拟聘人员
公示附件1
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报名表附件2
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聘用审批表
附件3
南靖县xx 镇村级社保协管员拟聘人员公示
按照《南靖县村级社保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拟聘用村级社保协管员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名单: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拟聘用岗位 备注
公示时间:xxxx 年xx 月xx 日至xx 月xx 日,共x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xxxxx
南靖县xxx 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