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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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规〔 2025 〕 8 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2 月 29日经六届龙岩市人民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与租后管理行为,完善租购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6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 2022 〕 13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 2024 〕 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本级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确认、复核认定,入户巡查和年度复核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整改或清退工作等。

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区划范围;街道(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收件受理、初审及提交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做好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整改或清退工作;新罗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婚姻、低保以及车辆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提交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复核工作,同时做好四类救助对象的核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申请家庭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有人、排量、牌照及登记时间、注销时间和使用性质等核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申请家庭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信息核查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申请家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数、比例和缴交单位,领取退休金额等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核查工作。

市、区人民法院负责协助提供失信人员名单核实及行政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应当推举 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并独立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家庭成员均不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包括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两种保障类型。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户籍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 ,以下简称“划分范围”)内的,须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外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除外),除须取得新罗区户籍,还应在新罗区工作,并在龙岩市本级或新罗区社保机构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正常;

2 .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新罗区城乡低保标准(按 12 个月计取)的 3 倍;

3 .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新罗区城乡低保标准(按 12个月计取)的 6 倍;

4 .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5 .申请家庭未拥有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

6 .申请家庭有且仅有一人时,申请人须年满 35 周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除外)。

(二)公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内的,须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外的,应在新罗区工作,并在龙岩市本级或新罗区社保机构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请时缴存状态正常;

2 .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新罗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 .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新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

4 .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 15 ㎡ ;

5 .申请家庭未拥有机动车辆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但拥有的机动车辆应纳入财产计算;车辆价值以申请家庭提供的机动车 “ 商业保险单 ” 保险金额或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价税合计认定,两者价值不一致时以机动车 “ 商业保险单 ” 保险金额计算;

6 .申请家庭有且仅有一人时,申请人须年满 20 周岁。

以上(一)(二)项申请家庭成员中含有不同代系结构的,不同代系结构的一方也须满足相应的户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申请人在龙岩市本级或新罗区社保机构连续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满 15 年的,不受在申请时缴存状态正常的限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自有房产经街道(乡镇)排查存在安全隐患又无能力改建的,可视为无房户。但申请家庭拆迁安置或改建后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重新申请并审核。

第三章 申请流程及审核分配

第九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机、 “ 公租房或闽政通 ”APP 、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或至户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线下办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包括申请受理、部门联审、住建部门审核认定、配租 4 个环节,其中前三个环节办理时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含 5 个公示日),详见附件 2 。

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作为轮候序号产生的依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号公布选房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组织公开选房,并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多孩(三孩及以上,下同)等申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选房(见附件 3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房源户型、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分为:

1 .申请家庭有且仅有 1 人时,住房保障面积为 20 ㎡ ,实际配租的住房面积超出可保障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应控制在 30㎡ 以内(铁山片区保障房放宽至 35 ㎡ 以内);

2 .申请家庭为 2 人及 2 人以上时,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 15 ㎡ ,实际配租的住房面积超出可保障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应控制在25 ㎡ 以内。

第十三条 自有房产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租住房申请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按其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 2022 〕 4 号)文件规定,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

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障家庭,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现有合同到期后终止。

保障家庭应于租赁期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并退回;未及时搬离的,应按照市场租金缴交房屋占用费。

第四章 租金减免及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四类救助对象,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减免租金,分别按月租金的 60% 、 50% 、 30% 、 30% 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按不同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一)面积标准。 面积标准参照第三章第十二条,且租赁补贴可享受的保障面积不高于 60 ㎡ 。

(二)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6 — 8 元不等,其中认定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 8 元,其余每月每平方米 6元;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 4 元。

(三)计算方式。 月租赁补贴金额 = (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面积—自有房产建筑面积) × 补贴标准。

(四)发放时间。 以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算。

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持租赁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等材料提出申请。按优惠租金租住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或产权单位管理的其他公有住房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需重新提出申请:

1 .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2 .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3 .选定住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4 .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第十八条 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房源调换申请,对生育多孩的家庭优先给予调换:

1 .保障家庭发生人口变动,根据相应保障标准可调换至其他房型的(当前居住的房源已满足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

2 .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无法居住或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维修的;

3 .子女已满 6 周岁的;

4 .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行动不便、二级以上残疾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设置无障碍设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

5 .年满 70 周岁的承租人需调换至二房型、低层楼梯房或电梯房的。

申请房源调换的家庭优先调换至原居住小区内的可配租合适房源,如原居住小区无合适房源,可调换市本级其他地段合适房源。

第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家庭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实物配租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拟变更保障方式或保障类型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当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市本级不再新建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转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若有过渡周转需求的,须重新签订周转合同,且过渡周转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其继续承租期间的租金按合同标准收取;在合同期满后不退出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收回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综合采取租金上调、门禁管控、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实施退出管理。

保障家庭未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可依法作出终止 / 解除合同或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

保障家庭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十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承租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在保障(含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开展资格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以及保障类型。

第二十五条 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变更为公租住房保障类型;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走访制度,组织对在保实物保障家庭开展入户走访,重点核对承租对象身份信息、了解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和房屋使用情况等。对走访发现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或不当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划分范围

2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图

3 .申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选房情形附件1

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划分范围

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等五个街道行政辖区

曹溪街道的龙钢社区、天马社区、溪园社区、锦山社区、樟柴树社区、莲南社区、莲美社区、莲庄社区、乘风社区、坪尾村、西洋村、水塘村、下寮村、曹溪村、石粉村、月山村、浮蔡村、东山村、董邦村、王庄村、坑头村、崎獭村、马坑村

西陂街道的华龙社区、龙腾社区、西湖社区、华莲社区、锦绣社区、新洋社区、双洋社区、羊牯墩社区、希望社区、南石村、紫阳村、赤坑村、 硿 口村、黄竹坑村、园田塘村、张白土村、小洋村、大洋村、石桥村、排头村、西山村、条围村、陈陂村

铁山街道的富溪村、林邦村、平林村、隔口村、外洋村、洋美村、溪西村、洋头村

东肖街道的东华社区、田洋社区、中民社区、溪圣社区、隘头村、洋潭村、曲潭村、黄邦村、溪连村、连圣村、菜园村、邦山村、湖洋寨村、隔顶村、盂头村、榴坑村、联邦村、龙泉村、邓厝村、后田村、东堀村、肖坑村

龙门街道的龙潭村、考塘村、湖一村、湖二村、龙门村、朝前村、赤水村、连坑村、内坂村、郭 墘 村、湖坑村、赖坑村、洋畲村、五星村

江山镇的山塘村、铜 砵 村、村美村

红坊镇的下洋村、田心村、上洋村、进贝村、紫安村、龙溪邦村、东埔村、南阳村、东阳村、倒流水村 、北洋村、平洋村、坎洋村、中联村、龙星村、赤坑村、岭背村

附件 2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图

附件 3

申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选房情形

1 .多孩家庭;

2 .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3 .残疾人家庭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4 .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 .全国英模、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 .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7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及军烈属称号获得者;

8 .在龙岩中心城区就业创业的台胞;

9 .消防救援人员;

10 .进城农村贫困人口;

11 .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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