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民政局
文件南安市侨务办公室
南安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南民规〔 2026 〕 1 号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侨务办公室 南安市归国
华侨联合会关于印发南安市涉侨人文地理
实体命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侨联,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归侨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南安市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侨务办公室 南安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6 年 3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 2023 〕 44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乡村著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行〔2023 〕 136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闽民行〔 2024 〕 29 号)精神,为规范和管理涉侨捐款(包括捐赠、资助)建设的公园、医院、桥梁、公路、教学楼、街区等地理实体和建筑物的命名工作,充分尊重和褒扬侨胞爱国爱乡的善行义举,凝聚侨心、汇聚侨力,同时确保命名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做好我市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入贯彻落实“大侨务”观念,打好新时代新“侨牌”,以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同胞和谐为导向,坚持“尊重捐赠、规范管理、彰显意义、传承历史”的方针,通过规范命名工作,将侨胞的捐赠义举物化、铭刻,使之成为连接故乡与游子的情感纽带,激励更多海内外中华儿女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意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在充分尊重捐赠方(侨胞个人或团体)命名意愿的基础上,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管理条例及社会公序良俗。二是彰显贡献与教育激励相结合原则。命名应体现对侨胞贡献的认可和褒扬,发挥榜样的教育激励作用,营造尊侨、爱侨、护侨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突出地域与文化特色相结合原则。鼓励命名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特征,避免重复、雷同和“大(刻意夸大)、洋(崇洋媚外)、怪(怪异难懂)、重(重音同名)”等不规范名称。四是统一协调与市、镇负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命名标准,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命名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由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及其设立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捐资建设的以下各类地理实体和建筑物:一是交通设施类:桥梁、隧道、公路、乡村道路、码头等。二是文教设施类: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艺术中心等。三是公益设施类:医院门诊楼、养老院、纪念馆、文化广场、公园等。四是其他经认定可命名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
(二)命名标准与规范
命名要依据《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DB35/T1744 — 2017 )等有关规定,规范命名标准地名。
1. 名称构成
( 1 )核心名:体现被命名实体的功能、属性或地理位置,如“学海桥”“迎宾路”“科学楼”等。
( 2 )冠名要素:用以褒扬和纪念捐赠方的部分,可采用褒扬性冠名:如“爱国楼”“思乡桥”“侨心广场”等,可单独使用或与捐赠方名称结合使用。
2. 命名规范
( 1 )合法性: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的名称命名,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
( 2 )文明性:名称应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低级趣味色彩的字词。
( 3 )唯一性: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名称应避免与现有地理实体重名或同音。
( 4 )持久性:名称应经得起时间考验,避免使用时效性过强或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
( 5 )语言规范:使用标准汉字,原则上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规范地名标志设置
依据《标准地址编制规范》( DB35/T 1765 — 2018 )等有关规定编制标准地址,依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 GB17733 —2008 )、福建省地方标准《居民地地名标志》( DB35/T 1392 —2013 )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标志牌,加大地名标志设置力度,实现“有名就要有标”。建立符合乡村实际的地名标志巡检机制,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及时维护、更新,更好地发挥地名标志导向作用。
(四)命名申报程序
命名工作应遵循“申请—审核(论证)—批准—公告—铭刻”的标准化流程。
1. 申请与初审阶段
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基础上,共同商议提出建议名称,报送辖区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侨联汇总,辖区乡镇(街道)召集民政、侨务、住建、教育、交通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名专家对命名名称进行合规性论证和初审,必要时可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2. 审核与批准阶段
初审通过后,分别填写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申报表和摸底汇总表,辖区乡镇(街道)按表格(附件 1 、 2 )要求汇总上报给市民政局,上报表格要加盖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侨联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市民政局、侨办和侨联审核后联合报请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公告与备案阶段
批准后的正式名称,由批准机关行文公布,并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政府网站、本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告。
4. 铭刻与落成阶段
在批复后,应在显著位置以牌匾、碑刻等形式永久性镌刻标准名称,并可附上简要的捐建说明,记载捐赠方义举。也可以举行简朴而隆重的揭牌或落成仪式,邀请捐赠方代表出席,扩大社会影响。
(五)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政策、受理申请、对名称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命名规范。
侨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宣传表彰和对外联络。
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教育、住建、文体旅等):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受赠项目的功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提出专业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
我市成立南安市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专项工作专班。由市民政局、市侨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主要领导共同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局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乡镇(街道)民政、侨联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统筹全市范围内涉侨捐款建设项目的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工作,研究解决命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承担日常工作。同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命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度保障
制定配套的科学合理的涉侨捐赠项目命名操作细则和标准化申请文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三)宣传保障
利用海内外华文媒体,宣传侨胞善举和命名背后的故事,提升侨胞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监督保障
建立命名档案库,对已命名实体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名称使用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命名,按程序予以纠正。
(五)规范报送材料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排本辖区内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地名现状,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将申报表、摸底统计表(附件1 、 2 )报送市专班办公室(市民政局)邮箱:mz86388113@163.com 。
本实施方案由南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3 月 31 日止。
附件: 1. 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申报表
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盖公
章)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地名调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
涉侨人文地理实体命名申报表
附件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盖公章)涉侨人文地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