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设施 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规〔2026〕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1
收藏
详情

瓯政规〔 2026 〕 3 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设施

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6 年 3 月 5 日

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66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0 〕 43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2 〕 10 号)、《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闽自然资规〔 2024 〕 1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辅助设施用地: 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用地等。

(三) 其它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0 〕 43 号)文件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 “ 大棚房 ”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 “ 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用地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10% 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 15%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不占河道管理线,远离高陡边坡、地质灾害点等不宜建设区。对于可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滩和农村低效闲置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生产便道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当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及耕地“进出平衡”工作。

(四)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区内建设农业设施。不得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区域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地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在可养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有关规定。

(五)禁止改变农业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搞非农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搞“大棚房”建设。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用地主体必须恢复原用途,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六)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度,对未备案但已先行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非林地),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条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项目业主下发通知,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若逾期未办理,则视为违法用地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处置到位后可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进行备案。

四、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审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选址、建设方案与复垦方案,监督占用耕地项目落实“进出平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存档。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做好联合巡查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准入标准,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做好联合巡查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 对设施农业用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做好联合巡查工作。

(四)林业部门: 对占用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指导用地主体按林地相关规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联合巡查工作。

(五)水利部门: 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核,出具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选址意见。

(六)交通部门: 指导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做好各级别道路退距工作,对各级别道路周边的设施农业用地出具选址认定意见。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的签订及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对出现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监管账户,用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及监督使用。

(八)项目所在行政村: 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四至清楚、无争议。做好项目用地建设方案等公示公告。

五、申报程序及备案要求

(一)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就项目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进行认定,同时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并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二)项目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就项目拟选址位置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范围土地规划地类(若选址位置已有建构筑物,需查询建构筑物建设前地类)、权属和利用情况,并核对用地选址范围内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涉及违法等情形,并落实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要求。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类等涉及环保要求的选址需征求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 完成选址后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用地面积、复垦计划、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内容)和复垦方案,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四)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业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按照 1:1.5 比例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

(五)签订用地协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涉及经营权多次流转的,须提供完整链条的流转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须提供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的用地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用地主体自行办理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相应履行用地主体相关义务。

(六)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项目建设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按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监管账户。

(七)协议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备案材料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 25 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备案。

(八)开工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方可动工建设。

六、项目备案年限及项目续期、变更和撤销程序

(一)项目备案年限。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综合考虑农业投资成本、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策实施年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对于投资成本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年限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二)项目续期、变更。 ( 1 )对用地规模、用途类型、用地主体等未发生变化,因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年限到期,需续期的项目,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续期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以及项目影像,经现场核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续期的书面意见即可。( 2 )对用地规模、用途类型、建设方案、用地主体发生改变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的变更备案,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执行。变更后的用地规模、用途类型、土地复垦要求等须符合最新政策规定,原约定的土地复垦费用或复垦方式难以落实的,应重新评估土地复垦义务落实方式。( 3 )历史已备案未入库( 2010 年 1 月 -2020 年 7 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到期后,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条件的,可重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过程中需追溯建设前地类制定复垦方案,无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 )涉及用地规模、用途类型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变更后须及时将地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进行更新。( 5 )对于用地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其土地复垦义务须一并协议转让(必须经转让双方协商且在协议中明确),由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 ( 1 )因不再使用等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的,在土地复垦责任单位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由原申报主体(原申报主体缺失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交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撤销申请书、土地恢复义务履行情况报告(含现场照片)等资料,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撤销后的地类应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情况纳入变更调查进行变更,原则上复垦为占用前的地类(原用途为耕地的,须复垦为耕地)。( 2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存在恣意破坏耕地、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超标准建设、违法违规种养违禁动植物等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形且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违法用地处置,督促责任主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七、存档所需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意见及备案情况汇总表。

(三)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四) 公示情况及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

(五) 现场照片(带日期坐标水印)。

(六) 建设方案及复垦方案。

(七) 用地协议(附宗地图)及复垦协议。

(八) 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

(九) 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 种植设施用地生产用地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及生产用地红线图(含电子版)。

(十一)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界图(含电子版)。

(十二) 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三) “ 进出平衡 ” 一宗一档材料及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占用一般耕地)。

(十四) “建瓯市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畜禽、水产养殖类)。

八、简化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程序

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发展,在确保农地农用,不改变、不扩建等用地要求前提下,支持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简化用地程序。

(一) 用地面积≤ 2 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复垦方案可参照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低于方案确定的复垦费。

(二) 用地面积≤ 2 亩涉及耕地但不破坏耕作层,或不涉及耕地但不建设多层永久性建筑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自行编制建设方案。

九、工作要求

(一) 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级单位要健全设施农用地审查制度,严守政策底线,严禁“搭车”审批现象发生。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 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监督,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抽查一次。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督促用地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督促用地主体限期整改,消除违法现状。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进行立案查处。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将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纳入日常巡查,切实承担起设施农用地管理职责,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有序。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的设施农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覆盖巡查一次,巡查合格的给予继续使用;巡查中发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以及超范围用地、未按建设方案开展建设、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启动镇(街)、村联动机制,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撤销备案。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