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鼎科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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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福 鼎 市 财 政 局

鼎科规〔2026〕1 号

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市科规〔2025〕2 号)《福鼎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鼎委办发〔2020〕4 号)《福鼎市科技创新扩面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鼎发改〔2024〕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2026 年3 月3 日

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加强福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益和实施成效。根据《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市科规〔2025〕2 号)《福鼎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鼎委办发〔2020〕4 号)《福鼎市科技创新扩面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鼎发改〔2024〕1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属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应按照预算有关规定管理,落实申报项目的跟踪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科技项目”)。 市本级科技项目按照“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根据项目研发课题的创新性、研发投入及其投入占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每个项目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二)福鼎市产学研合作项目。 根据《福鼎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获立项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0 万元;

(三)省、市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宁德市级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揭榜挂帅项目)于上年度验收通过后按上级补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

(四)科技特派员经费。 根据《福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用于福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工作站经费和示范基地经费。福鼎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安排交通差旅和生活补贴1 万元;福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站和17 个乡镇工作站每年安排工作站经费分别为3 万元和1 万元;福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补助经费,原则上每个基地不超过3 万元;

(五)科普宣传经费。 资金用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普进校园、进社区,科技工作者日等科普宣传活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市本级科技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鼎市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与项目相关研发能力、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状况;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支持在本市内从事新能源与新材料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数字经济技术、装备制造技术、现代服务业关键核心技术、茶科技创新技术、安全高效优质种养技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装备)技术、农业生态技术、海洋生物与资源开发技术以及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等领域的课题。

2.优先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且在应用实施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产学研用联合的高新技术项目。

3.项目研发课题、研发内容不得与相同行业、已立项项目雷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对已获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银行征信资料,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征集与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度10 月份起在福鼎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集公告,同时将申报通知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广泛征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

第六条 企业按市科技局当年编制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并及时报送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市科技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市科技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市本级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包括专家评审、现场调研。专家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创新性、项目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研发团队与设备、研发基础与保障等方面;现场调研按照“汇报-质询-察看”的流程开展。

第八条 项目评审及立项金额。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审占70 分,现场调研占30分,综合得分低于60 分,不予立项。根据评审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确定拟立项金额,排名为前3 名的,给予20 万元补助;排名4-8 名的,给予15 万元补助;9 名及以后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补助;最终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九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项目评审与现场调研结果,经发改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报福鼎市科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经研究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立项;公示有异议,市科技局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五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二)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对发现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或终止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2.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3.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5.按时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 月提交验收材料,通过形式审查、技术专家评审、现场调研后,报发改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验收结果。

验收材料须包括: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指标佐证材料、项目成员名单、项目支出凭证及审计报告、项目绩效指标相关附件等。

项目完成主要技术指标且核定金额(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核定的有效金额即为“核定金额”)超过立项金额的三倍的,视作验收合格;基本完成主要技术指标,且核定金额超过立项金额但未达到立项金额的三倍的,视作验收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技术指标或核定金额未达到立项金额的,视作验收不合格。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补助资金按立项金额的100%拨付;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补助资金按立项金额的80%拨付;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因研发失败或当前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影响。因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承担单位注销、市场重大变化、当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发改局党组会研究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或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在实施期内不具备验收结题条件的,报党组会研究,予以强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市本级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原《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鼎科规〔2024〕1 号)予以废止。

附件: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评分标准附件

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评分标准

一、总则

1.评分目的:为规范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精准筛选出符合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具备可行性与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3.评分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调研结果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核心依据;

4.评分方式:总分值100 分。采用“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审(材料审核得分)70 分,现场调研30 分。现场调研按照“汇报-质询-察看”的流程开展。综合得分低于60 分的,不予立项。

二、评分内容及标准

(一)专家评审(70 分)

1.项目创新性(10 分)

技术创新性(10 分):核心技术有较大改进、创新性的,得8-10 分;具有一定改进、创新性的,得4-7 分;其他,0-3分。

2.项目市场前景(25 分)

(1)项目的技术含量与先进性(10 分):项目核心技术在行业内领先的,得8-10 分;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先进的,得4-7分;其他,得0-3 分。

(2)项目的竞争优势(10 分):项目核心技术应用在市场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得8-10 分;项目核心技术应用在市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得4-7 分;其他,得0-3 分。

(3)推广的可能性(5 分):项目具备较大推广可能性的,得3-5 分;项目具备一定推广可能性的,得0-2 分;

3.经济社会效益(10 分)

经济社会效益(10 分):具备实现较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能力的,得8-10 分;具备实现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能力的,得4-7分;具备实现一般经济社会效益能力的,得0-3 分;

4.研发团队与设备(10 分)

申报单位研发团队与设备条件(10 分):项目团队结构合理,核心成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拥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研发设备和固定场所的,得8-10 分;项目团队结构合理,拥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研发设备和固定场所的,得4-7 分;其他,得0-3 分。

5.研发基础与保障条件(15 分)

(1)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对应标准计分:研发投入≥2000 万元或研发投入占比≥5%的,得10 分;研发投入≥1000 万元或研发投入占比≥4%的,得5 分;研发投入≥500 万元或研发投入占比≥4%的,得3 分;研发投入≥200 万元或研发投入占比≥3%的,得2 分(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得3 分;为省级科技型企业或省、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得2 分(需提供相关证书等);

(3)申报单位的项目团队含鼎外高层次人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的或团队含3 名以上科技特派员的,得2 分(需提供服务协议、人才服务费凭证等);

(二)现场调研(30 分)

现场察看按“汇报-质询-察看”流程开展,各环节评分占比均为10 分,调研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打分。

1.汇报环节(10 分)

项目负责人能完整、清晰阐述项目背景、研发内容、创新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及保障条件的,得8-10 分;汇报内容一般完整、清晰的,得4-7 分;其他,得0-3 分。

2.质询环节(10 分)

项目团队能较准确、深入应答评审人员关于技术路线、研发难点、创新点、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质询,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得8-10 分;能基本应答质询,核心问题的,得4-7 分;其他,得0-3 分。

3.察看环节(10 分)

研发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较为完善、环境规范的,得8-10分;硬件条件基本满足研发需求的,得4-7 分;其他,得0-3 分。

三、评分流程与结果应用

1.评分流程:评审人员先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取得不同评审人员评审的平均得分,再结合现场调研分数,计算项目综合得分。

【(材料评审总得分)/评审人数+现场调研分数=最终得分】

2.结果应用:根据最终得分排序,结合年度项目立项总量和资金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原则上最终得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项目,优先从高分到低分遴选;得分低于60 分的项目不予立项。

附件:1.2026 年度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2.2026 年度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现场调研意见

表附件1

2026 年度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专家评审意见表

附件2

2026 年度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现场调研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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