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政办规〔2026〕1号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支持购买
“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柘荣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把握房地产市场新的机遇和发展方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12 号)精神,推广“房票安置”“共有产权”购房等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在柘荣县创新创业、安身安业,促进住房消费。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共有产权”与支持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个人可以回购政府的产权份额(按申请购买时的价格)。
支持对象:在柘荣有购房需求人员。
二、房源范围
由柘荣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逾期)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的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可自愿申请加入房源库。
2.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申请加入房源库。
三、支持政策
(一)县级统筹2000 万元资金(后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可适时研究增加),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共有产权”房支付首付款,申请对象均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0%比例支持首付款,每套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上述政策享受对象(夫妻双方),最多申请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不与其他购房政策重复享受。
(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象,符合条件的,可同步享受同期上级部门出台的促消费政策。
(三)鼓励团体购房,各房企可自行制定优惠措施。
四、实施主体
柘荣县人民政府授权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非经营性质)具体工作。
五、购房流程
(一)资格确认
1.购房人携带以下申请材料至意向购买房源的房企营销中心提出申请:
(1)《柘荣县“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信息登记证明;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结果;
(5)提供劳动合同及近12 个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或收入证明。
2.“共有产权”房票系统将于2 月19 日上午9 点统一开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系统录入申请材料提交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组织法院(执行局)、公安局、民政和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金融监管、银行等部门进行会审。“共有产权”房票额度根据申请材料提交系统审核顺序扣减,先到先得。因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审核不通过的,房票额度对应恢复。恢复的房票额度,另行统一通知重新组织申报。
(二)办理购房
获得“共有产权”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出资,所购房产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
(三)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步与实施主体签订《柘荣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开具房票
实施主体自行与意向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购房的相关协议,明确房票的使用、兑付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购房合同和协议内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房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留存备案,并协助购房人办理后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办理贷款
若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购房人同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订相关合同并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归属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六)使用约定
1.购房人所购房产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限制函和《柘荣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对相应房产予以限制登记(因购房人逾期还款,按揭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债权未实现,房产需要被司法拍卖的除外)。购房人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住房房票资金后,实施主体应配合购房人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购房人方可上市交易相应房产以及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实施主体对购房人解除协议上市交易的房产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协议解除前,“共有产权”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应与实施主体另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限制登记状态继续留存。
2.购房人按照登记的房屋产权依法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现房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10 日内申报纳税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10 日内申报纳税)。
3.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实施主体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发展中心、按揭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购房者信息台账共管机制。购房者出现还款逾期的,按揭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可依法依规主张权益,并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报实施主体等相关部门。
5.实施主体与房企签订协议,发放的房票原则上在票面载明的有效期内兑付,每年按2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票可相互流转,用于支付竞拍所得的我县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和与县属国企进行土地项目合作开发。
六、解除协议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人(权利人)向实施主体结清由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住房房票资金。
(三)实施主体与购房人(权利人)解除补充协议。
七、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做好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及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为政策落地提供保障。
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依法依规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
县法院(执行局)配合做好购房人的失信信息查询。
实施主体按规定做好房票的发放、兑付等相关工作。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共有产权”购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八、其他事项
(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不与柘荣县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二)在本实施方案起止时间内解除合同登记备案并重新办理网签商品住房的家庭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三)在执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格或审核把关不严,被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发放的房票资金,申请人应全额退还实施主体,并按发放的房票资金加付利息(按发放房票资金时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购房之日起计算至返还资金之日止)。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 年,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柘荣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2.柘荣县“共有产权”住房解除协议申请表
3.柘荣县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
4.柘荣县“共有产权”房票票样
5.柘荣县“共有产权”购房办理流程图附件1
柘荣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附件2
柘荣县“共有产权”住房解除协议申请表
附件3
柘荣县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
(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甲方: 实施主体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商品房地址:_____________
2.楼幢、单元及房号:_______
3.建筑面积: ㎡ , 其中:套内面积: ㎡ , 分摊面积
4.房产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人民币 圆),其中: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 圆),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 圆)。
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二、价税承担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支持“共有产权”购房款(以房票形式)人民币 元(人民币 圆),该款项金额为乙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票后,出具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乙方,但发票交由甲方入账。
2.所购房屋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10 日内缴清(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10 日内完成)。
3.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凭甲方出具的发票正常办理商品住房按揭贷款。
三、产权归属约定
1.为支持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房产相关手续,特此约定由乙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不体现甲方出资。
2.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甲方拥有本协议项下房产 %的产权,乙方拥有房产 %产权,乙方拥有本协议项下房产的使用权。
3.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房产登记在乙方个人名下,由乙方代持甲方开具房票所占的不动产权份额,若乙方需回购或上市交易,乙方需确保甲方同步收回所承担的“房票”资金。
四、办理抵押登记
1.实施主体支付首付款,与购房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2.对相应房产实施限制登记,购房人逾期还款致使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债权未清偿、房产需司法拍卖的情况除外。
五、协议解除方式
1.本协议项下房产实质为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该房产属享受政府共有产权房政策”,乙方在未向甲方回购或还款前,该房产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乙方同意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房产做出行政限制。
2.本协议项下房产,乙方随时可以回购或上市交易,但须在全额结清甲方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办理产权解除抵押等相关手续。
3.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 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如按揭正常还款但收入无法支撑回购的情形)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过10 年。回购或上市交易,应在一次性全额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资金后(自购房之日起10 年内回购的不计利息;10 年期满申请延期的需加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相对应的定期存款利率从10 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至回购之日止;未满一年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甲方出具全额结清的证明,办理产权解除抵押、上市等相关手续。
乙方逾期(函告方式)未回购的,由甲方协调金融机构向乙方办理贷款结清,甲方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本金及利息,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分段计息(即10 年回购期内不计息;延期10 年内,从延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相对应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延期满后之日起至结清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 年期以上LPR 计息。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等存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向共有房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共有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执一份。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附件4
柘荣县“共有产权”房票
房票编号: ZRGYCQ-20260000
房企名称:
项目名称: 幢号: 房号
出票单位:
购房者: 购房面积: 购房单价:
购房总价: 首付比例:20% 房票金额:
“共有产权”房票使用登记表附件5
柘荣县“共有产权”购房办理流程图购房人携带
购房人与房
实施主体向
房地产开发
地产开发企
开发企
企业开具房意向购买房
业签订购房
业录入
票,房地产源的房企营
进行会
合同,与实施
系统提
开发企业协销中心提出
审
主体签订《补
交实施
助购房人办申请
充协议》并办
主体
理贷款、网
理“二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