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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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规〔2026〕1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宁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宁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2026 年2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绩效

管理办法(试行)

为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 2025 〕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需求,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目标,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建宁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职负责人是指纪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其他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薪酬标准及分配

(一)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按照基本年薪 40% 、绩效年薪 60% 的比例统筹设置。县属一级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总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不得在国家和省、市、县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二)基本年薪是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薪酬标准如下:

县属一级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为每年 16 万元(含“五险一金”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绩效年薪总额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县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分数进行计算,具体以考核分数除以 100 所得的百分比数值予以确认,且该系数上限设定为 1 ,不得超出。

绩效年薪 = 绩效年薪总额×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年薪每年最高不超过 24 万元。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正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 0.6 至0.9 倍确定,平均倍数不超过 0.8 ,合理拉开差距。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倍数由企业提出,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出资人,由出资人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

(四)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优先由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由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子公司负责人的参照集团公司职务薪酬领取,不可同时领取集团及子公司薪酬。

(五)明确执行追索、扣回制度,对年度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收入。

(六)县国资办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核定并下达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各集团公司应立足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与发展需求,按照多劳多得、灵活调配原则制定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的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制度,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四、考核评价办法

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监管、会商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由县国资办牵头负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由县国资办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同时,纪检监察、组织、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

五、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企业根据用工人数和薪酬标准,年初编制工资总额管理方案,纳入企业当年预算,报县国资办核准后执行。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兑现。

(三)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现任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法律追究的,按照以下标准减发或者不发绩效年薪:

1.受到诫勉谈话扣减绩效年薪的 5% ;

2.受到党纪处分:党内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 20% ,党内严重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 30% ,撤销党内职务扣减绩效年薪的 50%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不发全部绩效年薪;

3.受到政务处分: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 15% ,记过扣减绩效年薪的 20% ,记大过处分扣减绩效年薪的 30% ,降级扣减绩效年薪的 50% ,撤职、开除不发全部绩效年薪;

4.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发全部绩效年薪。

减发或者不发绩效年薪的年份为处分决定当年,处分期超过1 年的扣减年份数按照具体处分期计算。

(四)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五)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六)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 15 年。

六、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 12% ,县属国有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出资缴纳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三)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县国资办会同县审计局、民政和人社局等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收入。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县国资办会同县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审核认定县属国有企业在岗正式职工平均工资。

(二)建立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机制。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制定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经县国资办审核,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县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内部薪酬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四)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原县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建政文〔 2022 〕 83 号中的《建宁县国资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 2025 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2.2026 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说明附件 1

2025 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附件 2

2026 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附件 3

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说明

一、实施对象

绥城建设集团、绥安产投集团、绥翔工贸集团等 3 家县属国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总分 100 分,包括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税收完成情况、资产总额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向上争取资金转化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等内容。

1.党的建设工作(采集单位: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社会工作部)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扣分上限不超过 10 分。

2.营业收入增长率(采集单位:国资办)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营业收入情况。营业收入本年完成值高于(或低于)目标值的部分,每增(减) 1% 加(扣) 0.2分,加(减)分上限不超过基本分的 50% 。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增速 = 营业收入增量 / 上年同期累计营业收入× 100% 。

3.利润总额增长率(采集单位:国资办)

以 3 家县属国有企业利润的增速为计算指标,净利润本年完成值高于(或低于)目标值的部分,每增(减) 1% 加(扣) 0.2分,加(减)分上限不超过基本分的 50% 。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增速 = 利润总额增量 / 上年同期利润总额× 100%

4.税收完成情况(采集单位:财政局、国资办)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含下属子公司)的地方级税收完成情况( 2025 年度税收目标绥城建设集团 2500 万元、绥安产投集团 1000 万元、绥翔工贸集团具体金额与财政局商定),税收本年完成值高于(或低于)目标值的部分,每增(减) 1% 加(扣) 0.2 分,加(减)分上限不超过基本分的 50% 。 3 家县属国有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名单由县国资办提供给县财政局。

5.资产总额增长率(采集单位:国资办)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年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资产总额减去年初资产总额后的数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总额增长率本年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 1% 加(扣) 0.2 分,加(减)分上限不超过基本分的 50% 。资产总额增长率为负值的,不予加分。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总额增长率 = 扣除客观因素后资产总额的增加额 / 年初资产总额× 100%

6.资产负债率(采集单位:国资办)

以 3 家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的增速(负向)为计算指标,资产负债率增长率本年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 1% 扣(加) 2 分,加(减)分上限不超过基本分的 50%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向) = 期末资产负债率 - 上年同期资产负债率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情况(采集单位:财政局)

以考核期间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年初预算( 2025 年度绥城建设集团 90 万元、绥安产投集团 15 万元、绥翔工贸集团具体金额与财政局商定)的比例为计算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本年完成值低于年初预算的部分,每减 1个百分点扣 0.1 分。

8.向上争取资金转化情况(采集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主要考核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当年度争取上级各类资金(含地方政府专项债)转化为企业实际资产的情况,按转化后资金量计算,其中:争取资金数中转化为国企可经营性资产的,按 2 倍系数计算;转化为国企收入的资金,按 1 倍系数计算;转化为国企代建项目的资金,按 0.2 倍系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项得分 =60% 分值 + 〔 40% 分值×(该项数值 - 最低数值)÷(最高数值 - 最低数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最高数值为参与功效系数法的县属国有企业中最高值,最低数值为参与功效系数法的县属国有企业最低值。

9.安全生产工作(采集单位:应急局)

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 4 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3 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亡人事故的,每起扣 1 分。

三、正向激励

招商引资工作成效、项目建设情况、参与沪明对口合作和山海协作工作情况等作为正向激励加分事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一)招商引资(采集单位:国资办、招商服务中 心)

1.项目谋划情况。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当年度谋划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招商项目及入库情况。每入库 1 个市级以上重点招商项目得 1 分。

2.项目签约情况。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项目签约情况。每个市级平合签约项目,签约投资额 1-3 亿元的加 0.5 分, 3 亿元以上的加 1 分。

3.项目转化情况。 引进建宁域外资金在本县当年新开工建设或设立企业的,以对方实际投资金额计算,每 500 万元加 1 分,或以对方认缴金额计算,每 1000 万元加 1 分,实行单边计算。

(二)项目建设(采集单位:发改局)

主要考核 3 家县属国有企业当年投资或实施的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情况。每个县级重点项目得 0.5 分,每个市级重点项目得 1 分,每个省级重点项目得 1.5 分。

(三)沪明对口合作及山海协作工作情况(采集单位:发改局)

与上海市、泉州市相关企业单位达成项目合作协议的,每项加 1 分。引进上海市、泉州市相关企业单位在本县当年新开工建设或设立企业的,以对方实际投资金额计算,每 500 万元加 1 分,或以对方认缴金额计算,每 1000 万元加 1 分,实行单边计算。与“招商引资工作”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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