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规〔 2026 〕 1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政和县慈善总会: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2 日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推动精准帮扶向常态化帮扶平稳过渡,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更加精准缓解县域内困难群体医疗和突发急难愁盼等问题,根据政委发〔 2019 〕 2 号、政委发〔 2019 〕 3 号、政扶金〔 2019 〕 1 号、政人综〔 2020 〕 59 号文件试行情况,结合基金本金及孳息结余,对上述四文进行综合修订,形成此办法。
一、基金性质与使用原则
本基金由县委、县政府于 2018 年发起成立,委托县慈善总会代管,为一次性专项募集的慈善资金。初始募集资金中教育帮扶板块已完成剥离,现保留医疗和突发急难救助专项用途。
基金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精准救助、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原则,基金本金及孳息全部纳入救助资金池统筹使用,暂无后续追加募集计划。
二、救助对象
1. 建档立卡监测对象: 县级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在册对象。
2. 低保对象: 县民政局在册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纳入低保对象期间)。
3. 突发重大疾病家庭: 非前两类对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4. 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的其它特需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1. 建档立卡监测对象、低保对象。 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大病救助、政府商保赔付、民政临时救助后,以个人自付总额为基数,阶梯分段计算补助,起付线 1 万元( 1 万元以下部分不补助): 1-3 万元(含)部分按 50% 救助; 3-5 万元(含)部分按60% 救助; 5-7 万元(含)部分按 70% 救助; 7 万元以上部分按80% 救助;累计救助总额度封顶 8 万元。
示例 1 :建档立卡监测对象 / 低保对象张三
• 基本情况:张三为县级防返贫监测系统在册建档立卡监测对象 / 民政在册低保对象, 2025 年因胃癌住院,医疗总费用 20 万元。
• 费用报销明细:基本医保报销 10 万元,大病救助 2 万元,政府商保赔付 2 万元,个人自付总额 6 万元。
• 救助金额核算:
a. 起付线 1 万元, 1 万元以下部分不补助,以 6 万元全额为基数分段计算;
b.1-3 万元段( 2 万元): 20000×50% = 10000 元;
c.3-5 万元段( 2 万元): 20000×60% = 12000 元;
d.5-6 万元段( 1 万元): 10000×70% = 7000 元;
e. 合计应救助金额:( 10000+12000+7000 ) = 29000 元;
f. 该金额未超过 8 万元年度封顶线,按此金额发放爱心扶贫基金医疗救助金。
2. 因突发重大疾病致困家庭。 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以个人支付总额为基数,达 10 万元(不到 10 万元不补助)起补,保底2 万元,超出 10 万元部分增补 10% ,累计救助额度封顶 3 万元。
示例 2 :因突发重大疾病致困家庭王五
• 基本情况:王五家庭非建档立卡监测对象、非低保对象,2025 年妻子确诊白血病,医疗总费用 28 万元。
• 费用报销明细:基本医保报销 14 万元,无其他救助,个人支付总额 14 万元。
• 救助金额核算:
a. 达 10 万元起补线,保底救助 2 万元;
b. 超出 10 万元部分为 4 万元,增补金额: 40000×10% =4000 元;
c. 合计救助金额: 20000+4000 = 24000 元;
d. 该金额未超过 3 万元年度封顶线,按此金额发放爱心扶贫基金医疗救助金。
3.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救助对象按要求执行。
特别说明:
( 1 )本办法所指的救助是指对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充救助。
( 2 )纳入救助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以及经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个人自付费用。
四、申请与审核审批流程
1. 申请: 为方便群众,申请材料采取一次性告知,一门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核验,复印件留存归档):
( 1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救助申请表》;
( 2 )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3 )医疗相关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票据(或门诊慢特病收费清单)、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商业保险赔付凭证(建档立卡监测对象需提供);
( 4 )申请人农信社银行卡复印件。
符合补充救助条件对象去世,当年度补充救助可由其亲属申请,需另行提供以下资料: 1. 救助对象死亡证明; 2. 公安部门开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3. 如有配偶、父母、子女的,需各方签字认定的指定领取人委托书。
申请人需在医疗费用产生的次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申请。因资料不全等个人原因逾期的由申请人自行送审,但送达县慈善总会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 6 月 20 日。
2. 乡镇(街道)初审: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核对材料完整性,组织入户核查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填写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在 6 月 10 日前将全套材料集中报送县民政局。
3. 部门联审: 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指定专人按各自职责逐户审核,签署明确审核意见(签字 + 日期),每个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 10 天。
各部门按职责审核完成后,要按流程将全套资料送至下一单位。顺序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 县民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卫健局 → 县慈善总会。
职责分工:
( 1 ) 县民政局。 复核低保对象、因突发重大疾病致困家庭身份,认定家庭困难程度,核查既往民政救助记录。
( 2 ) 县农业农村局。 复核建档立卡监测对象身份真实性及认定信息有效性,核查政府协助投保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及凭证完整性。
( 3 ) 县卫健局。 核验医疗费用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精准核算个人自付金额。
( 4 ) 县慈善总会。 根据送达的救助对象和部门审核情况,提出救助方案。
4. 会议审定。 由县慈善总会会长或分管民政副县长牵头,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驻民政纪检组领导对救助方案进行审定,并对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救助对象救助一并予以确认。
5. 救助金发放。 会议审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县慈善总会将救助资金直达申请人个人账户。
6. 材料归档。 材料由县慈善总会负责登记归档。
五、 基金管理与监督
1. 县慈善总会开设基金专用账户,实行 “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 ,严禁与其他资金混用,严禁挤占、挪用。
2. 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巡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3. 对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追回资金并取消后续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基金管理使用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六、 解释与施行
1. 本办法由政和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2. 对 2025 年度救助仍按政委发〔 2019 〕 2 号、政委发〔 2019 〕 3号、政扶金〔 2019 〕 1 号、政人综〔 2020 〕 59 号文执行。 2026年 1 月 1 日起,救助按本办法施行,政委发〔 2019 〕 2 号、政委发〔 2019 〕 3 号、政扶金〔 2019 〕 1 号、政人综〔 2020 〕 59 号同步废止。
3. 本办法实施期限 5 年,即执行至对 2030 年度的补助止。
附件: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救助申请表附件
乡(镇、街道)
政和县爱心扶贫基金救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