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稀土资源,为进一步依法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一)压实属地政府职责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稀土资源保护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干部包山头、包片区”网格化监管,每个网格明确包保干部和村级责任人,确保每个山头盗采点责任到人。同时,实行定期巡查上报制度,由包村领导带队对辖区内所有历史盗采点、重点山林和稀土易开采点开展实地巡查,重点核查新建工棚、铺设管道、搭设池体、异常用电用水或接线等痕迹;对因巡查不到位、责任未落实导致盗采行为发生或死灰复燃的,将依规严肃问责。
2.督促各村(居)两委压实村(居)责任,一旦发现可疑外来人员或可疑车辆及非法采矿迹象(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处置。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对发现的非法盗采行为(线索),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协助自然资源领域联合执法队进行查处。案件查处过程中,鉴定意见(结论)或应提供技术支持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事业单位出具,并按照行刑衔接需求及时将鉴定意见(结论)移交区公安分局。提请区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指导属地组织力量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
2.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的或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盗采稀土案件(线索)及时立案侦查,对须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盗采稀土案件,依法依规处置,提高刑事打击的震慑力。经调查发现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3.区林业局。 负责协助林业领域联合执法队进行查处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负责建立并落实好林地网格化巡查责任机制,指导基层林业站、护林员加强对林地特别是有稀土矿产资源的林地进行巡查,并应建立巡查台账存查;在巡山护林时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可疑迹象(线索)等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参与属地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提出林木栽植措施建议。
4.区工信科技局。 负责对稀土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盗采稀土线索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处理。
5.区财政局。 负责监督区自然资源局及时缴纳非法采矿罚没收入,保障稀土资源监管整治相关经费。
6.永定生态环境局。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
7.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稀土及所需生产设施、设备、物资车辆和无道路运输证仍然进行运输行为的车辆等违法行为。
8.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 负责作出自然资源、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负责对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等违法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中,负责对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群众举报及巡查发现的非法盗采稀土案件线索进行接收、流转和依法查处,对需要关闭取缔的非法盗采点,依法牵头或协助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9.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有农场等国有单位。 负责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有农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11.区纪委监委。 负责强化执纪监督,深挖涉矿产资源盗采案(事)件背后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三)强化联合执法
成立由自然资源、公安、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工信科技、应急管理等区直有关部门组成的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联席办”),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联合执法队。区联席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打击整治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负责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查。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动多措并举,强化发现机制
(一)加强动态巡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和我区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实行区领导挂钩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干部包山头、包片区网格化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巡查队伍,加强日常巡查,除前面规定的定期巡查外,稀土资源重点乡镇(街道)、重点矿区每个月要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2 次,其他乡镇(街道)每个月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1 次。建立健全联动巡查机制,棉花滩库区移民乡镇要加强与区龙湖保护与发展中心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其水上巡查船只等装备资源,有效解决偏远湖区、水域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巡查交通问题,提升对涉及水域周边非法盗采稀土行为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要畅通各类线索来源,通过用电、用工、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职能部门处理。
(三)强化源头管控。 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结合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数据,定期开展核查,严禁“赃矿”进入市场流通。
(四)落实有奖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并及时受理非法采矿问题的举报线索,建立稀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重金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奖励按以下标准:
1.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但未达到追究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程度的,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0 元奖励。
2.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第一举报人20000元奖励。
3.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给予第一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五)采用高科技监管。 建设 “空天地网”一体化智能监控体系。“天上看”,即定期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提取地表变化疑似违法图斑;“地上查”,即利用高科技设备,对重点区域进行常态化巡检;“网上管”,即整合用电、物流、税收等多维度数据,分析研判异常线索。实现从“人防”为主向“人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转变,提升精准发现、实时预警、高效处置能力。
三、加强行刑衔接,打击违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取缔。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及时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 个工作日内报告区联席办。
(二)做好行刑衔接。 对非法开采稀土数额达到5 万元的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构建信用约束制度。 对因非法采矿等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严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力发〔2020〕49 号)中关于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由区联席办推送至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金融、自然资源等多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强化组织保障,推动长效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稀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整治(打击)稀土非法开采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
(二)强化督导问责。 区联席办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稀土资源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导,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生非法稀土开采并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予以问责(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发现并及时打击取缔的,不列入问责范围):
1.一个乡镇(街道)辖区发现1 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一个乡镇(街道)辖区发现2 起及以上,或发现的任一起案件中,经有相应资质的事业单位鉴定稀土资源破坏价值达到100 万以上(含100 万)的,或发现的任一起案件被上级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社会影响重大的,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3.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庇护非法开采稀土以及支持配偶、子女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党员、干部,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三)加强宣传报道。 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曝光非法开采稀土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区级(含区直部门)文件,以本文件规定的为准。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