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海渔规〔2026〕1 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有效衔接,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我局对《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莆海渔规〔2023〕2 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6 年1 月22 日
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障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防汛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海洋预报、应急、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和内部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
1.3.4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决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在前、灾害预警“叫应”在前、应急预案制定在前、应急力量预置在前,统筹抓好预防预备与应急处突各项工作。
1.3.5 科学防范,精准调度。 完善联合值守、会商、部署等机制,密切监测台风发展,动态研判灾害风险,“点对点”调度,精准组织防御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台风灾害及其次生海洋灾害时渔业系统的防范、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市级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防灾减灾科,同时设立防台风工作指导服务组、抢险救灾突击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等3 个应急工作组。
2.1 领导小组
组 长(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渔业产业科、海洋经济科、渔政法规科、机关党委,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科学研究所、后海围垦管理局,莆田海洋预报台,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的防台风工作指导服务组、抢险救灾突击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等3 个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相应分管或分工的局领导或支队主要领导兼任。
2.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 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指导全市渔业领域防台风工作,并向市防指提出决策建议。
⑴研究部署渔业领域防台风日常防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等“防”的工作。
⑵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我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相应等级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会商、研判、调度和制定防御举措等工作,部署安排渔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⑶向市委、市政府、省局和市防指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传达、通报相关情况。
⑷统筹全市渔业领域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研究部署灾情统计报送工作;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局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安排。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⑴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日常工作;保持与省局、市“两办”、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成员单位的联系;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调度,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市防指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⑵掌握和报告全市渔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掌握我市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督促本市渔船严格执行所在海域属地防台风指令。
⑶督促防台风工作指导服务组抓好全市渔业系统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突击组视情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灾后技术服务组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及时梳理、汇总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做好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⑴局防灾减灾科 :牵头落实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发布渔业防台风工作相关文电、指令;牵头协调、组织并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牵头梳理、汇总全市渔业受灾情况;牵头提出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协调落实;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局应急指挥中心: 协助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参加值守和会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参加防台风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分发防台风预警预报和相关文电、指令,持续跟踪、核实、收集落实情况;负责汇总全市涉渔船舶、渔排和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跟踪我市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负责做好防台风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局办公室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防台风期间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防台风政务公开、宣传引导、新闻发布、舆情监测等工作;负责通知、督促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负责落实市级渔业防台风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负责争取、落实渔业防台风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负责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开展灾后定损理赔;负责指导、协调渔业防台风涉台、涉外有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局渔政法规科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类渔港、避风锚地、涉渔船舶开展隐患排查、闭环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我市海域海上渔船(含外地渔船)进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工作以及我市在外地海域渔船遵守、落实属地海域防台风指令;负责督促做好我市远洋渔船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按照规定对不遵守渔业防台风指令的涉渔船舶进行查处;负责指导、协调渔港、渔船受灾情况统计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局渔业产业科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隐患排查、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渔排人员转移撤离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水产养殖受灾情况统计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水产养殖生产恢复及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的意见;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局海洋经济科: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协助属地做好全市沿海水乡渔村安全管理和人员撤离等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渔业防台风指令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以及养殖渔排等设施上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协调组织开展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协调指挥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情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突击工作组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并做好船舶检验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⑻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灾后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渔用物资的组织调剂工作;负责发送渔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⑼水产科学研究所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协助收集和分析全市渔业受灾情况和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提出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方案和措施;负责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灾后渔业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⑽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灾后养殖区水域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将相关检测报告给主管部门;参与灾后技术服务组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⑾市后海围垦管理局: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后海围垦海堤、水闸等防汛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并协调荔城区、秀屿区及相关镇村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科学统一调度,确保围垦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后海围垦内渔业防汛防台风各项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⑿莆田海洋预报台: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负责与省海洋预报台、市气象局等部门紧密联系,密切关注、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负责提供台风风暴潮和海浪灾害情况;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⒀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 负责灾后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工作,台风过后立即开展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⒁局机关其他科室: 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参与防台风指导服务、抢险救灾和灾后服务等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服务组
根据渔业防台风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服务组(以下简称“指导组”),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台风防御工作落实情况。
⑴人员组成
组 长:由局领导或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由局机关科室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后海围垦管理局、水产技术推广站、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科学研究所等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⑵主要职责
①督导渔业防台风预警、动员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的落实情况。
②督导涉渔船舶锚泊加固、渔排除险加固及渔业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安全隐患(险情)排查、处置情况;调查统计出海涉渔船舶与海上作业人员情况(尤其要注意本辖区渔船在异地生产、避风情况);检查在我市避风的外地渔船防御台风情况。
③督导各类渔港、避风锚地、海上养殖渔排集中区的防台风责任人到岗到位、落实防御台风措施情况和防御台风期间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含船管站、重点渔港岙口等)安排驻点值班到岗到位、值守巡查以及落实异地渔船防御台风措施情况。
④按照省局和市防指对渔船回港、渔船和渔排人员撤离部署要求的时间节点,督导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在台风警报解除前防止渔船违规出海、人员违规返流,尤其是台风登陆后“回南风”期间防止渔民擅自出海和渔船违规载客载货等巡查监管情况。
⑤指导低洼易涝、正面受风等区域的养殖场、种苗场做好棚架、进排水系统和电力设施的除险加固及作业人员的转移避险。
⑥指导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通报及有关督导反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情况的落实。
⑦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做好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
⑧督导各级渔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是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台风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反馈渔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⑨督导渔业防台风工作中有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等效能作风问题。
⑩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 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突击组
成立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防台风抢险救灾突击组。
⑴人员组成
组 长: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应急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
成 员: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直属船队、大队和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渔业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工作。
⑵主要职责
①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险情应急处理、灾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②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6 台风灾后技术服务组
成立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台风灾后技术服务组(以下简称“服务组”)。服务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⑴人员组成
组 长:局分管渔业产业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由局渔业产业科,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科学研究所、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渔船检验的领导组成。
成 员:由市、县(区、管委会)、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人员,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市、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负责渔船检验工作人员和市、县(区、管委会)渔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联络员组成。
⑵主要职责
①为受灾水产养殖单位、渔民提供灾后水产养殖疫病防控、养殖区水质监测等恢复生产技术服务。
②为受损渔船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③为入会参保渔民提供受灾理赔服务。
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3.应急响应
按台风、风暴潮、海浪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对应灾害预警信息的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1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3.1.1 启动条件
市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1.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⑴工作部署。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到位指挥,安排部署防御工作,组织参加市防指会商会。
⑵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常务副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其他副组长,下同)视情召集局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莆田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抓好跟踪落实。
⑶值班值守。局防灾减灾科按照市防指要求,派1 名熟悉业务的科级干部进驻市防指参加会商和联合值守;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岗带班,落实24 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局、市气象部门、市防汛办和莆田海洋预报台的联系;局办公室安排落实局干部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⑷预警叫应。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密切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并跟经办人确认收到。
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预警报后,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渔业防台风挂钩责任制,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统计海上作业渔船(排)与人员数量,并与渔船(排)上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撤离相关工作。
⑸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产业科指导、协调养殖水产品抢收、养殖设施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局渔政法规科指导、协调海上涉渔船舶(含外地在我市及我市在外地渔船、远洋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进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市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垦区内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局海洋经济科协助属地做好沿海水乡渔村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跟踪、汇总、核实各地涉渔船舶、养殖渔排避风转移情况。
渔业防台风期间转移避险关注情形
预计我省渔场海域、钓鱼岛海域出现10 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5.5 米及以上的海浪:
①位于影响海域作业的渔船(含乡镇管理船舶)全部就近到港避风、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或按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指引,撤离至安全水域;
②跨省界作业渔船服从属地防指、行业主管部门指令,及时采取防风避险措施;
③做好回国远洋渔船防台风工作。
预计近岸海域出现8 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2.5 米及以上的海浪:位于影响区域养殖渔排上的非劳动力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沿
预计近岸海域出现10 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4.5 米及以上海
的海浪:①位于影响区域养殖渔排上的劳动力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②位于影响区域的锚地渔船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⑹安全管控。由局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参与指导、协调,按照指令要求,通过电话联系和船舶动(安)管系统、“守望者”近海智慧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加强对转移避险渔船、人员的抽验点检、安全管控,做到应转尽转、应撤尽撤。
⑺应急处置。发生突发、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科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局渔业产业科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渔政法规科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垦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海洋经济科协助属地做好沿海水乡渔村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工作;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资料。
⑻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引导、舆情监测及回应、处置等工作。
⑼信息报送。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基层上报的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局防灾减灾科负责起草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⑽指导服务。指导组根据局领导小组的决定,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3.2.1 启动条件
市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2.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市局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⑴指挥调度。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到位指挥,调度部署防御工作,组织参加市防指会商会。
⑵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召集局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莆田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抓好跟踪落实。
⑶值班值守。局防灾减灾科按照市防指要求,派1 名熟悉业务的科级干部进驻市防指参加会商和联合值守;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岗带班,落实24 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局、市气象部门、市防汛办和莆田海洋预报台的联系;局办公室安排落实局干部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⑷预警叫应。莆田海洋预报台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密切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并跟业务科(股)室负责人确认收到。
⑸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在Ⅳ级转移避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对于违反指令或避风转移措施不到位的,由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予以通报并督促立即转移,跟踪落实情况并上报局领导小组。
⑹安全管控。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属地加强渔港、锚地、渔排、沿海水乡渔村和后海垦区等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加强渔船、渔民、养殖户等的安全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联系和船舶动(安)管系统、“守望者”近海智慧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加强对转移避险渔船、人员的抽验点检、安全管控,做到应转尽转、应撤尽撤。
⑺应急处置。发生突发、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科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局渔业产业科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渔政法规科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垦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海洋经济科协助属地做好沿海水乡渔村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工作;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基础资料。
⑻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密防台风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和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⑼信息报送。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基层上报的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局防灾减灾科负责起草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⑽指导服务。指导组根据局领导小组的决定,继续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3.3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3.1 启动条件
市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3.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市局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⑴指挥调度。领导小组组长统筹指挥调度,同常务副组长一起参加市防指会商会。局本部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部署安排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副组长没有在一线驻点情况下必须在局本部协助指挥。
⑵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组织,召集局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科学研究所、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莆田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抓好跟踪落实。
⑶值班值守。按照市防指要求,局防灾减灾科科级干部进驻市防指参加会商和联合值守;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岗带班,落实24 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局、市气象局、市防汛办和莆田海洋预报台的联系;局办公室安排落实局干部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成员单位负责人没有在一线驻点情况下必须主动到局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人24 小时在岗值守。
⑷沟通联系。局防灾减灾科密切与省局、市“两办”、市应急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台风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以及工作要求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报告。
⑸预警叫应。莆田海洋预报台加强与省预报台、市气象局等部门联系,实时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加密预警预报;局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并跟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收到。
⑹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渔排(沿海水乡渔村、后海垦区)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上岸及渔排等设施设备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持续强化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所有进港渔船、撤离上岸人员严格遵守防台风指令;局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加大加密抽查点验频次。
⑺安全管控。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属地加强渔港、锚地、岙口、沿海水乡渔村、岸线、渔排等重点部位持续深化巡查排查和值守,进一步加强渔船、渔民的安全管理,禁止人员擅自上渔排、进水乡渔村和垦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开展执法检查;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进港避风渔船和撤离上岸人员的抽查点验、安全管控。各部门齐抓共管,严防进港避风渔船和撤离上岸人员在台风警报解除前违规擅自出海。
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岙口和养殖区、水乡渔村、后海垦区、重点岸线等重点部位,按照统一部署及时通知沿海镇、村落实海上渔船、渔排(水乡渔村、后海垦区)人员的安全撤离工作,落实渔港、码头、岙口、渔排养殖区等重点部位的陆上值守巡查工作责任制,把住每一道前沿防线,在台风警报解除前严禁涉渔船舶违规出海、撤离上岸人员违规返流。
⑻应急处置。发生突发、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科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局渔业产业科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渔政法规科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垦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海洋经济科协助属地做好沿海水乡渔村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工作;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基础资料。
⑼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密防台风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宣传引导和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与宣传、网信、应急等部门沟通对接,商请协助发布相关预警预报、指令要求等防灾减灾救灾信息。
⑽信息报送。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基层上报的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局防灾减灾科负责起草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⑾指导服务。指导组继续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每日至少一次向局领导小组报告指导服务情况。
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局抢险救灾突击组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机构和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在保证执法船艇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准备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4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4.1 启动条件
市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⑴指挥调度。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调度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召开全市渔业防台风会议,同常务副组长一起参加市防指会商会。按照市防指要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进驻市防指参加联合值守。局本部由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部署安排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副组长没有在一线驻点情况下必须在局本部协助指挥。
⑵会商研判。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集局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抓好跟踪落实。
⑶值班值守。局防灾减灾科科级干部进驻市防指参加会商和联合值守;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岗带班,落实24 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局、市气象局、市防汛办和莆田海洋预报台的联系;局办公室安排落实局干部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成员单位负责人没有在一线驻点情况下必须主动到局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人24 小时在岗值守。
⑷沟通联系。局防灾减灾科密切与省局、市“两办”、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和莆田海事局、海警局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台风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以及工作要求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到位指挥的处级领导报告。
⑸预警叫应。莆田海洋预报台持续保持与省预报台、市气象局等部门联系,全天候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滚动预警预报;局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气象海况预警预报信息,并跟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收到。
⑹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做好渔船锚固和人员的撤离以及防止回流等工作;持续强化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所有进港避风渔船、撤离上岸人员严格遵守防台风指令,严厉查处、打击不遵守防台风指令行为。
⑺安全管控。由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持续强化各地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不漏一船一户一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管控行为。
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继续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码头、岙口和重点岸线、养殖区等重点部位,配合和督促乡镇政府进行拉网式巡查检查,处理遗漏和未尽事宜,做到撤离区不留一人,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加强24 小时值守巡查直至台风警报解除。
⑻应急处置。发生突发、紧急情况,由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科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局渔业产业科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渔政法规科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垦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局海洋经济科协助属地做好沿海水乡渔村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工作;莆田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基础资料。
⑼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密防台风信息发布,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与宣传、网信、应急等部门沟通对接,商请协助发布相关预警预报、指令要求等防灾减灾救灾信息。
⑽信息报送。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基层上报的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局防灾减灾科负责起草全市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⑾指导服务。指导组继续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每日至少一次向局领导小组报告指导服务情况。
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局抢险救灾突击组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按市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恢复海上渔业生产活动时间按省海洋与渔业局通知为准。4.灾后处置
⑴领导小组视情通知灾后技术服务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针对性开展病害趋势测报、疫病防控、养殖区水质监测和受灾渔业互保会员的勘验定损、理赔等各种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尽快恢复渔业正常生产秩序。
⑵局防灾减灾科尽快将全市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局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包括具体举措、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局渔业产业科、渔政法规科、海洋经济科、防灾减灾科和市后海围垦管理局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需求,局办公室汇总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局防灾减灾科汇总形成总体举措方案。
⑶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包括损失统计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⑷根据灾区需要,局渔业产业科及时协调市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5.应急保障5.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防台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5.2 观测与预报保障
莆田海洋预报台加强对台风动态的监视,保障海上观测网正常运行,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确保信息网络畅通,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洋预报台对台风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及时组织会商,预测可能对辖区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台风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并将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通报本级防指和辖区渔业部门及生产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督促渔船保证船上通导和救生设备正常使用,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部署、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5.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工作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和职务船员、专职船管员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捕捞生产以及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船管单位应急值班人员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增强渔民群众和应急值班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培训工作根据实际需求邀请船舶管理系统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授课,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同时结合伏季休渔、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契机组织船员和船管员参加培训。
⒌5 队伍保障与应急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掌握辖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加强与渔业保险机构、志愿者船舶和志愿者组织联系,充分利用伏季休渔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等契机组织渔船、志愿者船舶和社会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消防、逃生、急救、动力故障等科目的渔业防台风综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名册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⒌6 异地渔船监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台风影响期间渔船异地紧急避风管理,统筹辖区内各类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等资源,允许和完善市外渔船进港避风和渔民上岸避险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流程,公开避风管理电话。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外地渔船,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果断处置,必要时通知海警、公安等部门协同处置。
对在外地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紧急避风的我市渔船,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定时联系;同时还要主动对接避风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渔船进港避风、船员上岸避险等安全措施。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3 汛前检查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台风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6.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本预案中所称的渔排为我市海上从事网箱养殖的各类设施的统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