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6—2028年)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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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榕政规〔2026〕4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

扶持政策(2026—2028 年)的通知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6—2028 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6 年2 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26—2028 年)

为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助力建设更高水平“海上福州”,构建便捷高效的港口物流运输体系,推进福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发展,实现福州港高质量发展超越,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推动港口联通效能提升

(一)巩固现有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我市集装箱港区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 年以上且当年度运营航次数达到26 航次以上(含26 航次)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型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远洋航线200 万元/年、近洋航线100 万元/年。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0 万元。

2.奖励对象: 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二)加密现有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我市集装箱港区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 年以上且当年度运营航次数达到26 航次及以上,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得到加密的航线给予奖励,每增加1 个航次,给予5万元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 万元。

2.奖励对象: 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三)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给予一定奖励。

(1)新增远洋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 对在我市集装箱港区一年内运营满36 航次的新增远洋集装箱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800 万元;对一年内运营满26 航次但不满36 航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 万元;对运营未满26 航次的按每航次给予15万元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0 万元。

(2)新增近洋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 对在我市集装箱港区一年内运营满36 航次的新增近洋集装箱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对一年内运营满26 航次但不满36 航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对运营未满26 航次的按每航次给予5万元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500 万元。

2.奖励对象: 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二、促进集装箱货源集聚

(四)集装箱吞吐量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我市集装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给予一定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6000 万元。

(1)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 当年度我市集装箱港区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实现增长时,按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存量部分20 元/标箱、增量部分30 元/标箱。若不增长,则存量部分奖励标准减半;

(2)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 当年度我市集装箱港区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实现增长时,按内贸集装箱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存量部分15 元/标箱、增量部分25 元/标箱。若不增长,则存量部分奖励标准减半。

2.奖励对象: 集装箱港区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五)外贸集装箱定制航线、加班船挂港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外贸集装箱定制航线、加班船(不含港澳台航线)挂靠我市集装箱港区的,给予分档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 万元。

(1)单艘次装卸量300 标箱至1000 标箱的,给予2.5 万元/艘次奖励;

(2)单艘次装卸量1001 标箱及以上的,给予5 万元/艘次奖励。

2.奖励对象: 集装箱港区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六)航运企业运量贡献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分内、外贸实行梯度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0 万元。

(1)外贸航运企业贡献奖励:

①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0 万标箱(含)至20 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8%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50 万元。

②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0 万标箱(含)至30 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100 万元。

③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30 万标箱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300 万元。

(2)内贸航运企业贡献奖励:

①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0 万标箱(含)至60 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150 万元。

②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60 万标箱(含)至100 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200 万元。

③当年度在我市集装箱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100 万标箱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500 万元。

2.奖励对象: 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七)“散改集”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 鼓励拓展“散改集”业务,对我市集装箱港区原以散货运输为主的货物调整为集装箱运输的,给予200 元/标箱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0 万元。

2.奖励对象: 集装箱港区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三、拓展港口腹地范围

(八)集装箱海铁联运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 按铁路运距对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箱量进行分档奖励。当我市港区年度集装箱海铁联运增长率达15%及以上时,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为2500 万元,如增长率未达到15%时,每差1%,奖励资金总额上限核减2%;如不增长时,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减半。

(1)铁路运距400 公里以内(不含),给予重箱320 元/标箱、空箱160 元/标箱奖励。

(2)铁路运距400—600 公里(不含600),给予重箱480元/标箱、空箱240 元/标箱奖励。

(3)铁路运距600 公里及以上,给予重箱640 元/标箱、空箱320 元/标箱奖励。

2.奖励对象: 对在我市港区从事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实际经营人

(九)“陆地港”箱量增量奖励

1.奖励标准: 对省内外“陆地港”通过海铁联运至我市港区的集装箱重箱增量给予奖励。其中省内“陆地港”通过海铁联运至我市港区的集装箱重箱增量给予200 元/标箱奖励,省外“陆地港”通过海铁联运至我市港区的集装箱重箱增量给予300元/标箱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 万元。

2.奖励对象: “陆地港”经营企业

(十)打造“江海联运中心”奖励

1.奖励标准: 对闽江内河港口与我市港区之间水路运输的集装箱箱量增量给予一定奖励,重箱增量给予150 元/标箱奖励,空箱增量给予75 元/标箱奖励,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和港口企业各享受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半,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500 万元。

2.奖励对象: 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我市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十一)福州都市圈水运支线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 对省内沿海港口通过水路运输至我市集装箱港区中转的集装箱重箱箱量给予120 元/标箱奖励,对从我市集装箱港区通过水路运输分拨至福州都市圈沿海港口的集装箱重箱箱量给予70 元/标箱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200 万元。

2.奖励对象: 集装箱支线运营航运企业

四、巩固拓展对台主通道建设

(十二)加密现有台湾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我市集装箱港区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 年以上且当年运营航次数达36 航次及以上,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得到加密的台湾集装箱航线给予奖励,每增加1 个航次,给予1.5 万元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 万元。

2.奖励对象: 台湾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十三)新增台湾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集装箱港区一年内运营满36 航次的新增台湾集装箱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 万元。

2.奖励对象: 台湾航线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五、打造滚装汽车出口通道

(十四)外贸滚装船挂靠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外贸滚装船挂靠我市港区的,按航次数给予一定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0 万元。

(1)对从我市港区单航次出口汽车500—999 辆的,给予每航次15 万元奖励;

(2)对从我市港区单航次出口汽车1000—1999 辆的,给予每航次25 万元奖励;

(3)对从我市港区单航次出口汽车2000 辆及以上的,给予每航次30 万元奖励;

(4)对在我市港区一年内运营满12 航次的,给予额外200万元奖励。

2.奖励对象: 滚装船舶实际运营航运企业

(十五)滚装通道港站一体运营服务奖励

1.奖励标准: 对通过铁路JSQ 型车辆方式运输至我市港区铁路场站,且在该港区完成滚装出口的整车,给予提供整车在铁路场站交接、临时仓储及地跑转运至码头堆场等全流程服务(实现整车到站即到港)的港口企业100 元/辆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上限800 万元。

2.奖励对象: 提供“站到港”服务的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六、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适用范围: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与港口生产业务相关的企业。

(二)资金预算: 港口生产发展扶持资金总盘暂按1.5 亿元控制(市财政暂按7500 万元控制),县(市)区级财政与市级按照1:1 承担。项目年度预算资金综合考虑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检查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如当年审核资金总额超过当年预算控制总额,除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金额不参与资金总盘折算外,其他奖励项目实际奖励金额=(当年总盘控制资金金额-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金额)/(当年审核资金总额-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金额)*其他奖励项目当年审核资金金额。

(三)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进行审核,并委托依法依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审核通过后由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请款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牵头负责资金具体发放事宜。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其他

(一)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属地政府需求等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及时对本扶持政策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同一奖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对企业的扶持资格,并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追回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三)为确保政策惠及相关企业,促进我市港口高质量发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八、政策执行期

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3 年,即2026 年1 月1 日至2028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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