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政规〔 2025 〕 5 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建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厘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50 号)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闽审投〔 2018 〕 49 号)《南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 南平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南审综〔 2021 〕 3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建设项目;
(四)用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和接受援助进行建设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条 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跟踪审计、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概(预)算编制、材料价格认定、工程预算审核、工程标底审查、工程结算审核、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属于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建立建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若项目遇到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应以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的条款,审计机关将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项目进行抽审。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电子化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或代理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招标资料费等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额外费用,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要加强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和内业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竣工价款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验收资料等;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工程建设财务收支资料、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资料、绩效评价等;
(六)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审计机关不得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织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收到审计报告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经审计机关抽审发现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明显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移送住建部门处理。涉及建瓯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造价成果文件,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瓯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