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规〔2025〕3 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东山县2024 年度海洋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渔业村(公司):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东山县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东山县2024 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为做好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国家惠渔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5〕60 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 号)等要求,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工作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是做好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渔船获得补贴的前置条件。各镇、渔业村(公司)、县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各渔港派驻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防止漏报。要通过广播、通告、标语、召开船舶所有人会议等有效形式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间要求等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明确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2)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船证书”)齐全;
(3)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
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渔捞日志》登记表(大中型渔船提供,小型渔船无需提供);
6.《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大中型渔船提供,小型渔船无需提供);
7.2024 年度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证明;
8.《东山县渔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实执法工作方案》中、小型渔船安全检查暨整改通知书;
9.东山县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镇、村(公司)挂钩干部审核意见表(附件1)。
10.2024 年度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证明(附件6)。
(四)明确不予补贴或其他扣减补贴情形
1.不予补贴的渔船类型
(1)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2)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
(3)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
(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5)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公示期内被举报不具备申报补贴条件的渔船或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其他情形
(1)有关违规渔船相关问题。根据本县立案查处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的2024 年省内外异地违法违规情况,对资源养护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扣减。对当年度已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发放时尚未结案的渔船,待结案后对照相应补贴政策执行。
(2)有关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2024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3)有关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补贴问题。县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各渔港派驻机构认真对照上报的自愿申请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名册,综合运用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北斗示位仪、AIS等各类技术手段,组织辖区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仔细核查钓具渔船在港情况和自愿休渔承诺书执行情况,填写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审核情况名单(附件7)。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领伏季休渔补贴;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对存在未按要求伏休、擅自离港等情形的,不得发放伏休补贴。对在伏休期间和伏休期之后发生过户的,以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情形的、自愿参与伏休但缺少有效渔船证书的、伏休期渔船证书出现断档等情形的钓具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研究海洋伏季休渔有关工作的纪要》(〔2023〕2 号)规定执行。
(4)有关有效时间认定问题。2024 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根据有船有证原则,报废、拆解、减船转产渔船以《渔船拆解确认表》记载的送达船厂日期计算执行伏季休渔天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计算执行伏季休渔天数);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5)关于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情形处理问题。本文所称“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系指“渔船禁渔期非法捕捞被立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被立案查处的”情形。
(五)明确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时间安排。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行申报。考虑到渔民文化程度不高,填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不影响工作进度,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分组下渔区组织申报;各镇船舶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下乡到各渔业村(公司)帮助、指导渔民申报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业村(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镇、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申报工作,合理安排好本村(公司)渔业生产者根据本通知要求,携带好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申报,具体申报时间视生产情况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另行通知。
2.申报材料审核。申请人(船主)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复印件签名按指纹,由渔业村(公司)对辖区渔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公章。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附件2)。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三、补贴发放依据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 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 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负责任捕捞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4 年度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幼鱼比例7 项指标。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受捕捞作业方式等影响,实际进出港、捕捞生产等次数少于报告要求数的,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报告记录以实际情况为准。
(1)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至少需有6 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至少各1 次(全年报告记录达到24 次),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进出港报告由县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各渔港派驻机构提供,在渔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导出辖区每艘渔船进出港报告数据并加盖公章确认。
(2)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县海洋与渔业预警指挥中心提供每艘渔船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证明。
(3)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APP 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渔捞日志纸质材料见附件3,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村/渔业公司加盖公章给予确认。
(4)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12 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12 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渔获物定港上岸纸质材料见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镇船舶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给予确认。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6)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由渔船所在渔业公司、村委会出具每艘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证明,未能出具证明的为未纳入组织化管理,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7)幼鱼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幼鱼比例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4 年度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其中,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1)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县海洋与渔业预警指挥中心提供每艘渔船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证明。
(2)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3)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由渔船所在渔业公司、村委会出具每艘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证明,未能出具证明的为未纳入组织化管理,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一)审核汇总
1.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技术单位依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渔船主要技术参数、作业类型、证书(不含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月份等渔船信息,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
2.县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各渔港派驻机构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对辖区渔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的材料进行审核(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材料由渔船所属县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渔港派驻机构收集存档),填写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审核情况名单(附件7),提出补贴的扣减依据及意见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汇总。
3.各镇、渔业村(公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 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 号)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渔船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是否违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扣减规定等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单位按《关于上报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情况的函》明确的审核事项分工审核,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 月31 日前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
4.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核查船舶检验等证书有效月份,并根据补贴标准、补贴扣减依据及意见和各镇、村上报的《关于上报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情况的函》,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5.县海洋与渔业局对辖区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后,录入到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子系统,形成《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信息,提交并纸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二)公示发放
1.县海洋与渔业局在补贴资金发放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县财政局,商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对存在复杂情形的,可视情分批次发放)。原则上应于省财政厅资金全部下达后一年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2.县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符合修正补报条件的对象给予补录,并逐级申报、审核。
3.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渔民及时办理换发渔船相关证书的意识。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换发证,避免因换发证延误出现证书断档问题。
(二)严肃财经纪律。 县海洋与渔业局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信访、民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和审查机制,紧盯补贴发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常态化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严禁套取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惠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及时准确录入。 县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在在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系统中做好本县补贴资金发放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坚决防止虚报、乱报行为,确保惠渔政策公平公开公正、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实施期间,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按其规定执行。
联系人:王鸿彬,联系电话:18750917136,举报电话:5623228,传真:5622028。
附件:1.东山县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镇、村(公
司)挂钩干部审核意见表
2.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3.《渔捞日志》登记表
4.《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
5.2024 年度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证明
6.2024 年度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证明
7.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审核情况名单附件1
东山县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镇、村(公司)挂钩干部审核意见表
附件2
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附件3
《渔捞日志》登记表附件4
《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附件5
2024 年度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证明
闽东渔 ,持证人: ,经核实,(有 、没有 )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检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 或其他船位检测终端)。
特此证明。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预警指挥中心
年 月 日附件6
2024 年度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证明
闽东渔 ,持证人: ,经核实,纳入我机构组织化管理。
特此证明。
组织化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附件7
2024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审核情况名单报送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