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2:59
收藏
详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

宁退役军人发〔 2021 〕83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

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 做好我区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 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 待证制发工作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

— 1 —

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军人、其他优 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视频会议有关精神,就做好我区优待证制发工 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 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统一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制发优待证,作为彰显荣 誉的载体和享受优待的凭证,体现了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其他优 抚对象的关心厚爱,对鼓励青年参军报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 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优待证制发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把党中央 的关爱及时送达每一名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 制发工作专班,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莉方 任组长,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处长温皓、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

— 3 —

处处长董华锋、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杜小龙任副组长, 办公地点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统筹做好 全区优待证制发工作。工作专班下设政策指导组、技术支撑组、 宣传活动组、权益维护组、财务保障组、金融支持组。

(一)政策指导组: 1.人员组成

温 皓 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处长

任高印 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四级调研员

刘海波 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

四级调研员

2.主要职责。( 1)积极对接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部门掌握 优待证制发有关精神。( 2)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修订 完善相关优待政策和优待目录清单。( 3)组织对各地优待证制 发工作进行定期督导。( 4)制定自治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相关 政策,并负责相关解读答疑。

(二)技术支撑组: 1.人员组成

杜小龙 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华静宇 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息科负责人

闫伟峰 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息科工作人员

2.主要职责。( 1)指导各级服务中心(站)做好退役军人、

— 4 —

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和优待证申领工作。(2)做好不符合申 领条件人员和因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优待证被收回对象的 解释工作。( 3)组织市、县(区)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及 时解答各级服务中心(站)在制证过程中的遇到的技术问题。( 4) 与合作银行及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单位对接优待证芯片识别等技 术问题。( 5)做好与合作银行的数据对接,及时向合作银行提 供相关制证数据,定期汇总合作银行反馈数据,掌握持证人享受 各类优待具体情况。

(三)宣传活动组:

1.人员组成

胡晓明 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副处长 张 飞 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

四级主任科员

张国勤 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工作人员

2.主要职责。( 1)制定优待证发放工作宣传方案。( 2)负 责优待证申领的前期宣传动员和发放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 3)做好优待证集中制发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四)权益维护组 1.人员组成

董华锋 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处长

范 斌 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四级调研员

— 5 —

任荣峰 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科科长

2.主要职责。( 1)制定情况处置预案,做好因优待证发放 引发的矛盾问题。( 2)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掌控,引导网络正 确发声。

(五)财务保障组:

1.人员组成

林 南 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副主任

周学琴 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

汤莹丽 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四级主任科员

2.主要职责。( 1)负责优待证制发工作媒体宣传经费保障 工作。(2)负责工作组实地检查督导车辆租用及住宿费用报销 工作。( 3)负责与优待证制发有关费用申请核算工作。

(六)金融支持组

1.人员组成

王 龙 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一级主任科员

张惠萍 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机构部负责人

孙 烨 农业银行宁夏分行机构部总经理

勉 颐 邮储银行宁夏分行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摆文凌 光大银行银川分行工作人员

2.主要职责。( 1)指导制证厂家做好优待证芯片中各项优 待内容的搭载工作。( 2)及时对接技术组,接收制证人员信息,

— 6 —

并做好金融审核工作。( 3)定期向技术组反馈持证人享受各类 优待具体情况。(4)对接各级服务中心,及时、准确地将优待 证发放至退役军人手中。

三、实施步骤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采取人员建档、资料审核、 证件制作、送达发放同步的方式进行。

(一)准备阶段(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1.成立优待证制发工作专班,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 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压实各组负责人责任, 明确相关成员任务分工。

2.待 12 月 15 日全国优待证制发工作正式启动后,根据退役 军人事务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级工作人员优待证 制发工作手册等。

3.根据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 作实施办法(试行)》( 宁退役军人发〔2020〕106 号),与合 作银行及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单位对接优待项目搭载和优待证芯 片识别等技术问题。

4.组织各市、县(区)参加全国优待证制发工作网上培训, 各市、县( 区)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站)的业务培训也应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 7 —

(二)试行阶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先行进行优待证制发 和试行,收集试行阶段存在问题和持卡人意见建议,与合作银行 及时对接研究并完善优待证功能。

(三)制发阶段(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对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的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及时建档补充完善资料,按程序做好优待证制 发工作。各地可按照对象人数和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分批开展建 档和优待证制发工作。

(四)常态化发放阶段(2023 年 1 月开始)

自 2023 年 1 月开始,对新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 优待证常态化制发,充分把握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等工作时机,对 退役军人开展集中建档制证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发放优待 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要举措,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定要 提高认识,把优待证制发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工作中要 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市、县(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 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组织好当地优待证制发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要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电视

— 8 —

等有力载体,加强优待证政策宣传。通过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 积极营造尊崇军人、优待军人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每名对 象清楚优待证不予发放和收回的情形,减少因不符合优待证发放 条件或发放后收回引起的不必要上访;通过宣传,让每名对象清 楚优待证申领方法、地点、程序,确保对象在申领优待证过程只 跑一趟。

(三 )确保及时准确。各级要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 对象的数据审核,要以此次优待证发放工作为契机,真正摸清对 象底数,扎实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市、县(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要认真搞好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工作 人员吃透政策、把握操作流程,及时准确将优待证发放到每一名 对象手中。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 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 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 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 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细则适用自治区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 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 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退役军人事务部指导下进 行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优待证在全区的使用。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当地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 10 —

第五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 由退役军 人、其他优抚对象在申领优待证时根据各银行提供的优待内容和 自身需求,在合作银行中自行选择办证银行。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 印有优待证种类 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 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 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 惜优待证。

第二章 功能

第八条 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 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国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 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 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

(二 )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 所涉及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 11 —

( 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20 部门印发的《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优待目 录清单中规定的优待服务。

(二)自治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 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各 银行可利用自身业务资源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特色优待服 务。

第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 目, 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 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 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宣传优待 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 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第十五条 在保持优待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 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 服务功能,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 问金等,逐步实现 “一卡通”。

第十六条 积极推广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 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 12 —

第十七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 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 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 申请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 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 护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 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第二十一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 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 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 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 申请由宁夏以 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 区、市)退役军人 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 区、市)退役军人 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我区发放优待证。

— 13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以外省(区、市), 申请由 我区发放优待证,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作满二年且缴纳社保 二年以上者;

(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房者(含营业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未建档立卡

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地或 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

(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 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 料或证明。

(二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 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

— 14 —

证、户口簿( 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 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 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 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 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 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 1 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规格为 352 像素(宽) ×440 像素(高), jpeg 格式,分辨率 300dpi,大小为 20k- 50k)等相关证件或材 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 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三十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 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 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 15 —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 申请由宁 夏发放优待证的, 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核、备案。

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由宁夏以外常住地 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 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 (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 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自治区退 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 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 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向退役军人事务部 上报优待证制发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 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 16 —

第五章 制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 国金融集成电路( 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 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 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接申请人,确定送达方 式,完成送达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优待证原则上应采取主动送达方式送至申请人 本人。

第四十条 对于申请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可采取集体颁发的形式发放。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优待证发 放工作也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一)邮寄。邮寄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代领。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 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和身 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

(三)上门领取。

— 17 —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应通过 多种方式主动联系申请人,在收到优待证 3 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 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 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 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相关程序 重新制作。

第六章 补换

第四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 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四十五条 优待证遗失确认无法找回的,持证人可在办理 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第四十六条 持证人正式挂失后,在未提出补领前,找回优 待证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找回的优待证前往办理挂失的营业网 点解除挂失。

第四十七条 持证人在提出补领申请或补领到新证后找回原 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 份证到合作银行申请更换优待证。

— 18 —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 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 四)其他需要到制证银行营业网点更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 一)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三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 种类的;

( 四)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第五十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 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五十一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 优待证。

第五十二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出现以下情形,经退役 军人服务站或制证银行认定后,可免费更换:

1. 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

2.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5.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

— 19 —

类的。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五十三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退役军 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 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确认收回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 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 融功能需要使用的, 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 回。

第五十五条 收回的优待证, 由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 责登记销毁。

第五十六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

— 20 —

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 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 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 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 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 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 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 )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 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 依规问责追责。

第六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 用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 )、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

— 21 —

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 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 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三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宁夏军区系统后申领 优待证的,具体由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接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 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 22 —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