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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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规发〔2021〕8号

关于印发《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宁西公司: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水利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2日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跨(临)水利骨干项目是指在宁夏水利骨干工程(包括骨干渠道、沟道(典农河),大中型泵站、水库(池)、输水管线等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内,新建、重建或改(扩)建取水排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跨越、穿越及平行(伴行)水利骨干工程的桥梁、涵洞、管道、道路、缆线、塔杆等)及其它非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宁夏引黄灌区水利骨干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跨(临)水利骨干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查、审批、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中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申请受理、合规性审查、安全和技术审查、申报审批指导、建设期现场监管、工程运行期维护管理负主体责任;水利厅职能处室负责项目的建设方案复核、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安全可靠、互利互助”的原则。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的申请受理、方案审查、实施监管等管理工作时,严格按程序合法合规办理。

第六条 拟申报审批的跨(临)水利骨干项目,应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复、相关规划或纳入其他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批复,并与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要求相一致。

申报审查审批

第七条 拟建项目应在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相关法规、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申请后,由自治区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转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合规性、安全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的内容是否齐全,设计等单位资质等级、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选址及布置方式、方案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法规要求,重点对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涉水部分安全保障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其他部分的安全性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审查通过后,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出具标准文式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布置形式,涉水部分工程建设方案、关键技术要素,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措施和相关要求,生产管理道路和周边环保措施,建设工期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审查未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补充完善后,提请复核。水利厅依据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按审批办文程序,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必须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批复后遇建设方案发生调整变更,对水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存在隐患的,需进行方案论证并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查、申报审批。

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在取得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开工前,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核对行政批复、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资料的一致性,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参照范本),明确双方责任,协定履约保证,并办理现场管理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履行建设期监督职责。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行政批复、设计资料和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等文件,重点对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建设行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和现场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提出监管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改进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建设管理参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咨询、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和条件。担任监理任务的现场人员必须具备水利工程监理职业资格并在水行政建设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的,由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灌溉周期、安全行水等生产运行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及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应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服从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履行涉水部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设计文件、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参加涉水部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和验收等现场监管,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据现行水利工程有关验收技术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形成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并及时报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一个行水周期。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涉水部分工程的管理工作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解除相关履约保证。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所有,其中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产权可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移交事宜由产权方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台账和档案,保证技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寿命期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后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及时清理、疏浚工程管理范围内淤积物及障碍物,及时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因项目建设造成水利工程新增的管护、维修、清淤等额外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必要的安全考核和安全鉴定,确保工程管护投入到位、维养及时、运行安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产权单位承担。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引黄灌区水利工程跨(临)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水利骨干工程涉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技术要求

2.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

3.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附件1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技术要求

1.总则

1.1本要求从建设项目和水利骨干工程的安全性、合理性、可靠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依据《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600-2010)《灌溉渠道衬砌工程技术规范》(DB64/T811-2012)等水利工程规范,参照电力、通信、交通、市政、铁路、天然气等行业设计和运维规范及管理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已有类似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等制订。

1.2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布置、结构型式、运行条件、空间距离、防护长度、日常维护等内容,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水利骨干工程正常条件下运行管护技术要求,服从工程改造规划要求。

1.3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满足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要求,工程布置应当避开重要水利工程建筑物(水闸、渡槽、涵洞、倒虹吸、泵站、管理房、输水管线及其它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等)。工程布置和结构形式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工程布置要求

2.1上部跨越

2.1.1电力、通信等各类线路跨越干渠(沟)、泵站压力管道建设要求:跨越干渠(沟)时,在符合行业架高要求的同时,线路距堤顶高度不得低于7.0米。线路跨越泵站压力管道时,线路距压力管道距离需满足压力管道最大起吊高度和最小安全距离要求(根据现场管道尺寸、材质、重量和线路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塔基或线杆,确需设立必须经过相关论证。

2.1.2跨(穿)越干渠(沟)的建筑物底部与渠(沟)道最大水位间的垂直净空高度要求:设计流量小于10立方米/秒时,高度不小于0.6米;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0立方米/秒、小于50立方米/秒时,高度不小于0.8米;设计流量大于等于50立方米/秒时,高度不小于1.0米。若有渠道流量增加的潜在因素,应增加预留高度以满足运行要求;有行洪、清障、通航等其他要求的,垂直净空高度应当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2.1.3建筑物架空跨越干渠(沟)渠堤建设要求:建筑物底部距堤顶净空高度均不低于4.5米,堤顶道路宽度不小于5.0米。

2.1.4管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平跨干渠(沟)渠堤建设要求:管道类建筑物平跨越渠(沟)道时,管道埋设入土点宜设在渠(沟)堤外坡脚以外或距渠(沟)堤内沿水平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且与渠(沟)堤交叉段平顺衔接,不得影响渠堤道路畅通。

2.1.5跨越干渠(沟)的建筑物原则上要求一跨通过。不能一跨通过的,以最少跨数设计;因支撑结构占用渠(沟)道过水断面,需进行过流能力复核和防冲刷计算,过水断面设计需满足渠道过水能力和运行要求。支撑结构迎水面呈流线型设计,尽量减小淤塞及阻壅水现象。

2.2下部穿越

2.2.1建筑物下穿干渠(沟)建设要求:避免在渠(沟)道填方段和特殊地段下穿渠道。各类管线通过渠(沟)道时,原则上从渠(沟)底穿越。下穿越渠道施工优先采用水平定向钻和开挖回填方式,禁止采用人工顶管方式。

2.2.2采用水平定向钻方式施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建筑物顶距渠(沟)底深度不小于10米,特殊地段深度不小于16米;钻机出、入土点距离自流灌区渠道外坡脚不小于30米,距离扬水灌区渠道外坡脚不小于50米。

2.2.3管线采用开挖回填方式下穿渠(沟)道的,必需外设套管。采用涵洞(涵管)或廊道类建筑物开挖回填方式下穿渠(沟)道施工,建筑物顶距渠(沟)底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米。在涵管或廊道建筑物与渠堤交叉部位设置可靠的防渗工程措施。回填土方压实系数不低于0.96。

2.3平行(伴行)布置

临近渠(沟)道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平行(伴行)布置的,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实施,且不得对渠(沟)道工程设施和土体造成扰动、破坏,造成保护范围内工程设施的安全隐患。

3.工程防护要求

3.1渠堤防护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与渠(沟)堤衔接应当平顺,堤顶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纵坡比不大于3%,外坡比不宜小于1:2,内坡比不宜小于1:1.5。衔接段堤顶道路应进行硬化绿化。渠堤两侧应当按照公路交通规范,设置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保证通行安全。

3.2渠(沟)道防护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跨(穿)越渠(沟)道处应布设防护工程。渠(沟)道防护工程包括防渗体和防护体两部分,防渗体采用可靠防渗材料,防护体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格宾石笼或浆砌石结构。遇特殊地质条件应进行针对性设计。

4.防护工程技术参数

4.1防护范围

4.1.1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跨(穿)越处渠(沟)道防护工程长度包括交叉段、上游段、下游段三部分。

4.1.2交叉段是指跨(穿)越渠(沟)道建筑物的俯(仰)视投影外轮廓线及其向渠(沟)道上下游各延长不小于2.0米的范围。上游段是指交叉段向上游延伸的长度。下游段是指交叉段向下游延伸的长度。

4.2防护长度

4.2.1交叉段渠(沟)道防护工程长度根据过流、防冲、削能计算值,并考虑安全富裕量确定。

4.2.1通常渠(沟)道设计流量小于10立方米/秒时,上游段不小于20米,下游段不小于40米;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0立方米/秒、小于50立方米/秒时,上游段不小于30米,下游段不小于50米;设计流量大于等于50立方米/秒时,上游段不小于50米,下游段不小于100米。

4.2.3如遇交叉处上下游渠(沟)道已有防护衬砌且工程状况较好,经论证,在保障渠道运行安全和满足过流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缩减上、下游段防护长度。

4.3防护结构

4.3.1渠道防护工程宜采用混凝土结构型式进行全断面砌护,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防冻抗渗等级不低于F150W6。渠道防护工程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防冻胀措施,必要时在防护下游段设置消力设施。防护工程边坡和护底厚度均不小于40厘米;基础齿墙深度不小于80厘米,宽度不小于60厘米。防护工程首尾端设置深度不小于12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全断面截墙。

4.3.2沟道防护工程宜采用格宾石笼或M7.5浆砌石结构进行全断面砌护,石笼护坡、护底厚度不小于40厘米,基础齿墙深度不小于80厘米;浆砌石护坡平均厚度不小于60厘米,护底厚度不小于40厘米,基础齿墙深度不小于80厘米。

5其他要求

5.1各类管道、缆线等隐蔽性项目穿越渠道处应当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标识和警示标志。

5.2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日常维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

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

(参考范本)

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单位全称)

项目建设单位:******(单位全称)

二〇**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

甲方:******(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建设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由乙方建设的******(项目名称)需从甲方管辖的****渠(沟)(桩号K**+***处)跨(穿)越(或需在***渠**段(桩号K**+***至K**+***段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发〔2021〕**号)文件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程****跨(穿)越***的复函》(宁水审发〔20**〕**号)审批要求,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渠道运行安全,落实建后运行管护责任,明确双方权责,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质量监督单位:******

6.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

二、工程建设内容

1.工程建设规模及方案:(工程布置、结构型式、运行条件、空间距离等,包括主要技术参数)具体见设计图纸。

2.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工程方案:工程防护(加固)技术参数和主要内容。(具体见设计图纸)

3.堤顶路面:****(具体见设计图纸)。

4.安全防护设施及要求:乙方根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必要的标识标牌和安全警示标牌等。具体内容:****(具体见设计图纸)。

三、工程建设工期

1.20**年**月**日开工,20**年**月**日完工;

水下主体及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必须在20**年**月**日前完工,保证渠道**月**日前具备灌溉行水条件;通水前验收时间为**月**日;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质量责任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一个行水周期);

4.跨(临)水利骨干工程运行和维护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年(水利工程寿命周期内)。

四、工程建设管理

1.此项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发〔2020〕**号)规定进行,未明确内容参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2.为有效履行本协议,在工程开工前,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履约担保(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或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履约担保在工程质量责任期满并完成验收移交后退还;

3.工程建设由乙方承担项目法人职责。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该跨(临)水利骨干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在****天内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竣工资料(备存);

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提出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或完善处理;乙方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按照建设管理程序及时邀请现场监督人员参加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监管和验收。

6.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与甲方现场监督单位(****基层单位)办理现场监督手续,在征得甲方现场监督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7.乙方对甲方现场监督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手机号码****;)提出的现场建设质量及安全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8.******工程建设范围内渠道两侧渠堤原有树木等设施如影响乙方施工,属于甲方管理权限内的,须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移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移栽。不属于甲方管理权限内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五、安全管理

1.乙方对工程建设、安全运行期管理工作负全责;乙方现场应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工程投入运行和维护期间的维修养护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期间的各类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均由乙方全部负责承担。

4.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程运行管理

1.此项工程运行管理按照《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水*发〔2020〕**号)相关规定进行,未明确内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技术标准执行。

2.在工程运行和维护期间,该*******(项目名称)跨(临)水利骨干工程若因质量问题造成渠道运行问题、决口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和财物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为及时消除隐患,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发生,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处理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因项目建设造成渠道工程新增的管护、维修、清淤、绿化、硬化等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维修养护标准和要求参照渠道维修养护标准和要求执行。乙方可委托甲方对跨(临)水利骨干工程进行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因渠道规划建设、应急抢险等需求,确需对管道管桥等交叉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迁建、改造、加固等项目的,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5、当水利骨干工程进行改造、扩整、新建时,乙方须配合甲方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同步进行保护、改造、迁建或拆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协商解决。

八、本工程相关的批复、复函、申请、设计、咨询等资料作为协议的附件部分。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备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注: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3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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