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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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基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使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局党组研究,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银川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8日


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使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21〕31号)的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节约、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为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财务室主管、会计、出纳,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根据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核实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

(二)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申购、调拨、验收入库、保管、台账登记等工作;

(三)审核提请局党组研究局机关800万元以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资产的购入和报废处置事宜;

(四)审核提请局党组研究局属基层各事业单位800万元以下目录以外专用设备类处置、报损等事宜;

(五)其他需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财务室是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登记局机关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

(三)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承担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科室在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且办理购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申请手续;

(二)负责保管本科室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并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调动、退休、离职等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不丢失、不损坏;

(四)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定期对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安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应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局机关各科室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注明需要购置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位、用途说明等资料,经科室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财务室审核。

财务室核定经费预算后,交办公室复核该资产购置的适用性和必要性。如各科室可以内部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按照内部调拨相关规定要求,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履行调拨手续,报财务室备案,并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上注明情况退回申请部门。如内部无法调拨,经办公室符合资产购置的适用性、必要性后,报分管财务领导核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固定资产送达后,由申请部门、办公室、财务室派人会同验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相符,如相符,则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标纸,粘贴在对应固定资产上,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办公室员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后,要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账手续。财务室要及时将相关资产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按相关单据凭证和批复文件等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交回。根据工作需要配给科室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科室负责人或本人领用签收,并记录到科室或个人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科室负责人或使用人对领用到本科室或本人名下的固定资产拥有使用、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如本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做到设备器材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等与实际情况相符。如固定资产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形,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剂。局机关各科室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的,需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财务室、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及资产的维修保养。财务室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组织工作,联合办公室、各资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有需要报修的,由办公室先进行现场评估,判断是否属于正常损坏,并做出相应处理意见。如属于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无当事人的由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通用办公设备的报废按照使用年限标准,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的;

(三)因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和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

(四)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五)因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更新换代的;

(六)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通知书》并写明理由,经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交办公室和财务室会签,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收回固定资产实物并按规定处理。办公室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卡片上盖作废章,以示注销,并形成正式报废处置批复后,交财务室办理资产报废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确认赔偿责任人。具体赔偿细则参照银政办发〔2017〕2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银川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民发〔2018〕319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市财政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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