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 号要求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防治机制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推进宁东基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结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先行区建设,突出高质量发展,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激励机制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建立“谁排污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市场机制,调动排污单位降污减排内生动力,实现宁东基地排污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发展绿色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总量和强度“双控”,确保排污许可总量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逐步减少污染排放,腾出总量空间,扩大环境容量,实现清洁集约生产、绿色低碳发展。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树立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体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制度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调控、监管、服务作用,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发力的降污增益新格局。坚持统一市场、公平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兼顾新老企业实际情况,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统一规则、统一基价,全行业、全领域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推动污染治理关口前移,引导排污单位主动技改、自主减排,倒逼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换动能,从源头上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改革范围
一是污染因子。开展氮氧化物(NO x )、二氧化硫(SO 2 )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3 -N)四项指标的确权。开展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指标的摸底调查。
二是市场区域。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企业间排污权交易优先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无法取得时,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跨市(区)交易。
三是行业类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均可依法平等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使用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五)主要目标
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先行试点示范工作,牢固树立“环境容量就是稀缺资源”的理念,建立较为完善的排污权许可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实现主要污染因子全覆盖、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全覆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资源优化配置,重大项目顺利落地,拓宽生态环保融资渠道。助推全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基本实现环境有价、使用有偿、交易有市、改革有效的目标。
二、 重点任务
(一)动员部署
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制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排污权改革确权核算动员会培训《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推动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6 月 20 日前
(二)排污权确权
一是初始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法定允许的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即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定从严核定。
2. 排污企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自核,申报企业初始排污权核算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核算支撑材料。
责任单位:各排污企业
完成时限: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3. 全面校核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将校核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确定为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7 月 30 日前
4. 对排污许可证中一般排放口及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开展初始排污权摸底调查。
责任单位:各排污企业
完成时限:2021 年 9 月 30 日前
二是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要求从严核算。
5. 排污企业根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情况进行自核,申报企业可交易排污权核算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核算支撑材料。
责任单位:各排污企业
完成时限: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6. 校核企业申请材料,认定可交易排污权。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7 月 30 日前
三是新增排污权是指 2021 年 5 月 24 日以后已立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7. 排污企业根据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自核,确定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提交新增排污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核算支撑材料。
责任单位:各排污企业
完成时限:已立项批复的项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未立项批复的项目待批复后申请
8. 依据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认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已立项批复的项目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未立项批复的项目待申请后审核认定
四是政府储备排污权是指“十三五”以来,排污单位因结构调整关停淘汰、长期停产无法恢复生产等形成的减排量,在总量控制中未予认定的,以及排污单位利用政府投资实施技术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所形成的减排量。
9. 统计“十三五”以来环境统计数据,确定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责任单位:宁东环境监测站
完成时限: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10. 核算“十三五”以来关停淘汰、长期停产无法恢复生产的减排量,“十三五”以来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认定情况,及排污单位利用政府投资实施技术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所形成的减排量。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7 月 30 日前
11. 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确权成果。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三)排污权基价
12. 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符合全区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的科学合理的排污权基价。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8 月底前
13. 排污权基价是排污权有偿取得的指导价格、市场交易的基准价格,全面跟踪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市场波动,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配合自治区发改委调整基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四)排污权取得
14. 采取分类施策,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排污权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暂免缴纳有偿使用费,改革后逐步实现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有偿取得。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财政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12 月底前
15. 按照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制度,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适量回收排污权或投放排污权,获得用于调控市场供需、活跃市场交易和保障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财政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6 月底前
16. 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工作。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财政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五)排污权抵押融资
17. 落实排污权抵押融资,将银行信贷资金引入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机制,允许排污单位短期租赁排污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企业运用排污权开展绿色信贷,赋予排污权有效金融功能,盘活排污权无形资产。
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六)完善排污监管体系
18. 按照自治区制定排污权市场交易规则,监督排污权交易,高效精准审核可交易排污权,及时监管市场交易行为,跟进监督交易后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交易达到降污增益的目的。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19. 按照自治区制定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排污权市场化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排污权市场有序健康运行。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0. 按照自治区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1. 按照自治区制定排污权交易申请复核、行政复议等制度,排污单位对可交易排污权审核有异议、交易过程有争议的可申请复核、调解或复议。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2. 加强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和监管,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3. 落实排污总量核算,依托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探索构建大数据智能化监管系统,加大排污数据监测、收集、校验设备投入,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4.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七)协同开展碳排放交易
25.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减污降碳要求,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协同推进机制。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26. 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基础工作,开展碳排放权账户注册审核,根据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监督企业开展配额清缴,组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责任单位:节能与碳减排促进中心
完成时限:2022 年 12 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权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做好排污单位排污权相关指标的核定,组织好排污权交易工作。管委会适时成立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
(二)完善配套政策,解决改革问题。加强排污权改革顶层设计和政策统筹,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监测监管等制度规定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使用、电子竞价交易、抵押融资等制度规定,确保排污权改革依法依规进行。
(三)加大资金投入,扶持激励机制。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核查等工作。统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单位排污权。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
(四)做好宣传解读,强化政策引导。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六·五”环境日等途径,加强对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引导,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