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宁林规发〔2021〕1号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号精神为规范林权交易行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林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林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林权是指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以下简称林权)。
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以下称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林权交易对象不包括依托林地、森林生存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矿藏物或埋藏物。林权交易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包括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至受让方。
第四条 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平、公开、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交易转让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原承包或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六)不得损坏、减少林木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五条 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林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五个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域林权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的主体,为本行政区域林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受理、审核、信息发布、交易报价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网络等服务,维护场内交易秩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交易的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审核。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可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依法交易。
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不得交易: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共同所有权人同意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
第九条 林权交易的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一)转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转让方应是林权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二)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条 交易方式有协商议价、挂牌竞价和定向转让。
协商议价是指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方式进行林权交易的行为。
挂牌竞价是指通过挂牌、竞争报价达成交易的行为。
定向转让是指根据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需要,向特定受让方转让林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林权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林权转让申请书》《林权转让承诺书》3. 拟交易林权的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等资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转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转让方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权属证明材料。
(四)林权涉及共有的,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应提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决议和公示结果材料。
(六)国有林权的交易,必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让方相关材料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交易主体权属证明交易额度交易期限交易用途以及对公共利益影响等内容审核通过的出具《山林权转让受理通知书》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山林权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 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交易项目,由受理的交易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公告应当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一)交易信息公告中的基本情况应包含林权证登记号、抵押担保情况、座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林地类型、森林类别、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以及林种、树种、树龄等。
(二)首次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政府部门、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交易项目,交易起始价低于500万元的,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起始价高于500万元(含)的,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未成交项目不改变公告内容和条件再次进行信息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或条件的,转让方应通过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内容。如须主管部门前置批复的,要提供批复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交易中心进行公告。重大交易信息变更应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重大交易信息是指交易价格、受让条件、报价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可能对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
第三节 组织交易及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 参与平台交易的竞买申请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登录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依据转让申请采取协商议价、挂牌竞价、定向转让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采用挂牌竞价交易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挂牌时间不少于7日;
(二)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转让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在转让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六)在规定的转让期限届满,交易系统显示当前最高报价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网上限时竞价: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后,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转让结果。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转让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向竞得人发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在接收到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林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将合同上传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十条 采用协商议价和定向转让方式交易的,交易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在转让方将交易合同上传至交易系统后公示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及竞得人相关信息同时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
第五章 交易终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终止林权交易活动: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权属有争议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产权自然灭失的;
(五)林权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终止的,由交易中心发布交易终止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对林权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一)转让方提供的基本材料;
(二)交易合同;
(三)交易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四)成交通知、成交确认等文书;
(五)转让结果公示资料;
(六)有关行政审批资料;
(七)其它应归档的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依法对交易中心以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林权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交易标的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由交易各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林权交易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按照规则执行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林权交易活动。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林权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