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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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农规发〔2021〕3号

各成员单位及全市各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宁农(经)函〔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项目高质量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韩国华 15379538822)

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项目执行到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灵武市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工作职能和实际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安排下达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项目补助品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结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如何促进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如何解决小农户实际需求,满足小农户意愿。服务品种主要选择以优质粮食、草畜、瓜菜、长枣等产业为主,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逐步覆盖的方式。具体项目实施补助品种如有调整,根据当年本市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行。

第四条 项目补助环节。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的环节,单个农户和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环节进行支持,具体补助环节详见《全托管标准及服务环节一览表》和《分环节托管补助标准及服务环节一览表》,具体项目补助环节和市场参考价格如有调整,执行当年本市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补助对象。项目实施补助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小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资金采取环节核减法,直接补助到公开遴选备案的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农业作业公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组织。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经过采取“公开报名、择优遴选、社会公示”的择优遴选备案方式,被确定为当年度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或农机作业公司等。

第七条 项目补助标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托管服务市场发育等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用于支持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享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服务补助上限不得超过15万元,绝不允许“政策垒大户”。今后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用于支持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等如有调整,执行当年本市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八条 项目补助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产业特性和实际需求进行测算确定农业生产托管任务,明确资金分配。资金补助方式采取全程机械化托管补助、分环节全额补助、分环节差额补助、分环节按比例补助(按4:6分配,服务组织40%,小农户60%)等方式,每年选择的补助方式执行当年本市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总服务面积=自有土地或流转土地+服务小农户面积。

第九条 项目支付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服务时间范围为每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补助资金采取环节核减法等方法,服务组织补贴单价金额(30%)=托管合同协商服务单价金额(100%)-实收服务小农户单价金额或适度规模主体单价金额(70%)。如遇特殊情况,可参考上年项目实施方案,由服务组织与农户协商解决。如有调整,执行当年本市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十条 项目资金分配。项目资金采取申报方式,通过公开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组织根据产业布局和农户需求确定服务面积和服务环节,灵武市农经站按照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任务计划,结合服务组织的申报情况和服务能力,计划服务任务,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下达到各乡镇及服务组织。具体环节补助资金根据作业补助表进行核实兑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服务价格确定。根据年度补助品种,结合上年度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价格、服务环节及服务环节补助比例综合确定执行,如有调整,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实地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服务价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数量。根据项目实施规模、环节要求,资金使用,结合实施主体申报情况,通过专家综合评定,最终确定遴选备案数量,并进行公示。但每个服务环节必须有3个以上服务组织为农户开展托管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建立完善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采取“公开报名、择优遴选、社会公示”的遴选方式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逐步建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服务组织遴选程序

1.自主申报:按照制定的项目服务组织遴选备案实施方案要求,经主体自荐,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初审,农经站复核,农业农村局综合审核后,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或农机作业公司等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2.组织评审:由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室牵头,从农业农村局项目验收考核专班中抽取纪检、财务、农技、农机和农建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遴选评审。

3.主体确定:根据项目实施具体要求,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各类宣传媒体进行公示。

4.申报材料:

(1)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

(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信用征信等资料复印件。

(3)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服务组织计划投入农业机械登记备案表,后附对应购置各类机械发票。

(4)灵武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农机作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后附对应驾驶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5)取得各类荣誉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6)成员协议,吸纳成员提供,没有吸纳成员就不提供。

第十五条 项目服务组织申报标准

1.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及农业作业公司等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工商注册满3年以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工商信用公示、纳税申报等正常有效,主体和法人征信良好。注册地是外市县的服务组织,其成员必须有灵武市籍人员,且在灵武市有办公地点。

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工作3年以上,开展机械飞防服务必须拥有无人机3架以上(家庭农场1架以上),开展机械平田整地、机械深翻深松等服务必须拥有各类大中型机械5台套以上(家庭农场2台套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必须在本市辖区内有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工作业绩。

3.灵武市级以上示范服务型合作社,二星级以上示范家庭,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星级以上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二星级以上农机作业公司可优先申报,其他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各类机械设备齐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联合体、农机作业公司等主体均可参加遴选备案。

4.申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服务组织自有各类服务机械必须纳入账内核算,有固定资产登记台账;以服务性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成员身份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首先必须确定其成员资格,其次与签订相关服务责任协议,保护农户服务质量。

5.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需要年审的机械必须要年审,并且购买相应的保险,农机人员证照齐全。无需年审的小型机械必须登记在册。

6.具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经营及培训,设有接待区,室内干净整洁,制度上墙,醒目位置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工作流程及服务承诺等;有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专业的财务人员

7.具有留存托管服务档案、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保存能力,留存所有档案必须在3年以上。

8.必须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和灵武市农经站备案的服务组织名录库内,接受灵武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管。

9.年度规范实施,服务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可优先考虑申报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服务效果及标准

1.作业机手要严格按照机械调试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托管环节作业到位。

2.“耕”要深浅一致,纵到边横到面,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

3.“种”要下籽均匀,深度适当,不断点,不遗漏。

4.“防”要做到药水配释到位,作业区内喷洒匀称,覆盖无死角,无人机平缓作业。

5.采用绿色农药,防治效果明显,肥料撒施均匀。

6.“收”要做到无明显漏收漏割,籽粒破损率在最低范围内。

以上标准,在田间作物正常长势下,作物倒伏严重或者不适宜机械大面积作业等情况不参照。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必须规范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叙述清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齐全;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村委会和乡镇作为鉴证单位,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托管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不需待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再拨付资金,即每个服务环节或合并服务环节(阶段服务)实施完毕,服务组织即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灵武市农经站受理后,按照验收程序开展自验,由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室牵头成立验收组,经审核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采取单位自行组织或择优遴选第三方服务组织等方式对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进行农户满意度测评和验收,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通过查阅资料、随机抽查、走访农户等方式,对服务对象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作详细记录。自验抽取农户比例不得低于20%作为验收对象。

1.电话抽查。从中抽取不低于10%服务农户进行电话调查,确保信息相符。

2.实地验收。由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从每家服务主体中抽取不低于10%作为实地验收对象,并随机抽取入户调查对象走访。

3.综合评定。根据抽样自验结果,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为自验合格,提请农业农村局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验收达不到满意度标准,实施主体形成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提出申请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开展以耕、种、收为主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提供机械作业轨迹、作业数据及图片影像等资料;以机械飞防为主的实施主体必须提供飞防作业数据及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以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灵武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实施计划为依据,项目资金具体实施及任务资金分配由灵武市农经站负责依据项目计划确定,同时提请局党组研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如需调整必须经灵武市农经站报请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灵武市农经站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托管资金管理办法,对不按本管理办法实施、考核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按管理办法实施到位。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托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器材等与农业生产托管无关的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生产托管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利用项目资金,逐步依托全市有条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智能化数字化监管平台,具备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使用北斗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和导航终端系统。凡符合安装条件拒不安装者将不能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设立2家无人机飞防作业区域及作业质量和各类影像数据提供等内容监测点,所有无人机必须纳入监测范围,及时为服务主体提供飞防作业数据及图片影像等资料。凡不纳入监测范围,不得申报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根据遴选备案服务组织申报服务作业量情况,拟分配面积任务指标,遴选备案服务组织先开展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参考全托管和分环节托管补助标准及服务环节一览表,不能高于确定服务标准,最终以双方协议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价格为补助标准,在服务时间界点内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灵武市农经站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同时,积极接受乡镇、村的指导与监管,配合完成各项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任务,为所属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灵武市农经站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纠正;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执行黑名单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对前期拨付的项目资金责令退回。项目实施主体在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立即取消该主体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5年的申报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服务主体,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自愿接受灵武市农经站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逐步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根据《宁夏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选择的服务组织如出现弄虚做假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补助资金,五年内不得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绩效评价方式主要通过实施主体自行评价、单位综评、现场实地查看、查阅有关实证资料、座谈询问、随机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价,为提高完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成效4个方面,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完备性、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综合评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每年实施完成项目和资金使用绩效作出客观评价,评出相应等次,作为拨付资金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三项效益显著、配合积极的项目实施主体,在以后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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