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2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8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中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管理、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机农艺融合、抓好撂荒地利用等具体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推动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21年,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自治区下达指标任务,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1.1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68.6万吨。
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全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成立银川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韩江龙 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元文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陈志鑫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沈爱红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建兵 西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 涛 金凤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卿 峰 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玉龙 灵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郝春明 永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赫天江 贺兰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 颖 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立军 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红炬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马元文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负责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撰写工作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1.摸清底数,遏制增量。以国务院意见印发之日为时间节点,全面梳理耕地“非粮化”情况,摸清存量问题底数,2021年6月底前完成摸排。结合摸底调查结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分类稳妥处置方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对存量逐步消化、对增量严肃处置,不搞“一刀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管控措施,杜绝耕地“非粮化”新增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保障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2021年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121.1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68.6万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要主动衔接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日常监管,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纠正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耕地要摸清底数和用途,持续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三调控制线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日常监督保护等工作,牢牢守住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6.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结合机械深松、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全市拟新增高标准农田6万亩,2025年全市高标准农田达到190万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强化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集成组装优新品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全程机械化、高效节水等粮食生产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率和到位率。依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等,支持开展水稻精量穴播、玉米籽粒直收、精准施肥施药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田间道路、小块并大块等农田宜机化改造,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撂荒地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春种前撂荒地摸排机制,摸清撂荒地底数,提出利用计划,每年3月1日前完成。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强化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措施,改善撂荒地耕作条件与质量,提升撂荒地设施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撂荒地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季节性撂荒地,鼓励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提高耕地质量。对常年撂荒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禁止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落实新增耕地指标。各县(市)区要依托国土综合整治、矿山环境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耕地潜力,多渠道落实新增耕地指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各项粮食生产补贴、粮食作物保险和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稳产高产的高标准粮田。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发布主要农作物、非灌溉区等技术装备薄弱环节需求目录,引导企业生产农民急用、产业急需的农机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11.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和种粮规模效益。引导培育农业规模经营户转变为有活力的家庭农场,并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开展订单生产,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落实粮食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点,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地落细,确保本辖区粮食生产稳定。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银川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每年年底将工作情况报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日常监测,及时通报整改。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抓好常态化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根据不同作物生长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对此项工作重视不足、贯彻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重大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凝聚粮食安全共识。各县(市)区要凝聚起粮食安全共识,共同扛起全市粮食安全重任,加强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积极普及粮食安全形势,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动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走进田间地头、走进企业农场,把惠农服务、惠农政策送到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手中,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