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针,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建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基地<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公办或民办的,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性专业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共享共建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责抓建、合力共建,充分用好发改、教育、科技、工信、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资源,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既可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学院、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创业创新见习基地等,通过挂牌、共建、改建、划设专区等方式,努力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良好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自治区级基地(园区)。
第四条 自治区级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提供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二)开展创业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搭建平台或引进第三方,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现代物流、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配合政府部门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提供展示交流空间,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每年择优认定1—2家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择优评选2—3家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六条自治区级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相关证照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作为被诉主体的重大法律、经济纠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二)被认定为地级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60%。
(三)水电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孵化服务制度具体明确(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自申报之日起该孵化基地(园区)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六)用于退役军人创业的房屋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的退役军人创办实体不少于15户(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民政登记日期为准),创业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不少于80人。
(七)入驻创业实体经营者(负责人)为退役军人或主要合伙人为退役军人;积极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自治区级基地(园区)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基地(园区)向所在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按申报材料目录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驻企业情况、带动退役军人就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登记表,入驻实体营业执照或入驻协议(合同)复印件;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5.就业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开展创业服务情况清单;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审核推荐。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审核,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荐上报。上报材料包括:推荐报告,《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基地(园区)申报材料,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应急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基地(园区)诚信守法经营书面证明材料。
(三)考核评估。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并从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中随机抽选5-7名导师,组成评估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评估报告。
(四)研究认定。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级市上报资料和评估考核组意见,研究审核提出拟认定的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名单,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发文认定,授予“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志牌,给予奖补资金。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自治区级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进出机制。
第九条 自治区级基地(园区)有效期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3年内不重复评选。
第十条 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对所在地自治区级基地(园区)的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基地(园区)日常运营、吸纳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服务入孵企业、创业实体经营状况、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级市年度考核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复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收回牌匾,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运营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被依法处理的,因经营不善停业关闭的,入孵的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创业孵化功能严重弱化,经营管理混乱,已不符合自治区级基地(园区)条件的;
(三)不履行孵化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在推荐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材料的;
(六)经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考核不合格、复审复核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基地(园区)主动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就业创业活动,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宣传等活动前,须向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四章 奖补资金及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为自治区级基地(园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评选为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基地(园区)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和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创业指导服务、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享受补助资金的基地(园区)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基地(园区)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基地(园区),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争创国家、自治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宁退役军人发〔2019〕101号)废止。各地级市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
2.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退役军人
创业实体登记表
3.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带动
退役军人就业登记表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申报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供
材料目录
附件1
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运营管理单位
基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时间
年月
运营时间
年月
基地资产性质
公有()私有()
混合()
产权属性
自有()租赁()
其他()
主要商业业态
基地场所面积
(㎡)
可容纳创业
实体户数
(户)
吸纳安置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户数
(户)
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年纯收入
(元)
直接安置退役
军人就业人数
(人)
直接安置退役军人就业月人均收入
(元)
辐射带动退役
军人就业创业人数
(人)
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年收入
(元)
创业实体孵化
成功率
(%)
创业实体孵化
出孵率
(%)
基地(园区)
简介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2 —
— 1 —
附件2
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登记表
序号
名称
业主
联系电话
入驻时间(年月)
协议
期限
登记注册时间
(年月)
主要经营范围
年度纯收入(元)
员工
总数
(人)
吸纳退役军人数(人)
退役军人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 (元)
是否孵化成功
是否出园
姓名
退役证件证号
身份证号
附件3
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退役证件证号
身份证号
经营户
辐射带动就业
月平均
收入(元)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总数
其中缴纳社会人数
附件4
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学习及
工作简历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XX基地(园区)或单位郑重承诺:为申请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XX基地(园区)或单位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基地(园区)或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申报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
基地(园区)提供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
3.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登记表。
4.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登记表。
5.基地运营管理主体证明材料(属企业管理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基地的文件资料)。
6.创业实体与吸纳就业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7.创业实体与辐射带动就业退役军人签订的协议。
8.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应急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诚信守法书面证明材料。
9.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各项孵化和管理制度,包含入驻优惠政策及准入和退出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