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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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31日


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在自治区财政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科技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自治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财政资金。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聚焦重点、科学规范、突出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延伸。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自治区科技厅依规筛选确定的自治区科技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项目计划;

(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监管工作:

(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申请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下达项目资金;

(三)组织督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包括贷款利息补助、担保费用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补助、科技保险补助、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等。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金融相关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融资对接等项目管理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贷款利息补助。

对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项目贷款产生的利息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订单、预期收益等质押取得的贷款,补助标准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对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率的5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其他科技企业贷款利息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企业,不得重复安排享受科技金融贷款利息补助。

  第七条 科技担保费用补助。担保费补助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补助指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补助。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9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助。

对投保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按照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万元。

对承保科技保险险种的保险机构,按照科技保险金额的5‰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上限20万元。

通过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获得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保险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十条 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用于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发生损贷后,对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额度在500-1000万元(含)或累计贷款5次以上的,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3:3:4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收集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第十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结余结转项目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配合绩效评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由自治区科技厅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企发〔2012〕83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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