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宁地金监发〔2021〕72号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金融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典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精神,结合我区典当监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一)把好市场准入关口。要审慎稳妥做好典当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结合各地经济总量、市场需求、行业饱和度和监管能力等因素,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做好初审推荐工作。对照设立条件、材料清单,强化实质性审查,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加强股东背景穿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格审核新进入行业的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违规渠道资金进入行业。持续跟踪当年新设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监督其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二)优化审批标准流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将设立工作及日常变更事项制度化、标准化。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条件,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企业、开展典当业务,引导行业适度压缩房地产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大力发展民品和财产权利典当业务。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放管服”精神,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因地制宜实施一站式受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三)严格审核重要变更事项。鼓励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年审不通过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在整改完成或给予相应处置措施前,暂停办理变更事项(与整改内容相关的变更事项除外)。审批、变更和终止经营资质事项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强化许可证件管理。典当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典当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典当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证。遗失许可证的另提交遗失登报复印件等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换证及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终止其典当经营资质。年审期间到期的,可在年审中一并提出申请,年审通过后,换发新许可证书。
(五)做好典当证照衔接。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企业,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企业,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督促典当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六)严禁出让经营资质。全区典当企业股东不得以典当企业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将当票转让给其他典当企业、无典当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严禁典当企业出租出借、私自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严禁典当企业以加盟、合作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引入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典当业务。
(七)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八)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典当企业不得开展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得预扣当金利息。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按规定改进当物管理,认真查验当户身份和当物,如实记录当物和当户的相关信息,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杜绝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方式处置绝当物,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九)严守经营行为底线。典当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完善当票领取流程。典当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使用全区统一发放的当票、续当凭证。当票、续当凭证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并委托各地市金融工作部门实施发放管理工作。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使用量(以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已到达存量当票80%时,可申领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业务使用量的120%,如果超过申领量需向各地市金融工作部门进行说明,经同意后可申领当票或续当凭证,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由其上级法人机构统一申领。
(十一)依规合理确定息费。典当企业应找准发展定位,立足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水平,面向小微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临时、短期的融资需求。依规合理确定息费,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收取综合费用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当品质量和变现情况、当户资质、当期长短等因素,适当降低典当综合费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综合融资成本。探索与实际当期相关的分段计费方式。
(十二)及时报送信息数据。典当企业及时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并保证各项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报表和会计月报表。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应同步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申请。典当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信息视作企业指定的联系方式,各典当企业应准确填报并及时更新。
三、优化调整监管方式
(十三)强化当票使用管理。全区典当企业自2019年12月18日起统一使用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制的当票,原自治区商务厅印制的当票不再使用。各市金融工作部门要核对申领企业在全国典当监管系统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与典当业务笔数是否相符,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报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推动实施分类监管。将年度审计与监管评级工作相结合,根据年审(评级)结果将典当企业划分为A类、B类和关注类。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形、违规程度进行量化评分,并充分考量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社会贡献情况,进一步提升年审结果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实效性。根据企业评级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发展支持措施,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十五)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在典当审批及监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合规经营承诺书,典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通知中禁止情形的承诺书等。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对典当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按年度发布合格机构名录,通报监管评级、合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优化调整年审工作。每年选取不少于1/3的典当企业参加年审,采用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指定、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确定当年参加年审名单,确保3年内全覆盖。鼓励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自行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集中现场审计,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年审中发现典当行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提交年审材料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处罚,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
(十七)健全监管检查机制。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每家典当行开展年度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强企业信息报送、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辖内典当企业重大突发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专职监管员制度,配置符合数量及能力要求的专职监管员,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十八)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典当企业运营资金的监测,重点排查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是否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要密切监测企业放贷行为,重点排查是否开展“信用贷”“首付贷”业务,是否存在提前预收利息、超规定费率放贷、违规催收等行为。对各项违规行为,可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以及暂停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等监管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措施。严重违法违规、涉黑涉恶以及涉及“套路贷”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或者市场退出,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十九)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失联”、“空壳”名单,依法出清僵尸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的应确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推动行业“减量增质”。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意愿,对于无力持续经营或有退出意愿的企业,指导企业做好退出申请工作,推动企业办理注销或终止经营资质手续,完成市场退出。深入排查“失联”“空壳”企业名单,收集相关检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符合退出条件的按程序上报处置意见。对于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在30日内未申领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企业,劝导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类名录或按规定予以吊销。
(二十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本着 “安全、便民”原则,做好当票、续当凭证发放工作,方便典当企业当票领取。鼓励各地市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扶持典当行业发展。加大对典当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与当地法院联系,及时提供具备经营资格、合法合规经营的典当企业名单,依法保障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全区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监
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
法厅、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高级人
民法院;宁东管委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
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