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银住建办发〔2021〕13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为全面加强市住建系统内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住建系统内政府采购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宁政办发〔2019〕3号)文件要求,分为服务、货物、工程三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年度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各局属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30万元(编制人数在100人以内)。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备案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并填写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经局机关审核盖章后自行备案。备案结果按季度汇总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采购执行为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住建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及其行为标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行内部权力制衡运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执行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0万元以上)的项目时需填写《市住建系统政府采购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由局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执行采购。本项内部审批旨在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问题或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防范和管控,有限规范住建系统内政府采购项目。
工作要求(一)强化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各单位(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银专治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合同履约验收、采购全程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既要注重合法合规的组织采购,又要注重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更要注重加强信访与质疑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调查核实、沟通调解及相应回复的质量,防止演变为后续的投诉等。
(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各单位、科室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是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条款的编制审核,杜绝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努力防范质疑投诉的发生。要做好开、评标现场的管理及记录,确保原始资料齐全,不断提升执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单位(科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注重实现节能、环保、脱贫攻坚、科技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规定,优先采购环境标志及科技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及物业服务,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占比。
以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市住建系统政府采购审批表
附件:
市住建系统政府采购审批表
填报单位(科室): 单位: 万元
| 项目名称 | ||||
| 采购人 | ||||
| 采购内容 | ||||
| 预算金额 | ||||
| 采购方式 | ||||
| 计划完成时间 | ||||
| 评标办法 | ||||
| 单位(科室) 意见 | 财务审计科 意见 | |||
| 办公室 意见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
| 分管领导 | ||||
| 主要领导 | ||||
本表一式四份,采购发起单位(科室)、财务审计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