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竞价交易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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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粮规发〔2022〕4号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竞价交易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竞价交易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竞价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自治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自治区市县政策性粮油贸易粮及成品粮油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储备粮轮换第三方交易的实施意见》国粮粮〔〕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宁夏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宁夏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自治区、市县政策性粮油、贸易粮及成品粮油的竞价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负责组织交易、会员管理、资金结算、商务处理、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组织的自治区、市县政策性粮油、贸易粮及成品粮油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委托方(以下简称“卖方”)提供粮食存储库点,负责粮食的质量、出库等相关工作。买方指参加交易的会员。承储库严禁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政策性储备粮油。

第五条 购买政策性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卖双方信用档案,对买卖双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给予警告、暂停、限制参与交易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代表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参加竞买定向粮源及特别约定粮源的会员以交易公告要求为准交易中心将密钥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具体事宜联系交易中心办理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自觉遵守本交易细则和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

(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四)按时参加会员年审。

第九条 参加竞价交易活动前,会员应仔细阅读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并熟知各项条款。报名参加竞价交易即视为认同并遵守交易细则及交易公告的所有条款,对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和缴纳期限详见交易公告),并确认到账。

第十一条 卖方须在签订《交易委托书》时提供《委托标的清单》所涉及的承储库名称所交易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产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近个月内的有效《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及近个月内的水分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于交易会前在 HYPERLINK "http://www.grainmarket.com.cn/" http://www.grainmarket.com.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 HYPERLINK "http://www.nxgrain.net/" http://www.nxgrain.net(宁夏粮食网)、宁夏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及交易标的清单等内容,交易细则可在宁夏粮食网查询和下载。会员在交易前需参加操作系统培训的应提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组织现场培训,未提出培训申请视为熟练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买方可到卖方承储库点查看大货,卖方承储库点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详见交易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地点:宁夏粮油交易市场交易厅。

第十六条 交易方式: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因公共网络、服务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因会员终端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在交易前需要临时变更的事项交易中心须在交易会前及时发布《变更公告》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参加交易的会员,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HYPERLINK "http://www.grainmark/" 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参加交易。现场交易的会员,凭交易密钥进场使用交易设备。

第二十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点仓(罐)车板价,不含包装(详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见《交易公告》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竞价阶梯如有变动的,详见交易公告)。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新报价被系统确认后,前一报价自动失效。在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无更高报价时,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报价为该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 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对应购买数量的不能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或产生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中心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负责督促交割进度协调交易合同履行及时处理商务纠纷第五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应于日内签订《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货款支付期限和粮食交割期限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按日历日计算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吨含以上的出库期可延长天办理融资的会员交割期限另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一次或分批次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交割申请交易中心在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出具电子《出库通知单》第三十条 买方出库前应提前通知卖方承储库做好各项出库准备,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报告交割进度。

第三十一条 卖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油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在交易系统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经交易中心审核后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交易中心在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和买方的退款申请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退还给买方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个工作日内退回第三十四条 粮食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3.5‰向买方或卖方收取;食用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或卖方收取,买方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有关部门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质量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

买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买方对质量有异议,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或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现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第等款规定执行为了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第三十六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买卖双方可签订委托代储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生效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交易中心核实、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待卖方具备发粮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约时间延长期满后,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合同仍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六章 违约处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一买方未在交易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交易合同》的(二)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三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四)未在交割期内完成交割的;

(五)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一)卖方未在交易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的;

(二)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六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第四十条  买方、卖方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违约行为的,对未交割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补偿给守约方。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解不成的由双方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网上竞价交易活动本细则未尽事项由交易中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详见《交易公告》第四十三条 粮油竞价采购可依照本交易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本交易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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